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23年,涉7条人命,劳荣枝案明日二审开庭,会否维持死刑判决?| 律师说法
2022-08-17
翟雯婕

文 | 翟雯婕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9年11月28日,逃亡23年的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落网,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劳荣枝对死刑判决当庭表示不服,据媒体报道,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二审一案定于2022年8月18日开庭。二审结果如何,不仅牵涉了劳荣枝的生死,更事关受害人家属、媒体以及社会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笔者就媒体披露的信息分析,劳荣枝案二审大概率将维持原判。

 

一、劳荣枝关于被胁迫的辩解可信度较低

 

劳荣枝到案后将所有的罪责都推向了法子英,叙述了一个与法子英供述完全不一样的故事。在劳荣枝的嘴里她是个善良、天真的女人,长期受法子英的控制和威胁,她想逃但逃不了,她想劝阻法子英犯罪但毫无作用,她被裹挟着见证了犯罪的过程,但没有和法子英合谋的犯罪故意,她也是“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劳荣枝是受法子英的胁迫参与犯罪,那么劳荣枝将获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劳荣枝可以逃过一死,甚至可以重获自由,但目前控辩双方均未出示劳荣枝遭受胁迫犯罪的证据。


一审庭审披露,劳荣枝与法子英采取的是“仙人跳”模式,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寻找目标,将受害人骗至家中,实施绑架、抢劫、杀人。


笔者认为,劳荣枝无法合理解释以下问题:为什么色诱受害人到其和法子英的租住处?为什么目睹法子英对受害人熊某进行分尸,其不报警?为什么在发生熊某被杀案件后,其既不报警,也不离开,反而继续跟随法子英犯案?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劳荣枝主张自己是被胁迫参与犯罪很难令人信服。

 

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在逃亡期间有多次离开法子英的机会,但是劳荣枝却未逃离,选择与法子英一起亡命天涯,细究劳荣枝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的生活,除了在绑架害命时的狰狞和血腥外,其余时间过得都相当不错,善于社交、卖弄风情,让她每到一个娱乐场所都能成为焦点,受众多异性的追求,与法子英一起劫来的不义之财,被两人一起挥霍,彼时的劳荣枝,容光焕发、潇洒肆意,很难看出其内心背负着内疚、时刻想逃,反而是乐得其中。


最重要的是,法子英每次谋财害命,除了小木匠是法子英自己找来的,其他直接受害人都是劳荣枝本人物色,7条人命中,只有熊某的妻女被杀时劳荣枝不在场,其余劳荣枝均在现场,事发后劳荣枝都没有选择报警或者离开法子英,可见,劳荣枝与法子英存在合谋。


有一个细节被媒体提到,在法子英被捕后,劳荣枝离开租住处时,还给法子英留下了“亲爱的我走了,爱你”的字条,很难想象,一个被胁迫的人会心安理得的与绑架杀人犯共同生活近4年而不报警、不逃离,在最后离开时还对那个所谓“胁迫”自己的人说“爱你”,劳荣枝的确巧舌如簧、能言善辩,但不符合逻辑的诡辩终究错漏百出。

 

二、劳荣枝的罪与罚

 

(一)劳荣枝犯有绑架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庭审披露信息,有两份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不仅诱骗受害人进入租住处,还亲手实施了绑架、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


1、受害人陈述及辨认


劳荣枝、法子英系列绑架、抢劫、杀人案件中,有一起案件受害人幸存,1998年,劳荣枝和法子英逃往常州市,继续以惯用手法诱骗受害人刘某到租住处后,由法子英实施绑架,法子英刺破刘某胸口后,劳荣枝用铁丝对其进行捆绑,并要求刘某给妻子打电话以配合法子英抢劫钱财的要求,在法子英外出取钱时,劳荣枝再次以生命威胁刘某,两人共抢劫刘某7万元后离开,这是劳、法系列案件中唯一一个活口。

 

在劳荣枝落网后,南昌警方找到了刘某及其妻子,经过辨认,确认当年对刘某实施绑架抢劫的正是法子英和劳荣枝。刘某回忆称,在整个绑架抢劫过程中,劳、法配合默契,全程没有交流,当时法子英对其搜身找到了车钥匙,走之前叮嘱劳荣枝小心看管(刘某),劳荣枝拿刀架着刘某肚子上,让刘某别动,动就杀了他。


受害人刘某的陈述不仅证明了劳荣枝参与绑架、抢劫,还证明了劳、法二人合谋犯罪。

 

2、劳荣枝的供述


劳荣枝到案后曾供述,在绑架、抢劫、杀害殷某一案中法子英带着纸条去找殷某妻子拿钱,出门前对劳荣枝说“如果他不老实就拧动脖子后面的老虎钳把他杀了”,由此可见法子英出门前殷某并未死亡,法子英因殷某妻子报案而被抓获,其不可能返回租住处动手杀害受害人殷某,因此,案发后拧动老虎钳的人应该就是劳荣枝,所以,公诉机关认为杀害殷某,劳荣枝与法子英是分工合作关系。


殷某之死还有没有其他可能性?

