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卓然律师
近期,一起“鼠头鸭脖”事件冲上了热搜。一场现实版的“鼠头现形记”,引发巨大争议,甚至还有鸭脖品牌受到事件负面影响影响导致股价大跌。不少朋友聊起此事时也同样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希望笔者能够简要谈一谈关于此事的一些法律问题。
01 事件回顾
2023年6月1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学生称在学校食堂吃饭时吃到了“异物”,根据异物的外形,学生怀疑是在鸭脖当中吃到了“鼠头”。该学生在发现异物的第一时间拍下了视频作为证据,并将此事情予以曝光。学校得知此事后高度关注,请有关部门对异物进行检测,检测后学校发出声明:该异物的确是鸭脖而非鼠头。同时,相关部门也出面澄清此事,称经过专业的人员经过反复确认对比后得出的结果表明该异物确实是鸭脖。然而,此事并非就此结束,从当事学生曝光的照片来看,很多细心的群众发现可以清楚地看到异物上的牙齿和毛发,并且也有动物专家在查看照片后表示,如果照片属实,那么该异物有80%的概率是鼠头。6月10日,“江西工职院‘6·1’食品安全事件”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针对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1”食品安全事件,江西省已成立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6月17日,联合调查组通报“鼠头鸭脖”事件调查结果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目前,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
02 律师分析
沸沸扬扬的“鼠头鸭脖”事件尘埃落定,本文重点分析本次事件所涉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 食堂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处理等环节,保证食品安全。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次事件中学校食堂所涉行为,显然已构成上述条文中所述的违法情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必要的。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还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确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节严重时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学校管理方的主体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作为管理单位的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也并不能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于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了解到,学校对于集中用餐的食堂需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避免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否则有可能因为未尽到法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而同样受到处罚。
3. 执法机关的监管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细节,那就是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中的异物进行初步检测并声明该异物就是鸭脖。当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再度调查后,最终调查结果却显示学生吃到的异物并非鸭脖而是鼠头。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事的上述情节中有可能涉及的监管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根据上述条文可见,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法律规定的如隐瞒、谎报安全事故;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均可能面临严厉处罚。
03 维权建议
轰动全网的“鼠头鸭脖”事件暂时告一段落,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消费中屡见不鲜。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类问题时,如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笔者在此给出几点建议。
首先,收集固定证据。我们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录像、拍照、录音等多种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以达到确认事实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等目的。
其次,明确赔偿主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由此可见,若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遭遇多个责任人相互推卸责任,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获得先行赔付,责任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不能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若生产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还有可能需要向消费者支付更高额的赔偿。
最后,选择赔偿路径。当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或方式进行维权、解决问题:(一)若消费者同意、自愿,可以在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自行解决纠纷;(二)若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将所遇到的问题提交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三)除向消协投诉外,消费者还可以将所遇到的问题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四)若纠纷确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消费者还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将所遇到的问题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04 结语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守牢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们要加强消费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健康的食品安全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