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
1.列举具体的十种情形,如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其中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这种行为使得被执行人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被执行人通过放弃对他人的债权,使得自己可执行的财产减少,从而逃避执行法院的判决。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同样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有些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表面上达成虚假和解协议,实际上是为了拖延执行时间或者转移财产。还有以虚假转让的方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而实际上是为了逃避执行。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也会对判决的执行造成严重影响。比如,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从而减少自己可用于执行的财产。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在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在被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执行工作的进行。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这种行为不仅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破坏了司法执行的秩序。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这些手段,试图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逃避执行。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继续进行高消费行为,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行。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在一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使得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被执行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执行工作的物质基础,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进行。
2.强调具体情形的列举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根据这些具体情形,准确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也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让他们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
1.介绍五项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包括虚假诉讼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等。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其中,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被执行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的诉讼或仲裁,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例如,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从而逃避执行法院的判决。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组织多人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殴打,严重破坏了执行工作的秩序。这种行为不仅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妨碍了司法执行工作的进行。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手段攻击执行人员,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还可能对执行人员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可能会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导致申请执行人采取极端行为。这种情况表明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特殊情况时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打击。
2.说明其对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 “情节特别严重” 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法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促使他们积极履行执行义务。
(三)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处理
1.明确此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
《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将判决、裁定生效前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纳入了打击范围。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在诉讼开始后,就开始转移自己的财产,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隐匿起来,以逃避执行。这种行为在过去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现在根据新解释,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就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指出该规定对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的重要性。
这一规定对于打击逃避执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就开始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新解释的出台,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这种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促使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诚实守信,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的责任
1.阐述案外人作为共犯论处的情况。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在实际案例中,有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勾结,帮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例如,案外人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者其他地方,或者为被执行人提供虚假的财产证明等。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执行工作的进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新解释明确将案外人的这种行为作为共犯论处,加大了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调该规定对切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途径的作用。
这一规定对于切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途径具有重要作用。在过去,案外人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的制裁,这使得被执行人有了更多的逃避执行的途径。新解释的出台,使得案外人在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时,也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这将有效地切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途径,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同时,也对案外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他们遵守法律,不参与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行为。
(五)从重、从轻情节
1.介绍拒不执行特定判决裁定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这些判决、裁定涉及到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这些判决、裁定,会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极大的困难和伤害。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支付赡养费,导致老人生活无以为继;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使得劳动者的生活陷入困境。对于这些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说明履行执行义务后可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
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性。如果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执行义务,或者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并且犯罪情节轻微,那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功能,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避免再次违法犯罪。
(六)追赃挽损程序
1.讲解对违法处置财产的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在实际案例中,有些被执行人通过故意毁损财产、无偿处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或者虚假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对于这些违法处置的财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例如,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财产故意毁损,以减少可执行的财产;或者将财产无偿处分给他人,以逃避执行。对于这些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缴违法处置的财产,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退赔,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强调检察院和法院在涉案财产处理中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在追赃挽损程序中,检察院和法院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检察院应当对侦查移送的涉案财产进行审查,确保涉案财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确保涉案财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处置,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和法院在涉案财产处理中的职责,有助于提高追赃挽损的效率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