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翟雯婕律师 高级合伙人
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新能源电动车的保有量与日俱增,随之而来的是充电问题,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停车难尚未完全解决,充电难又紧随其后,虽然各大商圈已经布局了不少充电站,但充电费用较高、充电车位被油车占领等问题仍然困扰着没有私家充电桩的电动车主,忧民之所忧,于是充电桩安装问题又摆上了上海市政府的议程。
为规范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2023年4月7日市交通委等7部门联合颁布了《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今天笔者就从《管理办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入手为大家解读这一新规。
01 物业权限降级,阻止“推责任”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在建设安装自建桩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建桩建设在自有产权停车位或者经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停车位(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居民书面告知后,应当配合电力部门开展现场勘查,确定有关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线缆通道等接入条件。自建桩建设在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上(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确认后实施。
(一)物业权限降级
在《管理办法》颁布前,物业是安装充电桩的审批主体,居民只有在物业同意安装后才能到国家电网进行报装,电动车主经常遇到物业手持红章不给盖,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找各种理由,比如消防问题、用电容量不够等,或是任意敲章的乱作为。
《管理办法》颁布后,居民安装充电桩只要条件符合书面通知一下物业即可,既简化了审批程序,又阻却了物业在安装充电桩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避免遇到糟心事。
比如,物业以电容不够为由阻止安装充电桩,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电力部门负责小区增容改造工作,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确认后,物业应当配合电力部门开展现场勘查、施工,并向电力部门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变配电设备及表箱安装位置、线缆通道(桥架)等电力接入条件。
(二)有效阻止业委会、物业推诿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物业以消防、用电容量来阻碍居民安装充电桩,居民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实地检查来排除干扰因素,最令居民感到无奈的是业委会与物业推诿责任。
找物业,物业提出须经业委会授权方可敲章;找业委会,业委会回复安装充电桩的审批主体是物业,且安装充电桩的授权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也不能“僭越”,当居民寻合法途径召开业主大会后,又由于电动车占比较低,实际很难取得业主大会多数通过,于是安装充电桩陷入死循环无法推进。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只有在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确认,换言之,居民在自有产权车位上或者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停车位上(有效租赁期一年以上)安装充电桩无需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同意。
有了上述规定,依《管理办法》行事,物业或业委会便无法推诿责任。
媒体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是一次重大突破,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通过政府规章明确产权清晰的固定车位用户拥有直接报装充电桩的权利!对于《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笔者相信电动车主会举双手赞成。
02 明确充电桩的安全及维护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小区内的充电桩分为自建充电桩、公建桩两类,自建桩是指居民自行建设,供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公建桩是指引入充电运营商参与建设,供小区居民共用的充电设施。
(一)自建桩的安全及维护责任
针对自建桩的安全责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建桩由所有权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自建桩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自建桩的安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有提醒安全隐患的义务。
笔者认为,物业未提醒安全隐患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其过错来判断,一般不是主要责任,因为在《管理办法》第七条已经明确了自建桩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由所有人承担。
(二)公建桩的安全及维护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项目建成通电后,充电运营商应当组织整体验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充电运营商履行公建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充电运营商应当明码标价,并依法进行充电桩的周期性强制检定。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笔者总结充电运营商需要承担的责任是验收、设备维护、安全管理、购买保险等,如提供有偿服务,还需要对充电桩周期性强制检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安装公建桩的小区,物业对公建桩的安全隐患不负有提醒义务,这就要求充电运营商加大对公建桩的巡查、养护力度。
对比《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可以明显感受到充电运营商的责任要大于自建桩所有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建桩设备具有特殊性(设备构造复杂、使用频次高、设备功率大)、运营商的技术条件成熟及营利性。
03 排除障碍,基层部门助力充电桩落地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其中既包括发改部门、住建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房管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部门,也包括了电力部门、市级充电平台、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桩生产(销售)企业、充电运营商、物业等企业,基本涵盖了产、销、装的全过程,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扫清了安装充电桩的各种障碍和阻滞。
笔者认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落实乡镇(街道)的责任意义重大。
首先,在过去,部分电动车主遇到物业和业委会互相推诿后,第一反映是拨打12345、962121或者向居委和街道寻求帮助或投诉,但基层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行政,缺乏行政依据,基层行政部门也是有心无力,也有一些行政部门因自身业务繁忙,也没有内在动力去管自己业务条线之外的事情,最终令车主寻求帮助无果、投诉无效。这样的情况在《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应该不会出现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明确乡镇(街道)在安装充电桩方面对业委会和物业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令居民在报装充电桩遇到业委会、物业不合理阻碍时获得了有效的帮助及投诉渠道。
其次,众所周知,上海存在大量的老旧小区,很多为公租房与产权房混合,在这样的小区里所有的车位均为共有车位,由于小区的特殊性质,也很难举行业主大会或者形成业委会,因此,自建桩几乎不可能进入小区,但关于充电桩的需求确实实际且紧迫,只能安装公建桩,然而公建桩同样也有难处,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建桩安装与建设也需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表决通过,但对于无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小区,公建桩建设似乎又要陷入僵局,好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对部分无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做好兜底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小区充电桩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因此,即便是无业委会、无物业的小区,安装公建桩在基层行政部门的介入下也并非不可实现。笔者期待《管理办法》实施后首个公建桩在无业委会或无物业的小区内落地运营的实例。
04 结语
关于《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只是上海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开始,随着《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宣传和落实,相信有更多的电动汽车车主将会因此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