 

有无可能是殷某本已濒临死亡,在法子英离开后便自己死了?不可能,因为殷某是被勒窒息死亡,致其死亡的工具是缠绕脖子的铁丝及老虎钳,众所周知,铁丝如无外力作用不会发生变形,法子英在离开现场后如果不是人为拧动老虎钳收紧铁丝,殷某不会被勒死。

 

有无可能是殷某自杀?不可能,法子英走后现场仅劳荣枝、殷某两人,殷某被捆绑住了,其无法完成拧动老虎钳的动作。


有无可能是第三人进入现场拧动老虎钳勒死了殷某?不可能,因为现在没有任何第三人的痕迹。


所以,只有劳荣枝拧动老虎钳杀死了殷某。

 

(二)劳荣枝应受的刑罚


法子英已被枪决,笔者认为,劳荣枝如与法子英在犯罪过程中处于同等地位、作用相当,对劳荣枝量刑可参照法子英的量刑。

 

网络上有些人提出劳荣枝是从犯的观点,主要的理由是法子英出身黑社会,有暴力犯罪前科,其主导犯罪可能性较大,而劳荣枝身材娇小、柔弱,不太可能主导犯罪。


这是“以貌取人”,殊不知劳荣枝是典型的“蛇蝎美人”。法子英绑架杀害并分尸第一位受害人熊某,都是当着劳荣枝的面,劳荣枝倘若是娇弱的女性,恐怕早已晕倒在地或者大声尖叫了;法子英带着熊某的尸块前往熊某家中向熊妻索要钱财,后杀熊某妻女灭口,法子英打电话让劳荣枝让其到熊某家中,劳、法两人与熊家三口尸体共度一晚,说明劳荣枝心理之强大早已超越了一般女性,甚至已经到达了“冷血”的地步,如果我们再以一般女性的评判标准去对待劳荣枝,存在为劳荣枝开脱之嫌。


如前文所述,目前无证据证明劳荣枝系被胁迫参与犯罪,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参与绑架、抢劫和杀人,虽然劳荣枝生声称是法子英在主导犯罪,但笔者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区分主、从犯。

 

在劳、法系列案件中,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的关系是分工合作关系,且分工比较灵活,比如,在殷某被绑架杀害一案中,小木匠为法子英诱骗至租住处,一直负责杀人的法子英外出拿钱,杀殷某的人就变成了劳荣枝;在刘某被绑架抢劫一案中,劳荣枝不仅色诱刘某进入租住处,还对刘某进行了捆绑、恐吓,劳、法实施犯罪根本无法判断谁是主导,认定为普通的共同犯罪更为妥当,因此,劳荣枝和法子英对全案负相同的刑事责任,劳荣枝的下场将与法子英一样,难逃一死。

 

三、劳荣枝并无悔罪表现

 

劳荣枝在被抓获时的那一抹微笑,令人们有诸多遐想,有说是逃亡23年后的解脱,有说是苏妲己之笑,而笔者认为这是劳荣枝逃亡期间养成的职业假笑,是她的面具。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劳荣枝在逃亡期间应该也曾假想过落网后受审的场景,也曾多多少少了解过刑法的规定,因此,劳荣枝在一审中最后陈述阶段发表了一段“悔过”的感言,笔者总结了一下,这段发言一共有三个中心主旨:

 

第一,重申自己是受害者,自己年少无知沦为法子英发泄兽欲和赚钱的工具,受到胁迫,不敢反抗,错过了投案自首的机会,总之,一切都是法子英胁迫,这不是正确的悔罪态度。姑且当劳荣枝真的被法子英控制而无法自首,那么自1999年法子英被绳之以法至2019年11月28日落网,整整20年的时间,劳荣枝都没有自首,娱乐场所陪侍的工作让她有着不错的收入,她过着品红酒、养宠物、健身、画画的精致生活,如果不是落网,她将继续隐姓埋名过着富足的日子,何来悔过之心?

 

第二,自我肯定。劳荣枝在一审庭审中说“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可以说我不善良”,一个承认自己参与绑架、抢劫的人,明知是受害人的钱财仍然恣意挥霍的人,还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善良,可笑至极。

 

第三,求生。劳荣枝最后说希望有机会回报社会,给被害人家属补偿,希望法庭给个机会赎罪,改过自新。她在说这些话时不知有没有想过她和法子英痛下杀手的时候何曾给过受害人生的机会,她似乎也忘记了就在几十秒前她还希望社会为小木匠的家属众筹赔偿款,让无关的人为她的罪恶埋单。


庭审中的最后陈述把劳荣枝自私自利的内心展现得淋漓尽致,悔过的言语本质不过是毫无悔意的求生。

 

四、本案定罪的证据

 

劳荣枝的二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管判什么结果,只要拿出切实的证据,一切按法律办,就算判死刑,我们也服”,这一说法看似尊重法律、服从二审判决,但仔细想想,劳二哥言外之意其实是“二审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杀人,判决认定劳荣枝杀人,我们不服”,笔者因为无法全案阅卷而不能评判本案证据情况,目前媒体确实没有报道本案有直接可以证明劳荣枝杀人的证据,如果本案确无直接证据,那么公诉机关手中必然有大量间接证据。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因此,本案即便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杀人,只要间接证据符合前述第三十三条的要求,亦能够将劳荣枝定罪。


五、结语

 

 在二审法院未判决之时,笔者只能借用劳荣枝本人的一句名言“我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最后,愿逝者能够安息,人世间少些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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