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加之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及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提高了企业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因而我们建议企业及其全员应当牢牢树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意识,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提升,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具体有以下合规建议供参考:
(一)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融入企业管理与生产经营全周期
1.人财物匹配安全生产合规要求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梳理组织架构及职责,并对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亲自抓、亲自管,不把安全生产工作停留于部署,具体建议对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逐步核查清点。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操作中,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逐项明确厘清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责任内容,形成各岗位安全责任清单,将其落实到各岗个人,并以日常与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严格落实,以拉紧各岗位安全生产之弦,最大限度地杜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必要的投入,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对此,我们还建议企业在财务上设立专门类目,将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形成书面文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同时,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对生产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外,还应当配备充足的劳动防护用品。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关注防护用品及其提供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其生产、销售的用品是否合格。
2.事前事中事后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形成闭环
安全生产管理的流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我们建议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机制、围绕“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双控机制核心形成管理闭环。
在日常管理中,可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通知》、按照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措施三方面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通过分级管控形成或优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及标准化处理流程,科学合理、全面充分地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进行辨别、分析、评估,根据其对应的应对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动态检查,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对事故的预警远远提前。[7]对安全隐患问题实现早预测、早发现、早处理、早消灭,找准问题,及时预警。在此环节,可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与指引,引入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便于管理。
同时,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制定并实施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可以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自查,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做到日常与定期相结合开展教育培训并以书面台账等形式考核督学,而非让其流于形式。可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并丰富培训的形式,针对不同职责的员工提供多元化培训,以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有效传达、员工行为的有效落实。
企业还应当结合当地规定及自身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演练,在每次演练后及时总结经验、复盘改进。若遇安全生产事故,则应按照事前制定的应急预案逐步落实并立即组织开展抢救,这就对事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故发生后,则应当按照预案及分管部门及时、如实报告,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或将事态恶化为群体性事件。
(二)重视政府监管与行政执法
新《安全生产法》第65条依法赋予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4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实践中,我们发现涉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成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力证据。因此,企业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应当及时跟进、响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管,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可提早聘请律师介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刑罚前的调查工作或是行政决定后的l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隐患以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应当敲响警钟,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切不可仅因罚款就“事小而不为”,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后患无穷。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上报,由有关部门介入应急处理,企业则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企业应当配合监管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举一反三,完善制度,避免悲剧再次上演。同时,也应当主动提供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证据,避免因为举证不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责任过重,甚至导致后续承担刑事责任。
(三)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为安全生产合规保驾护航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提供了指引,其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同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于早年间提出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1”模式,其中“4”是指中小企业、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服务、监督体系……
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与企业内部管理形成内外联动,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构建、制度与协议等文本的制定与审查、各类权责清单事项的核查及落实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导。同时,专业律师亦可协助企业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总体经营管理,健全企业整体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依法提供法律意见,对企业的日常运营合规咨询及时回应。在面临事中、事后调查时,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利于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协助企业梳理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事实证据,依法减轻企业和其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外部调查结束后,可依据调查结果在企业内展开追责调查并给出相应的合规处理建议,助力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所做的完善,执法队伍水平逐步提高、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亦日益凸显。我们希望一次次的事故能够警钟长鸣、举一反三,期待能够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让悲剧不再重演,让覆辙不再重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