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来势汹汹的新一轮疫情,让上海市民措手不及,市政府迅速集结各方力量,不断巩固完善防控措施,协同市民们一起全力抗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2020年1月以来,全国人民在与新冠病毒的抗争中已取得无数骄人战绩与成果,然而本次疫情反弹也给所有人提出了警示,意味着我们战斗并未结束。与此同时,疫情防控过程中也引发了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法律问题,现与大家做一简要分享。
政府部门在疫情防控中起着主导作用,出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其有可能采取各项紧急措施来阻断病毒传播以实现疫情有效管控。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能够采取的紧急措施都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此可见,政府部门针对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高风险源闭环管理、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按照防控规范的转移隔离等紧急措施并非“空穴来风”,这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更是政府部门为在疫情管控期间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安全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疫情管控期间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在此期间,若单位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政府部门紧急措施中相关停工停产等要求的,笔者倾向性认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的行为存在违反政府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不配合政府部门采取的紧急措施。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因此各企业要服从大局,听从指挥,同向同行,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在与新冠疫情抗争的漫长过程中,对区域内公民网格化核酸筛查、全流程闭环,是能够有效控制疫情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应当积极配合这一工作的开展。那么,如果公民个人不配合核酸检测,有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由此可见,单位或公民个人拒不配合包括核酸检测在内的疫情防控措施,引发严重后果的,甚至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就在疫情防控工作紧锣密鼓开展的同时,互联网上关于本次疫情反弹的谣言也是“漫天飞”。然而,网络并不是造谣者逍遥法外的乐园,笔者就在本文的最后与大家一起来看一看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可能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可见,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所涉的法律责任是非常严重的。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每个人在与新冠疫情的战斗中以及付出了非常多,也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希望在这一非常时期,大家都能够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防疫秩序。也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之下,最终跨越这场疫情中的“倒春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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