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生产的“罪与罚”及当前形势探企业合规管理实务
2023-06-28
江卫、刘泽若

2023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而据“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6月21日20时40分许,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截至22日近11时,事故已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1]截至22日约13时,公安部门已依法对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中的烧烤店店长、股东和工作人员等9人进行控制,并冻结其资产。[2]


可能有些人甚至企业里未直接担任与安全生产相关职务的职工认为安全与自身关系遥远,但实际上回首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事故河北沧州3·27重大事故,到浙江金华4·17重大事故,再到长峰医院4.18重特大事故,还有刚刚公布调查结果的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及前述事故的处理结果,究其原因,大多都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违反操作规程,经营管理者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有关。这些重大事故,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近日,笔者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开展了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探企业合规管理启示”的讲座,现将主要内容整理成文,希望全社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避免悲剧重演。


一、安全生产的当前形势


(一)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层重视


除了前述提及的各行各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高发,今年5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上海见面会召开,龚正指出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摸清风险隐患底数,全部上账、逐个销项、闭环管理。[3]2023年5月10日,应急管理部安全协调司司长汪崇鲜表示,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事故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三个层面”和“四个突出”分别进行细化部署。一是企业层面,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研究并组织好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挥好安全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四个突出”……二是突出“关键少数”狠抓全员责任落实。牢牢把握企业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主导作用,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4]


(二)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新法严管


  1.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决定共42条、主要涉及5个方面,除了前文提及的首次提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笔者梳理出其中重点值得企业关注的有以下四点:一是新增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二是增加“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三是与刑法有机衔接,并新增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借鉴环保领域的“按日计罚”制度,对行政处罚的数额比例亦有所调整。由此可见,新法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更倾向趋前、趋严,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


  2.  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亦重视加强全过程风险防控。同时,《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性提出强化数字化管控及强化规划和项目防控。《条例》还将新《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责任具象化、明确化,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很强的实操指引。


  3. 2022年4月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业内简称“十五条硬措施”,其明确规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十五条硬措施”第五条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4. 2022年6月23日,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具体措施》并公布施行,会议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敢于动真碰硬,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深入排查整治突出隐患问题。压实基层属地责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及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员


安全之道,始于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中“全员”一词为此次新增,在崭新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唇齿相依,无人能够独善其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一岗一责”,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与安全的关联以及相互间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来说,“全员”的范畴主要是企业本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企业的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一责任人”是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概念。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具体落实到实践中,“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 ( 含实际控制人 ) 等[5]。


新《安全生产法》首次提出了“其他责任人”的概念,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三条第三款提出的“三必须”原则,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其他负责人”指明具体内涵。《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亦是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法律责任


1. 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及其刑罚规定


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及其刑法规定主要有以下九种,对应的刑罚最重至死刑并处罚金:第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明确规定刑罚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136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且明确规定刑罚对象为直接责任人员,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且明确规定刑罚的适用对象为直接责任人员,第139条之一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且明确规定刑罚的适用对象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根据认定事实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重点行业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中介机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主管机关公职人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从2019年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53人获刑,到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62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涉事房主吴治勇等1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就可以窥见安全生产领域的严管。


2020年6月4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沪应急法规〔2020〕6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沪应急法规〔2020〕64号),对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标准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保障。


前述罪名中,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以“安全生产”为关键词对上海地区刑事案件进行检索,其中案由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占比最高(2018年至今)。在对近期判例进行初步分析后,发现被告人的身份或职务主要集中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无人是旁观者,较为典型的有【(2021)沪0118刑初949号】,此案系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防损安全部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员工均判处了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犯,与当下强调源头治理、风险防范的立法趋势相呼应——即以存在“现实危险”为要件而不以严重后果为责任前提,例如在(2021)沪0114刑初212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需重点注意的是,立法机关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写入了【危险作业罪】,不仅体现出安全生产领域希望通过打击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以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执法导向,也进一步提示企业违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等将可能同时面临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数据管理的重视程度、有效防范及化解安全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6]。


2. 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对人有两类,一是自然人,多集中于“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如【(静)应急罚〔2021〕18号】、【(静)应急罚〔2021〕21号】;二是企业,处罚类型也逐步呈现多样,如【(沪)应急罚〔2021〕事故12号】中,对相对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等行政处罚。除此以外,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有明确规定,在此不赘述,而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以下两个趋势:一是执法更严,行政处罚案件呈增加趋势;根据笔者检索的结果,上海市2017年至今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处于波动攀升趋势、且上升折线并不缓和,这虽然是多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监管更多、要求更高、执法更严这三点是不可否认的,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值得企业重点关注。二是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一方面,新《安全生产法》参考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引入“按日计罚”制度,即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另一方面,新法亦对罚款比例、幅度进行了调整,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从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八十增加为四十至一百,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罚款从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增加为三十万元至一亿元。


