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委托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下称“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被移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局青浦分局起诉认定:被起诉人以专利侵害为由,利用某公司上市的敏感时机,通过诉讼、举报、威胁曝光其产品虚标防火等级等手段,迫使某公司向其支付专利侵权赔偿。2021年12月8日,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2年6月10日,本案由检察院退回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6日补侦重报后,最终检察院认可并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非法占有某公司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