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类型
疫情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营类商用租赁;第二类是民用居住类租赁,其中第一类纠纷因涉疫损失更大,可以预见,封控结束后此类案件可能会呈现出高发态势,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第一类纠纷。
(二)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的困境
笔者总结疫情中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种:
1、租赁用途无法实现:由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租赁场地或租赁物虽被占有但却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被实际使用,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举例:张甲在浦西租赁了一个店铺用来经营早餐店,2022年4月1日起店铺因疫情被迫关闭,对于张甲而言,从4月1日起其一直未实际使用店铺,那么其是否应正常支付封控期间的店铺租金将产生争议。
2、疫情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实际造成影响:承租人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确实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继续履行对其有失公平。
举例:A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租赁了园区内一间仓库,疫情期间,虽然仓库有员工留守工作,但由于疫情封控,园区停止物流运输,导致A公司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在支付员工工资后确实无力正常支付租金,A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与A公司各执已见。
类似的情况还有,商场正常营业,但由于封控措施,客流受限,各商铺因此营业额下滑,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需共担损失、如何分担也是个难题。
在疫情冲击下,经营类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可能遭遇如下困境:
(1)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2)房屋租赁合同能否因此解除;(3)相关违约责任能否减免。
如果出租人坚持不退让,势必加重承租人的经济压力,进而导致承租人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维系租赁合同甚至终止其经营活动。而出租人将被迫要承担追讨租金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商铺空置的损失、新租户免租期成本等,待一切尘埃落定,结局两败俱伤。所以,如何平衡租赁合同双方的利益、促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是上海复工复产大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2年4月22日,上海市国资委主任白廷辉在上海疫情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承租上海市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全部可免除今年6个月租金,其中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免租。所以,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租金减免有明确政策支持,但疫情下存在很多不属于政策性减免租金的个案,那些不属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人或租赁非国有房屋的承租人,他们应当如何进行租金减免和减损?笔者将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2022年上海高院发布的司法观点及上海法院的过往判例,找到涉疫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之道。
二、关于涉疫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