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纠纷的类型
据前所述,继承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或争议,因争议标的不同,所涉及的权利基础也不同。继承纠纷可以分为侵权类纠纷和非侵权类纠纷。
(1)侵权类的纠纷,包括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等。
(2)非侵权类纠纷,主要是针对遗产继承分配前相应的遗产内容及继承人资格确认的问题,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此外,非侵权类纠纷还包括遗产分割纠纷,即继承人对继承权无争议,仅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
2. 继承中的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权利,应当需要遵循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权利人自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在诉讼时效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保护,否则,一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4]
3. 共有物分割或分家析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5]
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分割前,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各继承人若没有明确放弃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此时,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物权[6] ,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因各继承人为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实质为共有物分割,即请求权基础为物权请求权。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的通知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可见,主张分割已经共有的遗产案件中,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的,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多为物权共有纠纷,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4. 继承中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和债务。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继承债权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可见,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