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16-2-111-008)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在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及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纯某某公司与某某足浴城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期限超出2017年8月3日的部分无效并无不当。但《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并无关于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约定无效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民终6312号)
裁判要旨:泉都大酒店与星和公司约定的转租期限确实超过了星和公司即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对于超过部分的约定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存在争议。泉都大酒店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超过部分的约定仅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应适用《民法典》认定该约定有效;星和公司则认为系争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依据当时的法律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本案中,系争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成立,但相较之前司法解释有关超过部分的约定绝对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对于超期转租约定的效力规定已经发生变化。本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当时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情形。泉都大酒店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意见,于法有据,应予采纳。
【案例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2民终11364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是国家对当事人自治最为严格的否定,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应认定合同无效。承认超期转租合同效力并不一定损害出租人利益,也不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相反,直接认定转租合同超期部分无效,侵害了承租人与第三人合同自治权利。在承租人超期转租时,对于超期部分履行不能的,应当由承租人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鑫云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至2019年11月30日,虽然双方未再续签,但XX公司未向鑫云公司作出收回系争房屋的表示,并收取了鑫云公司超期部分的后继租金,故XX公司与鑫云公司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现XX公司未对系争房屋行使取回权的情形下,即并没有出现超期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冯秋霞逾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鑫云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鑫云公司与冯秋霞签订的《租赁合同》部分无效且构成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出发,鑫云公司与冯秋霞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可超期转租部分的合同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