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市的实践为例,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1.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2. 项目参保的实施主体是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需要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
3.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0.8‰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4.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及时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从上述通知内容中不难看出,项目参保相较于一般工伤保险实践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般工伤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职责被分解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实际用工的施工单位(往往是传统观念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中工伤保险费的缴纳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资金、总包单位代为支付,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被保险人员信息的责任则通过施工单位在专门的实名制系统中录入项目参保人员信息实现并由总包单位予以督促和监督,而施工单位作为实际雇佣施工人员的主体,仍然承担与一般用人单位相同的角色,对于工伤保险赔付之外的或有责任,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