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浅谈融资性贸易法律关系的认定
2023-12-29
秦卓然

近日,笔者团队承办的一起历时超过两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获得了令人欣慰的胜诉战果。该案审理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涉案标的极高,在漫长的案件办理过程也给笔者与整个团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本案最引起各方以及法庭注意,也是一审判决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争议焦点,那就是因双方之间存在融资性贸易而引发的法律关系认定之争。本次,笔者就与大家分享本案以及其中关于融资性贸易法律关系认定的相关问题。



01

案情回顾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我方代理)签订了多份《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业务,进口商品包括“苯乙烯”“二甘醇”“乙二醇”“化纤级乙二醇”等,并约定“对外付款方式为L/C90天……进口业务事宜特定条款……进口相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各类其他条款。期间,原告与案外人C公司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商品仍为前述商品,由C公司向原告供货,交货方式为原告在某国际库自提。


然而,原告于2020年8月向被告发送了《关于退出存量业务合作的提示函》,基本内容可概括为:鉴于相关部门对于严控风险经营的要求形势和发展战略,原告需要对公司不符合风控要求的存量业务着手清理并逐步退出。原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所有合作业务均属于融资性贸易。


2020年11月,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原告的《融资性贸易风险专项排查报告》,根据报告内容显示,审计机构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提示函》中关于融资性贸易的甄别认定方式18条定义,并结合企业业务的实际情况,甄别审计期间符合融资性贸易特征的业务;同时,经核查,判断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具有融资性贸易的可能性。

02

裁判观点

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发表裁判观点认为:关于案涉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买卖合同是约定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的《代理进口协议书》及《购销合同》仅合同名称为买卖合同,其实质并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首先,原告针对案涉《代理进口协议书》并不能提供其与相对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该些买卖合同项下对应货物真实有效的进口海关报关单及装箱单,且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未实际收到过任何《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货物。其次,原告针对《购销合同》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货物交付凭证,亦不能提供权利交付凭证(如提货单)的证据,且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购销合同》项下货物并不存在任何实际交付。再次,原告在《关于退出存量业务合作的提示函》中明确表示“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我司进行专项审计,认定我司与贵司的所有合作业务均属于融资性贸易”,且《融资性贸易风险专项排查报告》中也明确记载“经核查,判断……业务具有融资性贸易的可能性”。最后,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辩称“本案中当事人名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以虚假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存在”,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实际履行。


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上述对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否定,驳回了原告就本案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本团队也经过与对方长达两年的“拉锯战”,代表被告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取得了全面胜利的战果。

03

律师点评

本团队在该案中抓住了本案中关于双方之间融资性贸易法律关系的认定这一焦点,并在庭审中充分利用这一点努力还原案件本质,这才使得案件朝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取得突破。


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也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融资性贸易在我国的司法、金融等行业领域为人们所熟知,但截至目前尚未对其形成权威的统一定义。根据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融资性贸易的多项文件内容归纳,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影响到整个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三个主要论点来深入探讨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


首先,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详尽性。合同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在融资性贸易中,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认定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而在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中,各方往往存在着“借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的情形,因此,如果在合同条款中,仅仅体现了表面上的“买卖”,但实际的履行以及各方之间的沟通内容等,却尽显“借贷”的本质,那么便很可能出现例如本案中名义上的买卖关系被否定的情况。故不论在怎样的业务中,各方之间合同条款的设置都应当明确、详尽,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能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认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时,我们应充分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


其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在融资性贸易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判断法律关系的基础。真实、有效的贸易背景是确保交易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如果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可能存在虚假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因此,在认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时,应该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深入的审查。这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双方的资质、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全面核查。只有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才能准确认定融资性贸易背景下,各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最后,资金流向的合理性。资金流向的合理性是判断融资性贸易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如果资金流向不合理,如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资金流动与贸易背景不匹配等,则可能存在融资性贸易的嫌疑。因此,在认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时,应该对资金流向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评估。这需要借助专业的财务知识和审计手段,对资金流向进行全面的追踪和核查,以确保其与贸易背景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04

结 语

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广泛出现在金融界与法律界的一种现象,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对融资性贸易进行专门的界定和规范。融资性贸易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在融资性贸易中,由于各方之间往往并不存在任何的真实贸易,但为了制造交易真实的假象,各方经常会伪造出体现所谓“真实交易流程”的材料或凭据。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属于融资性贸易,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那么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引发更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