文 | 秦卓然律师
在上一次的文章《见微知著——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二):股东知情权篇》中,笔者与大家分享了有关股东知情权行使与保护的若干问题。本次文章,笔者就股东会召集的若干问题继续与大家一起讨论。
一、股东会召集主体
股东会的召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股东会的召集,首先要明确股东会应当由什么主体来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召集的,由监事或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监事或监事会不能召集的,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并主持。
二、股东会召开相关程序
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主体后,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看针对股东会议召开的程序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将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会议应按时召开;而公司中具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其次,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行约定外,股东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各事项的决定也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会对各事项的表决权由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若股东会需要在会议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需要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则应当经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未通知全体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股东会召集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那么,如果部分股东没有收到股东会召集的通知,是否能够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不成立?
针对这一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1民终10925号案件中作出了解答。在本案的判决书中,针对股东会未将召集通知发至全体股东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以及该瑕疵是否影响股东会决议成立等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股东会决议的成立需经正当程序,召集对象上的瑕疵直接导致会议无法形成有约束力的决议。召集对象上的瑕疵直接导致部分或者全部股东无法获知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信息,对该部分股东而言即不存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故而也不可能形成能够约束全体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其次,未通知股东参会的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最后,未通知股东也使得相关股东因不知晓股东会决议的存在而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救济。综上,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判决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四、股东能否突破法定顺序自行召集股东会
根据前述《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具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那么,上述股东是否能够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的情况下,突破法定顺序,直接选择自行召集股东会?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1民终6473号案件中,就该问题作出了解答。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监事会和股东行使股东会召集权,应当基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为前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出于个人利益,不当干涉公司的经营,确保公司运营效率。但实践中,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能拖延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使监事会和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无法行使,故应当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的期间有所规制。
根据人民法院上述观点,笔者个人认为,《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主体的规定,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的强制规定,且相关条文在规定时也从董事或董事会召集,直到股东自行召集,采取了依次向下推进的分层规定方式,也就是当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按顺序为履行法定职责时,法律针对这一问题为相关主体设置了一定的救济。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股东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时,不应突破法定顺序选择直接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然而,正如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所表达的裁判观点,如果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从表面上来看有能力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但事实上却拖延并始终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此时仍认为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前提条件不满足,就很有可能导致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实现,故笔者倾向性认为,在该类情况下,可以认为股东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
五、结语
依法召开股东会,并在会议中由出席的股东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对公司运营与发展有利的股东会决议,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股东应当在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时,注意关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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