行政处罚并非如想象中的“一罚了之”,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满5年的,不再主动公开。被处罚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主动公开满2年的,不再主动公开。公开不仅影响征信,对于企业在融资上市、银行借贷及征信乃至企业的主营业务在招投标上都会产生风险外溢的影响,应尽可能避免。


3. 违反安全生产义务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实践中,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受害人大多数是企业的员工或者提供劳务的其他生产人员,涉“安全生产”的民事案件以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居多。劳动或劳务法律关系本身具有其特殊,这亦提醒企业在运行中应当注意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此外,民法典1243条亦相对侵权责任法就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有了新变化,规定“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施以了更严格的责任,同为企业安全合规管理敲响警钟。


三、安全合规建议与启示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加之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提高了企业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因而我们建议企业及其全员应当牢牢树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意识,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提升,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具体有以下合规建议供参考:


(一)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融入企业管理与生产经营全周期


1. 人财物匹配安全生产合规要求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梳理组织架构及职责,并对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亲自抓、亲自管,不把安全生产工作停留于部署,具体建议对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逐步核查清点。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操作中,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逐项明确厘清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责任内容,形成各岗位安全责任清单,将其落实到各岗个人,并以日常与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严格落实,以拉紧各岗位安全生产之弦,最大限度地杜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必要的投入,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对此,我们还建议企业在财务上设立专门类目,将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形成书面文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同时,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对生产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外,还应当配备充足的劳动防护用品。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关注防护用品及其提供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其生产、销售的用品是否合格。


2.事前事中事后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形成闭环


安全生产管理的流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我们建议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机制、围绕“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双控机制核心形成管理闭环。


在日常管理中,可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通知》、按照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措施三方面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通过分级管控形成或优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及标准化处理流程,科学合理、全面充分地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进行辨别、分析、评估,根据其对应的应对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动态检查,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对事故的预警远远提前。[7]对安全隐患问题实现早预测、早发现、早处理、早消灭,找准问题,及时预警。在此环节,可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与指引,引入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便于管理。


同时,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制定并实施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可以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自查,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做到日常与定期相结合开展教育培训并以书面台账等形式考核督学,而非让其流于形式。可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并丰富培训的形式,针对不同职责的员工提供多元化培训,以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有效传达、员工行为的有效落实。


企业还应当结合当地规定及自身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演练,在每次演练后及时总结经验、复盘改进。若遇安全生产事故,则应按照事前制定的应急预案逐步落实并立即组织开展抢救,这就对事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故发生后,则应当按照预案及分管部门及时、如实报告,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或将事态恶化为群体性事件。


(二)重视政府监管与行政执法


新《安全生产法》第65条依法赋予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4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实践中,我们发现涉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成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力证据。因此,企业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应当及时跟进、响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管,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可提早聘请律师介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刑罚前的调查工作或是行政决定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隐患以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应当敲响警钟,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切不可仅因罚款就“事小而不为”,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后患无穷。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上报,由有关部门介入应急处理,企业则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企业应当配合监管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举一反三,完善制度,避免悲剧再次上演。同时,也应当主动提供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证据,避免因为举证不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责任过重,甚至导致后续承担刑事责任。


(三)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为安全生产合规保驾护航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提供了指引,其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同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于早年间提出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模式,其中“4”是指中小企业、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服务、监督体系……


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与企业内部管理形成内外联动,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构建、制度与协议等文本的制定与审查、各类权责清单事项的核查及落实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导。同时,专业律师亦可协助企业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总体经营管理,健全企业整体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对企业的日常运营合规咨询及时回应。在面临事中、事后调查时,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利于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协助企业梳理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事实证据,依法减轻企业和其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外部调查结束后,可依据调查结果在企业内展开追责调查并给出相应的合规处理建议,助力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所做的完善,执法队伍水平逐步提高、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亦日益凸显。我们希望一次次的事故能够警钟长鸣、举一反三,期待能够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让悲剧不再重演,让覆辙不再重蹈。


[1]载“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OaJfgGQC_n8UAhi9laYLJg,2023年6月22日访问。

[2]载“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m8SerhQtuYIJdQRyoWQUDw,2023年6月22日访问。

[3]载“解放日报”,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11/20230509/de1b71fe110d49688e7535b1fcb23638.html,2023年6月8日访问。

[4]载“红星新闻”,https://news.dayoo.com/society/202305/10/140000_54470077.htm?from=timeline,2023年6月8日访问。

[5]参见代海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

[6]参见刘婷、黄丹丹:《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影响》载微信2021年8月17日,https://mp.weixin.qq.com/s/gjgcm1PGPiJXMEw0GIVZ9Q,2022年06月20日访问

[7]苗金明.新修《安全生产法》在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与突破[J].安全,2021,42(11):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