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简要解读
2024-01-29
秦卓然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细内容见本文注释),该规定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笔者将在本文中,与大家共同探讨并作简要解读。


01

背景与意义


结婚彩礼,又称财礼、聘礼等,是我国民间流传的一种传统习俗。传统文化中,结婚彩礼往往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父母的补偿,这是男方对女方父母表示尊重和感激的一种方式。然而,近年来,国内的很多地区都大范围存在着以婚姻为由索取高额彩礼的现象,且金额不断攀升,甚至形成了严重的攀比之风。这样的现象和风气不仅使得“彩礼”这一传统习俗背离了其最原本的初衷,更使之成为许多家庭不得不背负的沉重负担,同时也给更多新建立的婚姻关系不知不觉埋下了“危险的种子”。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鉴于此,“中央一号文件”自2021年以来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出台了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内容中表示,制定本规定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如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本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有助于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本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再次,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平衡双方利益。本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02

重点内容解读

1.关于本规定的适用


适用本规定的范围,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这一点通过本规定第一条的内容可见。而在本规定第三条的内容中,最高法也给出了关于彩礼范围认定的意见,即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本规定中,最高法再一次明确了我国法律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否认态度。本规定在第二条的内容中就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笔者对于最高法在本规定中持有的这一态度表示肯定与支持,但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情节的证明问题,笔者个人认为,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举证责任这一实务操作的考量因素,故对于该情节,可能还需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来明确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等问题。


3.明确诉讼主体


在这一点,本规定体现了最高法本次在婚姻彩礼这一问题上与司法实践保持高度一致态度。在之前,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婚姻关系中的问题,应以夫妻其中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但在本次涉婚姻彩礼的问题上,本规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与我国传统以及多数实践中父母深度参与甚至完全包办彩礼相契合。


与此同时,最高法针对诉讼主体的问题还表示,若系离婚纠纷,那么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本规定在第四条的第二款中也指出,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4.关于彩礼返还的通常审理方向


在涉及婚姻彩礼的问题中,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情形已屡见不鲜。最高院在本规定中指出了通常的审理方向。综合本规定第五条与第六条的内容可见,当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一般按照规则分情况处理:首先,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那么当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同时,在此情形下关于认定彩礼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人民法院将综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进行考量。其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那么当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也将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根据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时,彩礼的金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孕育与过错情况、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习俗等具体的事实都有可能作为人民法院裁量的参考和依据。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作出此类判断和认定时,其中的酌情的影响因素与自由裁量权可能都会相当大。笔者在此倾向性建议,对于这样的具体的认定和判断问题,是否还应当进一步出台更加详细的认定标准或更多具有典型性同类指导案例,以帮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分析和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有更加具体、稳定的参考依据

03

结 语

高额的彩礼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近年来亵渎婚姻神圣和美好的一种严重现象,我们亟需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规定进行反制。笔者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制定该规定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规范和引导婚姻中涉及彩礼的相关行为,防止大范围出现不合理的纠纷,同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明确了彩礼的性质和意义,规定了彩礼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的分配和返还问题等。期待该规定实施以后,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生活中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