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浅谈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2023-03-30
秦卓然

文 | 秦卓然律师


民间借贷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陌生。在许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却常常由于当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出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形式或内容上不规范的情形。同时,借款人的亲友出于担保、见证、居间等其他目的,与借款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形也并不罕见。那么上述情形中,若出借人主张共同签字人为共同借款人,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本文中笔者就借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一起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认定与责任承担相关问题。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20日,甲方段某与乙方颜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借款月利率3%,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若乙方不能将借款本息全额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则逾期之日起,月息另行上浮5%,直至还清此笔借款本息之日止。《借款合同》甲方处有段某签名,乙方处有颜某签名,林某的签名与颜奕签名并排(林某为颜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同日,段某向颜某账户转账100万元,附言为颜某借款。


段某分别在2017年9月和2020年8月向林某和颜某寄送催款函,讨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1.判令颜某、林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算,截至2020年12月19日利息为122万元,自2020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2.诉讼费由颜某、林某共同承担。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林某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借款人?一审阶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虽然在《借款合同》中与颜某并排签名,但合同首部的乙方仅为颜某,并未出现林某的名字,且整个合同的内容均未涉及林某。另外,段某在转账时的备注信息为颜某借款,并未提及林某。同时,颜某借款人,其陈述称林某并非借款人,仅是以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为双方的借款进行见证,段某实际出借的款项全部转账至颜某账户,并由颜某实际使用。以上情况不足以证明林某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段某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首先,《借款合同》首部载明的乙方没有林某,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亦未涉及林某;其次,虽然林某在合同上签名后,段某才向颜某的账户转账100万元,但段某的转账记录中仅注明为颜某借款,依然未涉及林某;第三,林某虽然在利息计算表签名,但该表亦有其他人员的签字,并不足以据此认定是林某对于借款的确认。据此,认定段某关于林某为共同借款人的相关事实不存在,段某关于林某为共同借款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随后,段某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依然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段某主张林某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的借款人身份。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段某认定林某为借款人的依据为林某在《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后面签字,此外并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没有尽到必要的举证义务。相反,林某作为颜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颜某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由林某先行签字作为见证人符合常理。因此,原判决认定林某不是《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


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上述三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中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的分析与认定可以看出,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共同借款人,并不能简单根据当事人是否与借款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一点就直接作出判断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借款合同主体、内容、款项往来时的备注、借款合同履行时是否涉及当事人本身等具体事实来确定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实际角色与真实意思表示。


那么,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那么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共同借款人一般主要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中的任意一人偿还欠款,并且,即使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之间存在内部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该等协议也不能用于对抗出借人的主张。


此外,很多朋友们会问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共同借款人,其对于出借人来说承担的是与借款人的连带还款责任。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分为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两种。对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欠款,一般出借人可以不用启动额外的法律程序,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债务。对于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来说,一般只有在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证明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特殊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文所述的共同借款人问题,还特别体现在某种法律关系中,那就是夫妻关系。对于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以及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经常遇到的一类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可见,夫妻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的认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共债共签原则,即按照现行法规定,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证明责任系出借人举证责任;二、事后追认,即夫妻一方对外所借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后经过夫妻另一方签字或用其他方式予以追认的,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三、日常需要原则,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所借的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该等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亦由出借人承担。


结语


充分了解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实上,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探讨,也期待更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爱好者积极投身于相关领域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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