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限制在1-50人,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健性和决策效率。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数由2人降低至1人,且无上限限制,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
其次,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无需特别考虑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实务中多采取发起设立,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即为发起人。
再者,资本结构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由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构成;股份有限公司需将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股份代表一定的权益和责任,便于投资者进行股权交易和资本运作。
另外,出资制度方面,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法定资本制和限期认缴制,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既给予股东宽松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权益。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发起人及其他认购人需要在成立大会召开前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类别股和无面额股,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42条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以对股权设置不同的权利义务并记载于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
在股权转让及增资方面,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简化为“优先购买权”模式,在增资时也同样享有;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另有约定外,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股东投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权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能上市交易。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资金来源相对较为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在资本市场上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充分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
在公司回购方面,当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股份公司。
此外,两类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股东之间通常有更多的直接沟通,并更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对于章程有更为宽松的约定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复杂,通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完备的治理机构,对于会议召开、召集、通知以及表决权计算基准等均有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行更为规范和标准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