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爆破员违规操作致人死亡,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4-03-29
刘斌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崇左扶绥广西盛天舜兴矿业有限公司“11.14”较大爆破事故调查报告》,据报告显示这起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爆破事故竟是因为爆破员在微信群沟通工作时理解有偏差而导致违规操作!1


说法 | 爆破员违规操作致人死亡,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事发于2023年11月13日,广西舜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制定此次爆破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安排在高峰山矿区爆破作业,参与爆破作业人员共10人。警戒期间, 在二期山头东面的爆破技术员蒋某春在微信群里讲:“对讲机没电了”“谁在后山”,安全员在核对二期山头东面各个警戒区域完成警戒后,在微信群里回复:“充电了”(“充电”是给起爆器充电)“速度”,蒋某春回复:“好”。在一期165平台的爆破技术员蒋某东看到手机微信群里的信息后,以为一期165平台已做好警戒,也在微信群回复:“充电”。于是蒋某东在并未得到一期165平台完成警戒的信息的情况下于12时52分实施起爆,约20秒后,二期山头东面浅孔由蒋某春实施起爆。13时左右,其他爆破员检查一期165平台深孔爆堆,发现爆堆里掩埋着一辆皮卡车,清点现场作业人员,才发现少了3人。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1辆皮卡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

 

从媒体报道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该事件中的有关主体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就该事件中员工存在的违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简析如下:


01

两名员工工作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基本分析

该事件中,一期165平台的爆破技术员蒋某东看到手机微信群里的信息后,以为已做好警戒,并在微信群进行了回复,在没有按照正常操作规程得到完成警戒信息的情况下实施起爆,二期山头的蒋某春也实施了起爆导致了3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该事件中的两名爆破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首先应当依法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根据本单位的规定爆破作业面技术员应使用对讲机进行联络通讯,并在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起爆作业,按动起爆按钮。该事件中的两名技术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使用对讲机进行联络通讯,而是使用微信群进行了文字沟通;(2)未明确得到警戒完成指令就进行了起爆作业;(3)未按规定进行爆破指令的再确认;(4)未按规定使用爆破预警、起爆及解除信号等流程的确认等。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行政处罚。

0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涉事员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该事件中,两名爆破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已经造成了3人死亡和约4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另若两名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上述规定,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涉及到两个问题的界定,即严重失职与重大损害。所谓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违反了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了严重的程度。2一般情况下,失职行为分为轻微失职、一般失职和严重失职。无论是严重失职,还是营私舞弊,都将都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重大损害”的认定


何谓“重大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上述规定分别对“重大损害”的制定权和认定权作出了规定。因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对于“重大损害”的标准不便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故明确“重大损害”的确定应由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3.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该事件中,两名爆破技术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爆破作业导致了事故发生且造成了3人死亡和4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首先,两名员工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严重失职行为;其次,该失职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产生了4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两名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仅从经济损失方面来讲420万元显然属于重大损害。故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4.实务操作中的注意要点


在此应当注意,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用人单位也存在严重损害的后果,上述行为和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样须具备相应的实质条件和履行法定的程序,做到内容上和形式上的合法。


因为实践中各用人单位的规模不同,法律也不便统一对重大损害作出界定。在法律没有对以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应当在其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的行为以及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规定,以便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做到有据可依。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制订“重大损害”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以及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的确定“重大损害”的标准。若用人单位对“重大损害”的标准规定畸低的情况下,将会因其缺乏合理性而不能得到支持。


(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相比,在事实认定上相对简单明确,因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较容易取得。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3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1)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也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和被劳动教养4或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于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果劳动者虽未被提起刑事起诉,但是其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的情况,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实务操作中的注意要点


在此应当注意,如果劳动者在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刑事拘留和逮捕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劳动者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确定。在劳动者被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劳动合同处于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另外,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然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并非劳动合同无须任何程序就自然解除。在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劳动者。

注释

1 《爆破员违规使用微信群沟通,理解偏差致3死!广西发布调查报告》,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731541,2024年3月28日访问。


2 刘斌:《劳动法律专题精解与实务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07页。


3 《劳动法》的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存在重合。


4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于2013年12月2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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