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著——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概述篇 | 律师说法
2022-06-28
秦卓然

文 | 秦卓然律师


前言


在我国的企业管理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法⼈。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影响力大、控制公司董事会、以及在股东会决议中滥用投票权等,致使中小股东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甚至造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形同虚设的局面。本文中,笔者就与大家简要概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部分问题。后续,笔者将针对此专题进一步展开论述下文中提到的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敬请关注。


一、中小股东的定义和特点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一般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较小、享有投票权但实际较难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自身在公司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难以有效行使的这一类股东。该类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大小事务常常面临着不知情或很晚才知情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由此可见,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构,公司运营有关的重大事项基本都由股东会决议。然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大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中相较中小股东往往具有压倒性优势,而中小股东轻易就会被“架空”,并被排挤出公司决策、管理层。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股东知情权


当中小股东无法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时,很多人都会选择退一步,即仅仅要求公司保障其股东知情权,让其能够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中小股东若要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就应当确保对公司的情况充分了解。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法行使知情权是中小股东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上述条文,股东的知情权源自法律规定,在未出现法定情形或不具有合理理由、依据的情况下,公司不得拒绝。


此外,如果中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中小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决议无效。


(二)召集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执行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大股东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占据绝对优势,故董事会实际由大股东完全操控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因此,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召集股东会会议,也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途径之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据此,中小股东在确有必要但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条文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笔者个人认为,我国法律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设置,旨在防止与原有股东理念不一致的外来人员轻易加入公司,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相对稳定。该项权利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帮助中小股东达到维护自身股东地位、适当提高股权份额或防止持股比例过分下降等目的。


(四)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虽然我国法律截至目前已有很多关于股东享有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对于身居极大劣势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来说,当局面对自己过于不利,甚至已经面临即将血本无归的困境时,如何确保自己至少能够全身而退对中小股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赋予股东的权利具有保底性质,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中小股东尤为重要,它的存在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被大股东操控、自身也走投无路的很多情况下,不仅可保自己全身而退,甚至在部分情况下还有可能补回些许收益。


结语


事实上,尽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一直以来都较为严峻,但我国现行《公司法》较过去相比,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权益保护体系。此外,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在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中小股东在日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也应当时刻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得到有效的行使才具有其现实意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类人群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市场的发展也会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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