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宠物犬咬人,犬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3-11-03
翟雯婕

近期两则宠物犬咬人事件登上了热搜,公众的持续关注令饲养犬只和安全问题成为了焦点,根据媒体报道,两起事件已经走向了两个不同的方向,松狮犬的主人或面临巨额民事索赔,而罗威纳犬的饲养人已经被戴上了冰冷的手铐。


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各中原因值得分析。



01

说法 | 宠物犬咬人,犬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民法典》针对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单独设立了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予以了详细规定,之所以《民法典》有这样的安排,主要原因在于饲养动物伤人的现象并不鲜见。


(一)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两个特殊点


1、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


致人损害的不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是被饲养的动物,但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为被饲养的动物承担责任,这种承担责任的模式就是间接侵权引发直接责任,触发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饲养行为与动物侵害行为复合。


2、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其中,第1245条、第1246条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第1247条则是严格责任的规定。


在《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中,有三个概念需要明确:(1)被侵权人故意——被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2)被侵权人重大过失——被侵权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至于造成了自身损害;(3)管理规定——有关养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关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笔者结合法条举例说明:


例一,上海的罗小姐带贵宾犬出门系牵引绳,一个大爷看到贵宾犬挡在前面,用力踹了一脚贵宾犬,贵宾犬吃痛发狂扑咬大爷,罗小姐虽及时拉拽牵引绳,但未能成功阻止,大爷作为一个有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脚踹犬只极有可能产生自身被咬的损害结果,但他仍然故意为之,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罗小姐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本案中,罗小姐未系牵引绳遛狗,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罗小姐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条,罗小姐应承担的责任可由全责减轻部分责任。


例二,家住上海市区的李先生养了一只藏獒,藏獒系李先生一手带大,李先生认为自己养大的藏獒他完全可以控制,但李先生也知道藏獒是烈性犬容易吓到他人,所以一般都是深夜遛狗。在一次外出时,李先生与藏獒并肩而行,未系牵引绳、未戴嘴套,路边的醉汉突然向藏獒投掷石块,藏獒不听李先生喝止扑向醉汉将其咬至重伤,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而藏獒是21种上海市禁养烈性犬之一,结合《民法典》第1247条的规定,李先生饲养烈性犬适用严格责任,在本案当中,不论李先生是否牵绳、是否为藏獒佩戴嘴套,也不论醉汉是否存在挑衅藏獒的先行为,李先生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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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狮犬撕咬少妇案侵权责任分析

松狮犬撕咬少妇脸部致其毁容案(以下简称“松狮犬案”),就网络曝光的视频监控影像来看,有几点可以确定,1、松狮犬的饲养人未在现场;2、松狮犬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3、少妇有主动抚摸松狮犬的行为,待确定的内容是少妇存在“拔毛”的行为。


笔者看了网友的评论,发现大多数网友都是从朴素的情感出发对事件及责任进行点评,众说纷纭,但根据现有资料,责任其实是相对明确的。


第一,事发地是盐城市,笔者查询盐城市禁止饲养的犬只种类有40种,可以确定松狮犬不属于禁养的范围,因此,松狮犬饲养人不负严格责任。


第二,盐城市关于饲养犬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23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四)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松狮犬案中,饲养人不在现场,松狮犬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饲养人未对松狮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显然是违反了管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松狮犬饲养人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饲养犬只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第三,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松狮犬案被侵权少妇是否存在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情况,笔者更倾向少妇不存在故意:1、监控视频显示,少妇是携带女儿一同外出,见到松狮犬后的动作是轻抚,从其神态和动作上来看是喜爱松狮犬的状态;2、目前并没有明显、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少妇有恶意拽拔松狮犬犬毛的行为,从其动作的力度来看更像是在为松狮犬去除身上的异物;3、在事发时,松狮犬躺卧在地,情绪稳定,并未展现出任何攻击性,少妇可能确实无法预见轻轻抚摸、轻轻拔毛的行为会引起看似温顺的松狮犬这么强烈的反应,有网友提出松狮犬性格比较高傲,不喜欢被人逗弄,但笔者认为不应苛求少妇对松狮犬的秉性了如指掌。


