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浅谈“12.4万保时捷”背后的若干法律问题
2023-02-28
秦卓然

文 | 秦卓然律师

近期,一场“12.4万保时捷”事件在市场和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自事件发生至今,收单用户与保时捷官方的谈判也有了最新进展。笔者本次就围绕该事件,与大家简要谈一谈“12.4万保时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2023年1月30日,银川保时捷中心上线了一辆标价为12.4万元的Panamera,首付低至3万元,订金仅需911元。截至1月30日22点41分,该链接上共下达了598个预订单。此后不久,保时捷突然又将该链接下架,并将用户们支付的911元订金退回。随后,据相关新闻报道,银川保时捷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12.4万元的价格并不是标价错误,而是库存仅有1辆,售完便下架:“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订金。销售人员正在陆续与下订的用户沟通。”然而,也有下过订单的网友表示,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保时捷并未标注该价格为12.4万元的Panamera库存只有一辆,也没有任何营销宣传。该网友质疑道:“百万豪车一折出售,正常情况肯定是搞活动,会喊得全网都知道。哪儿像这回悄咪咪的,什么宣传都没有,保时捷图个啥?那个首单用户是不是有啥特殊情况啊?”


2023年2月,由于保时捷工作人员此前给出了“实际库存为1台”的说法,首单用户王先生也的确与保时捷方面进行了洽谈。然而,王先生在洽谈后却表示,保时捷方面态度傲慢、给出的优惠也并未达到王先生的预期,包括保时捷方面在与王先生洽谈时,又再一次否定了12.4万元的价格,甚至连王先生提出100万元落地的价格也仍然被保时捷方面拒绝。其后,保时捷出具了一份和解协议,并现场打印,由王先生本人认可后签字,协议中包含了要求王先生承诺“对保时捷方失误表示理解,并决定后期不做任何金额赔偿”的相关内容。


2月1日上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本次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着手核查,此事牵扯的消费者人数较多、涉及的金额较大,目前还在核查中,会尽快给购买者一个答复,与此同时,省市两级部门也在关注辖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结果。


律师说法


针对本次事件,有网友表示:保时捷作为一家大企业,对于近600名下单的用户,保时捷应当给出诚心诚意的解决办法,如果既不认错、又不愿履行合同,甚至还想着玩文字游戏糊弄用户,这样的做法很不像一个大企业做事的样子。那么,在本次事件的背后,蕴含着哪些法律问题,保时捷的做法应当认定为何种性质,有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方面,对于预订成功并支付了911元订金的用户们来说,由于保时捷官方在上线涉案车辆的时候并未明确标注该车辆的库存仅有一台,从而导致将近600名用户下单抢购,故在这一点上保时捷毫无疑问存在一定的过错。从一般的法律概念上来说,笔者个人倾向性认为,保时捷上架涉案车辆的行为应当视为要约的发出,而用户们下单并支付911元订金的行为系针对该要约所做出的承诺。因此,在下单预订成功后,笔者认为买卖双方的合同应当视为已经成立。然而,此时保时捷又突然下架该车辆并将用户支付的订金退回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视为违约解除,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首先,笔者个人认为,如果直接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为由,简单地认定保时捷的行为系违约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很有可能导致结果明显不合理。要知道,当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并非一定可以将双方之间的可以解除,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在本次事件中,如果我们简单认定保时捷违约,那么近600名用户则很有可能有权要求保时捷继续履行合同,而保时捷在这样的情况下则需要以12.4万元的价格卖出近600台Panamera,这样的结果对于保时捷方面来说无疑是很不公平、很不合理的。而我国的法律对案件结果讲求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因此,对于这样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相信也很难被接受。那么,对于保时捷的行为我们如何进行定性呢?笔者在此倾向性认为,本案中保时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对笔者的这一观点,有部分了解法律规定的朋友们曾表示过质疑:因为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所了解的重大误解系合同一方对合同中载明的内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在本次事件中,相关链接所标明的12.4万元的价格是明确、清楚的,并不会让用户们发生任何认识上的错误,那么为何我们可以将保时捷的行为定性为存在重大误解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二十条关于重大误解行为的说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理解,重大误解不仅可以包含认识错误这种表现形式,还可以包含表达错误这种表现形式,而保时捷在本次事件中所存在的重大误解,就是其对于涉案车辆的价格发生了表达错误。因为按照通常理解,绝大多数朋友们都知道,12.4万元绝不会是保时捷Panamera这款车型的价格,同样相信也不会有朋友认为保时捷会以这样的价格不限量地出售Panamera,而保时捷方面也正是因为将该车的价格错误地表达,才导致了买卖双方对于该车的售价发生了重大误解。因此,笔者个人认为,保时捷可以以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自身所实施的前述法律行为;但是,由于近600名用户下单并支付了911元订金是因为保时捷存在错误表达价格这一过错所导致,因此,保时捷在有权撤销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即如果有部分用户在预订并支付订金的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额外成本,则笔者个人认为保时捷仍应当予以赔偿。


另一方面,也有朋友提出疑问:用户们支付的911元订金能否认定为定金,并适用定金罚则要求保时捷双倍退还?对此,笔者个人倾向性认为此处的订金无法认定为法律上通常所说的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见,法律上通常所说的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预先支付并设置的债权担保,并且定金及其退还规则在实践中一般都会予以明确约定,而在本次事件中,用户们所支付的911元订金并未明确约定为具有债权担保性质的定金,并且在保时捷发出的链接中也并未明确约定双倍退还的定金罚则。因此,笔者倾向性认为此处的订金无法被认定为定金,也无法要求保时捷方面予以双倍返还。


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12.4万保时捷”事件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解读,然而很多事情并非通过法律上的分析就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事实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卖方标错价格从而认定重大误解并撤销合同的案例并不罕见。在本次事件中,正如广大网友所言,保时捷作为拥有相当规模与名气的企业,如果在发生错误后不能以良好的态度及时认错、消除不良影响,甚至还大玩文字游戏、试图让广大用户为自己的过错买单,那么也许从法律上来说保时捷并不会需要承担很重的责任或遭受重大损失,但不负责任、将错就错的态度,让它失去的也许会是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在中国的市场上来自广大用户们一直以来的支持与信任。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本所及作者就特定专业事项所提供的具体意见。如需就特定事项获得更多详细的专业意见,欢迎联系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