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这瓜保熟吗?”——浅谈孙红雷起诉相关侵权法律问题
2023-10-26
秦卓然

近期,由演员孙红雷提起的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经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消息一出立刻火遍全网。本次,笔者就与大家一起探讨案件背后蕴藏的相关侵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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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据悉,本案二被告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游戏软件《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的开发商和供应商,因该游戏软件使用了原告孙红雷参演电视剧《征服》中经典桥段的台词声音而被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许多朋友们都知道,在电视剧《征服》中,演员孙红雷所饰演的角色刘华强因购买西瓜缺斤少两的问题与瓜贩发生争执,而孙红雷在该桥段中的经典台词“你这瓜保熟吗?”一度成为网络名梗为公众所熟知。根据互联网消息称,案涉游戏软件在网络中也有一定的热度,而在该游戏的进行过程中,也存在由玩家扮演瓜贩使用技能抵御买瓜者生事的内容。不仅如此,上述游戏内容中还存在着与前述电视剧《征服》桥段雷同的台词“你这瓜保熟吗?”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设计该款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犯。此外,案涉游戏中原告的人格元素被塑造成了在社会上打架、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其人格尊严未被尊重,客观上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犯。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对此,二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辩称,案涉声音极短,“不足10秒”,即便具有识别性,指向的是电视剧以及剧中角色,而非原告本人。且无论从游戏实际情况还是客观效果来看,都可以看出游戏设置的是与电视剧《征服》相类似的情节,“玩儿的是《征服》的梗,而非孙红雷的梗。”二被告主观上并不想让游戏与原告产生代言或误认的关系。此外,“被诉游戏角色没有指向孙红雷,即便指向的是孙红雷,也与孙红雷自身出演的角色行为保持一致”,并未进行捏造和歪曲,也没有损害原告的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


2023年10月13日,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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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本案系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社会关注度高。原告的诉请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也分别构成了法庭在审理中所归纳的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二是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首先,争议焦点一,即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声音权益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不难看出,参考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规定,笔者个人倾向性认为,侵犯声音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二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发表、公开使用等。在本案中,针对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声音权的问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代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回顾以往的司法实践,在同一领域大多数案件中更多关注到的是音乐、图像、文字等,而对于声音权的保护则很少涉及。本案的判决在相关领域对自然人声音权的合法保护树立了标杆,也对相关领域公司开发、设计时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其次,争议焦点二,即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一般人格权的问题。原告方代理律师在诉讼中表示:案涉游戏大量植入广告,故可以预见游戏已为被告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从该角度看,二被告的行为不仅创造了经济收益,更为其吸引了商业流量和潜在玩家。原告在影视剧中去参演、塑造一个什么角色,是原告的自由,不能肆意抽离某一项人格元素。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参演的影视作品的原生素材进行人为提取剪辑制作,刻意排除影视作品的背景,利用游戏内的其他元素来指向原告,将原告的声音及其代表的人格形象与游戏的反面boss进行捆绑、获利,侵犯其声音权,伤害其人格尊严。游戏上架到原告发现被侵权,已持续侵权至少10个月。游戏被大量下载、转载、上传,甚至截至开庭前仍可下载,足见侵权情节十分严重。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经审理后认为,游戏中人物形象设计来源于影视作品角色设定,在游戏制作中未明显偏离原剧设定。在客观表现上案涉游戏角色指向的是影视剧人物,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并未将反派形象的游戏角色识别为孙红雷本人的社会认识和评价,基于识别指向关系的中断,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笔者同意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二被告构成一般人格侵权的理由主要可以理解为原告认为案涉游戏的内容将原告在电视剧中所饰演的角色歪曲成了一个寻衅滋事的反派形象,但笔者个人倾向性认为,虚构的角色与饰演者本人还是存在着一个较为明显的差别,而虚构角色的形象是否以及应当受到法律各种程度的保护,这是一个笔者认为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并寻求解决的问题。例如在本案中,原告在电视剧中所饰演的角色是一个虚构的人物,而案涉游戏的内容也仅仅是给予该虚构人物在影视剧中的形象及角色定位等形成的创作,但该角色无论被塑造称怎样的反派形象,按照社会通常的理解,在相当程度上并不会被指向或直接替代原告本人的社会形象与社会评价。因此,如果根据游戏内容对某个虚构角色的形象塑造和描述,便直接认为该等行为构成了对饰演者本人的一般人格权侵权,这样的观点笔者个人认为还是有待商榷与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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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本案作为一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创了先例的案件,不仅让我们在实务中感受到了我国法律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加深了大家对一般人格权侵权构成与认定的理解。相信经过众多专家、学者们进一步研究与细化,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会更加完善,从而实现对社会各界广大民众的个人合法权益更加合理、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