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孩子跌落荡椅身亡,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024-06-26
秦卓然

对父母而言,孩子无疑是自己的心头肉;而对孩子来说,父母是他们来到这个世界上最初接触到的,也是最重要的监护人和引路人。近期,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却发生了让一个家庭与一对父母痛不欲生的事件。


01

案情回顾

在某小区的游乐场,9岁的小樱与另一名小伙伴正在玩荡椅,小樱不慎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小樱家长悲痛欲绝,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诉至法院。据了解,事发当日,吃好饭后,爸爸和奶奶带着9岁的小樱来到小区游乐场玩。期间,他们在小区微信群中询问是否有人下来一起玩耍。常和小樱一同玩耍的小可得知后欣然应允,小可父母见有小樱家长陪同,便没有一同前往。不久,四人到达小区游乐场,小樱和小可开始玩起各种游乐设备,小樱的爸爸和奶奶在不远处与邻居们闲聊。后来,小樱和小可两人独自玩起了游乐场里的荡椅。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立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并将荡椅荡得很高。在两人玩得正高兴时,突然,小樱因无处抓握,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摆荡的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小樱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新闻链接)


说法 | 孩子跌落荡椅身亡,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02

裁判观点

本案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中荡椅有两处明显与国家强制标准不符,第一处是底部与地面距离过小;第二处是荡椅没有限位装置。也就是说,荡椅在安装时即在客观上存在重大安全缺陷,这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小樱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驳回小樱家长其余诉请。


一审判决后,游乐设备公司不服,遂将本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问题,即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二是责任比例问题,即各方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对于责任主体的问题,经查明,涉案荡椅底部与地面的距离仅为94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所规定的400毫米;并且该荡椅无限位装置,摆动幅度不受限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中单侧摆动幅度不得大于45度的规定。且相应缺陷是致使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小樱与小可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并不清楚,所以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小樱的家长,事发时在旁与人聊天,使两个孩子脱离其视线独自玩乐,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与小樱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责任比例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小樱家长自身存在监管不当的过错,可由此减轻侵权人游乐设备公司的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樱家长自担40%的责任。

03

律师点评

本案的发生让人不禁深深的感到惋惜。一个幼小生命的陨落,给一个原本幸福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更要唤起我们对责任感的深度思考。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到的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游乐设备公司对其所生产、销售、安装的游乐设备,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对于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经查明,该游乐设备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游乐设备是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还规定了类似情形下的场所安保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应当注意自身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并未尽到安保责任,那么也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如此,除《民法典》的规定外,由我国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五条也对于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销售做过明确的要求:“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从这一规定来看,也更加坐实了法院认定游乐设备公司应当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其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提及“家长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也极为重要。在很多类似的事件中,有的时候我们只把目光聚焦在客观以及其他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内容上,却忽略了家长作为监护人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相当重大。《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由此可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家长应尽的职责是不容忽视且非常重大的。本案审判长兼主审的卢法官也提示道,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命可贵且脆弱,游乐设备的生产与安装应严格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孩童玩耍时家长应肩负起监管责任,履行注意义务,谨防此类伤害事件的发生,让孩童在安全的前提下快乐玩耍。

04

结 语

安全,是成长道路上最重要的伴侣。近年来,由于父母疏忽导致孩子遭遇意外、沉迷网络等案例令人痛心疾首,作为未成年人最亲近的引路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子女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负责;它也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担当。因此,作为监护人,我们应当多关注孩子的成长环境,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安全、和谐的成长氛围。同时,我们也应当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自觉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