笔者理解有部分网友提出的少妇存在过错的观点,但是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或者对危险的预判不足并不构成“故意”,笔者认为,在现有证据下,松狮犬饲养人应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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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纳犬咬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与松狮犬饲养人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同,四川崇州罗威纳犬撕咬幼童一案的饲养人唐某不仅面临民事索赔,还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笔者注意到,事发地崇州是成都市市辖县级市,《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并未将罗威纳犬纳入禁养的22种犬只范围内,但罗威纳犬因其身体强壮、动作迅猛而实质上属于烈性犬,事实上很多城市例如北京、上海、杭州、重庆、西安都将其归于烈性犬,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不能以《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来确定罗威纳犬的属性进而判定本案是适用严格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更应考虑罗威纳犬本身的特点。


如果对于罗威纳犬是一般犬只还是烈性犬存在争议,仅从饲养人唐某最终承担的侵权责任来看,唐某都是承担全责,因为即便不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的严格责任,由于事发时,罗威纳犬未佩戴标识牌、未系牵引绳已经违反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唐某并未对罗威纳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被撕咬的幼童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故意,在这种情况下,罗威纳犬撕咬幼童一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唐某依然需要对幼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刑事责任


目前舆论和网友最关心的是罗威纳犬饲养人唐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唐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表明其已涉嫌刑事犯罪。


有媒体报道称涉案罗威纳犬原本是应该圈养在唐某别墅院子内,当天由于管理人员(唐某的一名老年亲属)失误没锁好门导致罗威纳犬外逃进而咬伤幼童,如果报道属实,那么唐某大概率涉嫌的是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应当预见犯罪结果,不同点在于:疏忽大意的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犯罪结果;过于自信的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犯罪结果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唐某作为一名罗威纳犬的饲养人应当知晓罗威纳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一旦脱离管束,极有可能产生伤人的结果,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唐某理应更为谨慎地管理和约束罗威纳犬,而不是将罗威纳犬交付给一名老年亲属管理;在发现丢失罗威纳犬的第一时间应当积极寻找避免损害结果的产生,而不是放弃寻找,自信地认为罗威纳犬不会咬人并且会自己回来,笔者认为,唐某在主观上既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又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构成过失犯罪。


如果在本案之前,唐某饲养的犬只曾经造成过他人损害的结果,那么在本案中,唐某则是涉嫌间接故意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均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唐某的犬只存在伤人“前科”,唐某仍然未严加管束,明知自己的罗威纳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却不积极寻回避免发生伤人后果,表明唐某对本案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成立间接故意。


笔者在此提醒,有些网友提到唐某是“纵狗行凶”,纵狗行凶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驱使或指挥犬只伤人,犬只成为了犯罪工具,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存在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犯罪。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尚未发现唐某有驱使或指挥罗威纳犬伤人的动机和行为,用“纵狗行凶”一词并不妥当。


笔者查询了裁判文书网,在过往饲养动物伤人的犯罪(非致死)刑事案例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主观心理来做不同的判定,如被告人是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则认定犯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如被告人是故意心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则认定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唐某具体涉嫌何罪,还有待警方通报详细案情。


有一点必须说明,唐某即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对受害幼童仍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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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 宠物犬咬人,犬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结 语

咬人的松狮犬已被饲养人吊死,伤人的罗威纳犬变成了犯罪工具可能面临人道毁灭的结局,受两起事件的影响全国各地掀起了打狗浪潮,笔者不禁要问,法律都规定犬只咬人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打狗?事实上,全国各地关于养犬都有规定,但凡养犬人遵守规定,两起案件也不会发生。笔者在此呼吁,爱狗、养狗人士文明养狗,为自己、为爱犬、为他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