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翟雯婕律师 高级合伙人
北大包丽案从被媒体关注到沉寂再到近日牟翰林被一审判决有罪,历经数年之久,终于告一段落。
被告人牟翰林对自己的恋人陈某某持续进行侮辱,最终导致被害人陈某某自杀,回顾这个案件令人感慨万千,两名北大学子,一个人生之花才刚绽放,却已凋零,一个锦绣前程初露曙光,却身陷囹圄,我们在惋惜陈某某生命早逝、指责牟翰林道德缺失的同时,更应该探索司法机关审理过程展现的法治进步、案件的普法意义以及案件带来的启发,本文将围绕这三点展开。
01 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类家庭”关系
北大包丽案的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就社会大众关心的几点进行了判后答疑,吸引笔者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含义的释明,令社会大众一改传统认知。
家庭成员在百度百科中的含义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关系这个词是主要用来概括由婚姻或基于血亲形成的四类关系(1、夫与妻;2、父母与子女;3、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4、兄弟姐妹),这是婚姻相关法律中的传统家庭关系,也是大众对于家庭关系这一词汇的基础认知,但伴随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家庭关系已经不能完全定义现实关系。
回到包丽案中,一审判决从陈某某与牟翰林日常生活状态、双方家长表现、两人经济与精神互相依赖帮助等角度分析,认定两人的共同生活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而不是简单以传统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构成来断案,更强调双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与传统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一致的相互扶助、精神依赖状态。
其实将同居关系定义为家庭关系并非包丽案首创,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的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朱朝春虐待案中,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于2007年11月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持刀自杀,虽朱朝春将被害人送医抢救,但被害人仍因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也许正是因为该案对于家庭关系的认定更注重关系的实质和内核。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是将家庭暴力犯罪发生范围从婚姻相关法律中的家庭成员之间,扩大到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特殊关系的人员之间,“类家庭”关系这一概念首次被中国司法机关在正式文件中提及,这无疑是一种法治进步,对于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家庭和谐的促进乃至社会稳定的维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北大包丽案中,牟翰林的罪名是虐待罪,亦属于家庭暴力犯罪,笔者之所以关注此案的重要原因是案件将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类家庭”关系带到了公众面前,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的判后答疑关于将陈某某与牟翰林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的解释,笔者认为非常具体且清晰,相信通过北大包丽案报道会有越来越多“被害人”觉醒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北大包丽案的社会意义不容小觑。
02 虐待罪里的虐待行为
《意见》第17点明确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大众将家庭暴力分为两类,即热暴力与冷暴力,热暴力就是拳打脚踢,冷暴力则是不予理睬和交流,笔者认为《意见》是将家庭暴力的分类为了生理暴力和心理暴力,这样的家庭暴力分类更为科学。
在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先说明四点,第一,刑法或者民法典中的家庭暴力都是单向行为,笔者经常遇到当事人手持验伤报告控诉配偶家暴,但是经询问才发现是夫妻争执过程中相互拉扯、推搡造成的损伤,只是一方验伤而另一方未验伤,对于双向暴力,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家庭暴力;第二,刑法或者民法典中的家庭暴力都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刑法中家庭暴力犯罪的暴力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的要求较民法典更高;第三,刑法或者民法典判断家庭暴力一般都依赖于损害结果,举例来说,夫妻双方,一方控诉另一半在家中整天打骂自己,但是经过验伤,并无被殴打的痕迹,那么家庭暴力就很难认定;第四,被刑事追责的家庭暴力行为其恶劣程度要显著大于民法典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追责的程度。
