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2023-04-27
秦卓然

文|秦卓然律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董监高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若其他股东欲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往往会遭遇公司不配合。针对该类情形,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应运而生,笔者在本文中,就与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之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股东系公司的投资人,故在其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情况下,原则上股东不应擅自越权干涉公司管理机关的工作,这也是为了避免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前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存在一定的前置程序,即股东发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其拒绝或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该符合起诉资格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另一方面,上述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否可在特殊情况下突破呢?事实上,前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已有相关表述,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并不是绝对无法突破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周长春、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就针对该问题表达了相应的裁判观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湖南汉业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或监事,周长春对该公司董事李世慰、彭振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完成……除周长春以外,湖南汉业公司其他四名董事会成员均为庄士中国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与庄士中国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基本不存在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再要求周长春完成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根据最高院上述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公司相应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已基本不存在,执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并无意义的情况下,倾向性可以认为股东能够跳过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发起的背景往往系因为公司的股东或董监高等成员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股东代表的适用也以侵权之诉居多,即股东代表公司追究被告对于公司合法权益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责任。


那么,除侵权纠纷外其他类型的纠纷,例如合同纠纷,是否一定就被排除在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之外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给出了相关的裁判观点:“关于案涉合同履行是否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范围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前述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他人。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问题,从条文文义看,上述规定并未排除合同之诉,不能当然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仅限于侵权之诉。”由此可见,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并不能仅仅因为案件不是侵权纠纷就一律予以排除,而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虽然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与适用等问题仅仅是《公司法》领域各类理论与实务问题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是,法律体系中该类机制的设置,在很多时候恰恰就能够成为股东们进行权利救济的关键途径。在此,也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相关法律知识,以帮助自己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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