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律对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规定:
目前中国管理建筑工程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另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条例。其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民法典》合同编中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在中国的法律条文规定中事实上并没有对“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现行对“实际施工人”的理解主要有三种,分别是(1)“工程转包状态下的实际施工人”、(2)“工程违法分包状态下的实际施工人”、(3)“借用他人名义(俗称挂靠)状态下的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法条都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具体详见以下条款: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