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2022年7月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为11396元/月,比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10338元高出1058元。凡按2021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该标准进行计算。根据上述标准,以下13个事项与上海市社平工资11396元密切相关。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保缴费基数随之调整。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而言,最高缴费基数为11396元*300%=34188元,最低缴费基数应为11396元*60%=6838元,但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和2021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10338+11396)*60%/2=6520.20元,按6520元计算】确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20元/月。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上海市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标准;下限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一般按照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计算。每月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为其缴费基数的2倍。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为11396元*300%*7%*2=4786.32元(按4786元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随之提高,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三倍封顶标准为11396元*3=34188元,较之前提高了317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据此,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个人因劳动关系解除所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11396元*3*12个月=410256元。
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依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并根据计算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60%至100%不等的病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病假工资。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且月工资高于上海市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按2021年的社平工资11396元计发病假工资。用人单位现行的病假工资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按用人单位的计发办法计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超过300%以上的,则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生育津贴标准的300%和60%分别为34188元、6520元。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经评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因工致残待遇。因工致残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支付以本人工资为标准或参照标准,各地规定不尽一致。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标准为11396元。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具体如下: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标准为11396元。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规定的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近亲属支付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补助金支付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上海市工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1396元*6=68376元。
非法用工单位所雇佣的人员因工致伤的,须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向工伤人员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基数根据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基数为11396元。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具体如下: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所雇佣的人员因工致伤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治疗期间生活费计算标准为11396元。
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自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在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11396元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进行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根据以上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注册在外地,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的劳动者在以社平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确定有关数额时,上海市2021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以上海市的社平工资11396元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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