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往项目中,最为常见的一类问题便是拟交易的物流项目用地性质并非仓储用地,而是径直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咎其原因在于仓储用地在税收达产指标上的尴尬处境,以致属地政府对仓储物流项目的审批往往持审慎态度。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擅自变更项目实际用途将导致土地被收回和行政罚款的重大法律风险2。一方面,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家标准有关仓储用地的含义描述,仓储用地系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即便工业用地(0601)和仓储用地(0604)二者同属于工矿仓储用地(06)大类别之下,但二者之间的用地内容描述并不相同,本质上应属并列类别,无法互相涵盖;另一方面,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工业用地(M)与物流仓储用地(W)同样也属于两个独立的土地类别。
就此,从上述问题本身回归到尽调报告对此的惯常撰写角度,以笔者在上海地区某项目为例,主要可以归纳以下要点内容予以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