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从《民法典》看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2023-02-15
徐巧月 卢辉敏

文 | 徐巧月律师 高级合伙人

卢辉敏 实习律师


近期,关于遗嘱订立、遗产继承等相关咨询较多,当事人希望尽早订立遗嘱的意愿也较过往更加急切,因此,本文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容易出错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


01 遗嘱的定义——什么是遗嘱?遗书=遗嘱吗?


《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1。


据此可见,“遗嘱”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遗书”,“遗书”的内容与形式较为自由,不受法律约束。“遗书”可以包含对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安排,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实现。“遗书”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时2,方能具备法律效力,发挥与“自书遗嘱”相当的效力,否则,“遗书”只能是一种个人意愿和情感的表达


换言之,遗嘱是一份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的法律文件,具备法律效力;而遗书则是一种表达个人意愿和情感的方式,如果其内容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可以具备遗嘱效力。


02 遗嘱的形式——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订立遗嘱?


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8条规定了六种订立遗嘱的方式,相较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目前共有六种方式,具体如下: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

(2)代书遗嘱:由他人代表遗嘱人书写;

(3)打印遗嘱:以打印的形式订立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前以口头形式向他人表达的遗嘱意愿,但是只有在危机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03 遗嘱的内容


承前所述,公民个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自由决定去世后遗产给予何人以及如何给予,但是,“自由是有限度的”,遗嘱的内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处分的财产仅限于个人财产3


公民订立遗嘱存在一个常见的误区,认为个人名下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如载明“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由女儿xxx继承”,实则不然。比如,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遗嘱人能够通过遗嘱处分的范围仅为属于自己那部分(若没有特殊约定,一般来说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首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部分4,才能避免日后由于遗嘱处分了超越个人财产范围的财产而引发的继承纠纷。


除此之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也是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的5,如宅基地使用权;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


2、继承人的指定、遗赠、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最大限度地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自由,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指定继承人是否产生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效果呢?


首先,我们区分遗嘱继承中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第二种,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可以自由指定财产由谁继承,只是由于指定人员的不同导致最终的法律属性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及程序不同。


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并根据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开始继承程序。第二种情况下,法律称之为“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将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并非直接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的剥夺或丧失仅限于法定情形,即《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情形。讨论继承人员的指定和继承权的丧失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若实际的遗产超出遗嘱规定的范围,或者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或其他可能导致遗产重新分配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的人员,依然具有通过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方式获得遗产的权利。即使遗嘱继承人已经依遗嘱取得了部分遗产,他们仍有权参与其他遗产的分配。


实践中,有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可能无法理解遗嘱指定继承人的必要性,因为在他们的观念里可能存在的误区是,“只有一个孩子,财产就是她/他一个人的,没必要立遗嘱”。这种想法情感上看似可行,但法律上却有很大隐患。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继承人。


3、遗产管理与执行


《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规定了自然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目的,是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表述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据此可见,遗嘱的执行是有关的行为及程序,即具体的事项为遗嘱执行人所从事,遗嘱执行人又是遗嘱管理人。遗嘱的执行不仅对于实现遗嘱人的意志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对于保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关系重大。


4、其他内容


我国法律遵循遗嘱自由的原则,自然人的遗嘱中还可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他事务进行安排,如丧葬事宜的安排、为他人设定居住权、遗体或器官捐献6等。


04 遗嘱的效力


订立遗嘱最大的作用是尊重个人意愿,提前预防纠纷,如果遗嘱内容不明确或是形式不规范,就会有无效的隐患,不能完成立遗嘱人的本意。


1、形式要件


(1)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遗嘱人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更勿言伪造或者是篡改的遗嘱7。


(2)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34条~1138条严格规定了各订立遗嘱方式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才会认可其效力。尤其是对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明确的规定。


其中,法律也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8,最本质的要求就是与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对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认证具有关键性作用,若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导致遗嘱无效。


2、实质瑕疵


即使遗嘱在符合前述法定的形式要件时,遗嘱的内容也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限制体现为:

(1)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9,遗嘱对法定必留份所做的处分无效;

(2)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10;

(3)不得违反强制性法规;

(4)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指定情人为继承人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院的观点,遗嘱无效。


3、公证遗嘱的效力变化


在原先的《继承法》第20条第3款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赋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在民法典第1142条中却删除了该部分的内容,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废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则,便于公民实现遗嘱自由,保护公民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但是,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不代表公证没有效力,经过公证的遗嘱,从民事证据效力来说,依旧是比较好的书证。


4、遗嘱变更


遗嘱既然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法律不仅尊重个人订立遗嘱的自由,也尊重个人撤回、变更遗嘱的自由,即遗嘱人无需特别的理由,可以随时全部或者部分地撤回、变更遗嘱。撤回的方式可以是通过订立新遗嘱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


因此,公民个人可以订立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11。


05 遗产继承的方式——如何顺利继承遗产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只是处理遗产的依据,而不是直接完成了继承程序。实务中,如股权、房产、证券、银行储蓄等,都涉及遗嘱效力的实质审查。


实践中的实质审查途径主要有两种:其一,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认定;其二,公证处对于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证明,即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进而出具被继承人某项财产归由某某继承人继承的公证书。凭继承权公证书,相关当事人可以前往办理查询、继承过户等手续。


这里需要区分继承权公证与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订立遗嘱的方式,而继承权公证是继承开始后处理遗产的程序,二者处于不同的阶段,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总之,遗嘱作为一种能够保护个人权益和家庭关系的有效工具,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准确审慎订立遗嘱可以尊重个人意愿,尽可能减少家庭纠纷,保护所爱的人,将自己的意愿延续到未来。


注释

1 参见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 《民法典》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6 《民法典》第1006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 《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8 《民法典》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9《民法典》第1141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11 《民法典》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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