由于虐待行为亦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所以上述四点同样适用于民法典中的虐待行为及刑法中的虐待犯罪行为,得出的结论是并非所有的虐待行为都构成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入刑。在司法实践中,虐待持续时间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虐待“情节恶劣”。北大包丽案中,被告人牟翰林对于陈某某所实施的辱骂属于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之所以最后转化成了刑事犯罪,关键的因素在于辱骂的虐待行为具有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特点,符合情节严重。
假设牟翰林对陈某某仅是一、两次辱骂导致陈某某自杀,牟翰林的辱骂行为仅构成陈某某自杀的诱因,根据过往类似判例,牟翰林需要承担的是不超过50%责任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道德上的谴责。
牟翰林应该没有想过自己肆意侮辱会导致陈某某走上绝路,他的本意也许真的是为宣泄情绪、寻求心理平衡,牟翰林更没有想过自己会因此背负刑事责任和骂名,当收到一审判决的那一刻,他应该非常后悔,甚至悔恨。
03 案件的启发
总结北大包丽案,关键词是变态的PUA以及缺乏外在的干预。
(一)变态的PUA
在家庭暴力中,PUA手法也是较为常见的虐待行为,笔者查询了有关PUA的词条含义,发现这个词原意是搭讪艺术家,一个中性名词,然而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一个邪恶的代名词。
PUA最著名的是五步陷阱情感操控术,好奇➡探索➡着迷➡摧毁➡情感虐待,牟翰林也许没有接受过PUA的专门培训,但他的作为却正是五步陷阱的套路:
第一步,牟翰林以优秀的外在条件吸引陈某某,将自己伪装成陈某某喜欢的样子;
第二步,牟翰林颠覆最初的形象,展现出反差极大的一面,以此来激发陈某某的同情心及保护欲,使得陈某某在情感上产生共鸣;
第三步,牟翰林加速与陈某某的恋爱进度,令陈某某为之着迷,深陷感情的沼泽不可自拔;
第四步,牟翰林故意寻找陈某某与他过往经历类似的问题,以陈某某轻视他、不尊重他为由,对陈某某进行不合情理的指责,在此过程中牟翰林始终占据关系的制高点;
第五步,当陈某某的自尊被摧毁后陷入自我意识模糊、缺乏理性思考能力的状态,牟翰林便会向其认错,加以安慰,以令陈某某回心转意、重新进入恋爱关系,但恢复恋爱关系后,为了更深层次地控制陈某某,使其自我意识、理性思考能力丧失进而难以切断恋爱关系,牟翰林对陈某某实施周期性的讨好和折磨,且程度逐渐加深,最终陈某某不堪其辱选择自杀了却一生。
细品牟翰林的套路,已经不能用邪恶来形容,应该是变态,笔者在此对牟翰林实施的五步陷阱进行分析,一是帮助读者了解牟翰林的犯罪过程,二是为读者甄别PUA提供参考。
由于PUA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权等,中国政府已经通过立法表明了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网络安全方面对PUA行为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分别从公民基本权利、刑事犯罪、民事权益和妇女权益的角度提出规范,虽然条文本身没有明确出现PUA的字样,但实质予以了禁止并给出了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从儿童保护的角度对涉及儿童的媒介信息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PUA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PUA攻破的是被害人的心理防线,因此,被害人自身必须构建足够强大的抵御系统,一是建立自信与自尊,相信自己能够配得上PUA者;二是了解社会与现实,横向比较以确定自己被指责的问题的性质;三是懂得珍惜与取舍,PUA者不能接受其所指责的问题的存在,那就选择放手。
(二)缺乏外在的干预
笔者所说的缺乏外在干预,不仅仅指牟翰林,也指陈某某。
牟翰林将他对陈某某的辱骂当作是小情侣间的私事,将陈某某当成属于自己的宠物,陈某某在一步步地妥协后,牟翰林更以为是天经地义,从PUA开始至陈某某选择自杀,笔者几乎看不到外在的力量对牟翰林施加干预。
陈某某作为北大法学院的学生,在具有自我意识和理性思考能力的时候,笔者认为她有维权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本案的不幸在于陈某某深陷PUA的沼泽地无法脱身,在牟翰林的精神虐待下,她很难再理性思考。
笔者对陈某某的离世万分惋惜,如果她在遭遇牟翰林一再精神折磨的时候寻求外界的干预,将牟翰林的所作所为告诉自己的父母、同学、闺蜜甚至学校的辅导员,又或者陈某某身边的人发现陈某某精神状态异常,主动伸出援手进行干预,对陈某某开导、陪伴,她都不会因为丧失理性而选择轻生。
其实,在面对持续性的侮辱虐待行为,即便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主动告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也完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对牟翰林或进行警告,或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不论何者,对于牟翰林而言都是敲打。
有读者会说,陈某某也许是害怕起诉或者报警了之后牟翰林对她更加疯狂的报复,笔者承认的确存在报复的可能性,但根据《意见》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陈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向社会提出社区矫正的要求,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身心安全。
关于陈某某,笔者只能用“惋惜”来表达心情。笔者希望北大包丽案能够警醒一些为恶的人,促使其收起家庭暴力的言行、放弃PUA的念头,也能够唤醒被家庭暴力的人,法律和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