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翟雯婕律师
“老百姓痛恨什么、厌恶什么,就打击什么、铲除什么”。
截至2022年5月19日,全国公安机关已经连续五年深入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据统计,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成绩斐然,但也衍生出另一个紧迫问题——如何从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打击,令打黑除恶的工作受到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以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看起来和普罗大众有些距离,但却是一部能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本文将结合案例为读者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
一、理解“有组织犯罪”
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恶势力组织,一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两者都是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都具有暴力性、逐利性、组织性,表述时常常合并在一起,但两者有着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1、组织形式不一样,黑社会性质组织较恶势力组织而言,组织更稳定、结构更紧密、人数更多、内部规则更具体,即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
2、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恶势力组织更具备经济实力,其影响力足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实现垄断,从而达到以黑养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近些年,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
3、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恶势力组织更具有公开的、广泛的“震慑力”,非法攫取的利益远大于恶势力组织,一般利用金钱、权力、寻求保护伞等方式建立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是名副其实的“称霸一方”。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的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笔者举例说明,十几个社会青年拉帮结派,建山头、拜大哥,但内部只有大哥和手下,没有具体分工,时常一起外出收保护费、打架斗殴等等,这种组织因为结构松散、分工不明确,一般被定义为恶势力组织;日本山口组、台湾竹联帮、香港电影《古惑仔》中的洪兴社等社团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明确的内部规则,经营商业、与官勾结,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此必须指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正确区分有组织的黑恶势力,是有效举报的关键。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打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惩治黑恶犯罪持“从严”立场。
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司法机关严格掌握从宽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2022年6月,唐山发生了一起震动全国的“打人案”,2022年9月23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继志为恶势力组织的纠集者,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继志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32万元。虽然陈继志犯有多罪,但无一罪到达可判处死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24年这个刑期已经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算得上“天花板”级别的重罚了。这一判决反映出《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以来,司法机关对于该法从严惩处黑恶犯罪立场的把握。
陈继志的判决生效后,他面临的仍然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严厉对待,他作为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将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相较于普通罪犯,陈继志的执行、减刑无疑更为慎重、严格。
《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惩黑恶犯罪并不止于审理过程中,还创新设立了报告个人财产动向制度,针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的防范黑恶势力“春风吹又生”,同时,也有利于追缴赃款赃物。
三、《反有组织犯罪法》助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确保“深挖”不漏,《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022年5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沈阳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杨建军被双开,杨“局长”应该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第一位被双开的黑势力“保护伞”,等待他的将是监察机关将其涉案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理以及漫长的刑期。
四、《反有组织犯罪法》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效堵住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有助于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明确多部门联审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近几年,黑恶势力渗透基层选举的案例并不少见,笔者在网络上查询了一下,有一起案例令人震惊,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村委会长达20年被以陈志辉、陈献金为首的黑恶势力操控,陈献金以威胁等手段被推选为村小组组长后,暗中操作促使团伙成员陈某伟、陈某军先后当选新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该团伙大肆侵占村集体土地资源,非法获利达数十亿元,2020年,时任龙塘镇党委副书记等“保护伞”被严肃查处,涉案人员35人被抓获。
有着黑恶势力为后盾的小官往往巨贪,肆意妄为侵蚀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守住基层,才能筑起保护人民的堤坝。
五、《反有组织犯罪法》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2、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有不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虽然与其自身性格、家庭教育有关,但有关部门及学校未及时干预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2019年以来,柳州市的小沈、小韦等5名少年纠集并自称“柳石帮”,伙同他人多次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片区一带以强拿硬要、劫道围堵、持械斗殴等方式,共同实施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小沈、小韦为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2022年1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公诉。柳北法院于2022年6月初宣判了该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小沈、小韦等5名未成年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盗窃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罚。此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柳州市两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法宣判的首例未成年人涉恶案件。宣判后,为督促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犯罪初期能够进行及时、有效干预,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柳北法院向柳州市鱼峰区未保办发出了“督促建立报告制度、加强法治宣传、及时干预矫正”司法建议书。
笔者不禁要为柳北法院点赞!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教唆、诱惑、利用、侵害,为保护未成年人,让孩子们远离黑恶犯罪,需要在法律的支持下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努力。
六、《反有组织犯罪法》彻底扑灭黑恶势力
如前文所述,黑恶势力成形的必要条件是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不切断黑恶势力的经济命脉,他们可能会卷土重来,因此,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
1、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在处理涉黑涉恶财产时,《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必须全面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甄别涉黑恶财产;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在五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身边最常见的就是套路贷团伙的覆灭,很多被害人的房产因为一笔几万元的借款便沦为他人所有,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在审理涉恶套路贷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如果确系涉恶套路贷团伙诈骗被害人所得的房产应予发还。
2、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笔者在此提醒读者注意,如果能证明财产属于被害单位或被害人则需要发还被害单位、被害人。
有些读者也许会有疑问,被害人的钱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拿去存银行了,利息是归被害人还是追缴、没收?答案是被害人只能拿回本金。
七、《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权益保障
在前文中,笔者向大家介绍了《反组织犯罪法》的从严立场,在此必须说明,《反有组织犯罪法》在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也尊重和保障人权。
权益的保障体现在两方面:
(一)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反有组织犯罪法》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给予充分的关切。
(二)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措施。
笔者特别要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保护,鉴于该法明确鼓励举报有组织犯罪,故对于举报后的保护等于了却了举报人、控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用来扫黑除恶的法律,但其中也蕴藏着深层次的人文关怀逻辑,比如,保护未成年人、保障黑恶势力人员人权、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等,不仅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也随法吟着“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的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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