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月之暗面分拆争议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董事背信责任探析(上篇)
2024-12-18
江卫、刘泽若

文 |  江卫律师 高级合伙人、刘泽若律师



目 录

上篇

一、事件回顾

二、月之暗面分拆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和董事背信责任的规定

1.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2. 董事背信责任

下篇

四、月之暗面分拆董事会决议效力分析

1. 分拆决议所涉有关事项的法律适用

2. 张予彤等董事是否与分拆决议所审议的事项构成关联关系

3. 张予彤等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下,分拆决议的效力

4. 分拆所涉及的有关豁免事项可能仍需循环智能股东会决议

5. 新公司法下的董事会决议表决规则

五、董事会决议有效的情况下关联董事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六、关于董事履职和委派/提名股东意志之间的关系

七、 实务建议

月之暗面公司1及其所开发的Kimi是当下中国最具潜力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之一,被《财经》杂志称为中国AI圈的“明星”。其联合创始人杨植麟、张宇韬、张予彤近日因一起仲裁案而引发关注,特别是金沙江创投的合伙人朱啸虎在自媒体的发声和杨植麟的回应更是让该案成为舆论热点。朱啸虎声称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的分拆过程有关决议程序不合规,作为金沙江创投委派至循环智能的董事张予彤在有关月之暗面分拆的董事会决议(以下简称“分拆决议”)过程中,隐瞒了其持有月之暗面公司股权的事实,该分拆决议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本次事件背后有关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参与表决而引发的争议值得引起重视,而我国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也首次规定了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并细化了有关董事背信责任的规定,本文尝试结合该起热点争议对有关制度和规则加以讨论2

01

事件回顾

据暗涌Waves今年11月的报道,月之暗面公司创始人兼CEO杨植麟和联合创始人兼 CTO 张宇韬被循环智能时期的投资人在中国香港提起仲裁,相关电子仲裁申请书已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3

 

北京循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杨植麟、张宇韬于2019年联合创立的一家专注于行业大模型和会话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的企业服务AI公司。据2024年12月8日查询的企业公示信息,自循环智能成立至今,杨植麟任循环智能的经理、张宇韬任监事。2024年10月9日,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分拆。根据媒体报道,月之暗面采用了VIE结构,杨植麟、张宇韬等人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离岸公司Moonshot AI Ltd,获得了红杉中国、真格基金等知名机构的投资,并通过在香港设立的Moonshot AI HK Limited在北京投资设立了北京揽月星辰科技有限公司,又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协议控制了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4


说法 | 月之暗面分拆争议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董事背信责任探析(上篇)

(月之暗面股权架构)


北京循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北京睿科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科伦智能”),该公司股东为杨植麟、张宇韬等四位自然人,我们未能查询到关于循环智能股权架构的进一步公开信息,其很有可能采取了月之暗面相似的股权架构,金沙江创投可能在境外持股平台持有股权,并通过VIE架构控制循环智能。

 

12月5日,循环智能投资人之一的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朱啸虎在微信发布一条朋友圈:“1)“月之暗面”本来就是循环智能内部已经开发两年的项目;2)分拆到今天,依然没有得到循环智能股东决议的签字,根本不只是豁免的问题,董事决议一直拖到分拆大半年后的今年1月才签字,但因为某董事(张予彤)隐瞒自己重大的利益冲突也可以被认为无效;3)张予彤向基金合伙人、其他循环智能投资人/股东故意隐瞒并欺骗自己在新拆分的公司有巨大的免费股份(900万股,相当于初始股份的14%,远超孵化月之暗面2年的母公司循环智能拿到的9.5%),违反了基金合伙人对LP的受托责任,也违反了公司董事对股东的受托责任,而被金沙江解雇。”几个小时后,朱啸虎再次发文,称“在张宇韬全职加入月之暗面的补偿上没有分歧。但是这个支持不代表可以容忍违背商业伦理道德甚至法律!我们完全不理解Kimi为什么一定要绑定张予彤,一个有严重利益冲突,并且违背受托责任,还一直不承认加入月之暗面的人?!”

 

此后,杨植麟发表了一份长文声明,对其从循环智能离职创业的过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为张予彤进行辩护。杨植麟在文中表示,其与循环智能CEO陈麒聪(经查询公示信息,其系循环智能独任董事、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2月达成一致,月之暗面将独立成立公司,而循环智能将无偿获得新公司的一定比例股份,这一决策有书面记录为证。杨植麟还指出,循环智能的董事会已经正式决议通过了月之暗面成立新公司的安排,并且所有董事,包括来自循环智能团队和外部投资机构的董事,都已签字同意。杨植麟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离开循环智能并重新创业的所有必要手续。针对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朱啸虎对张予彤的指责,杨植麟称其是月之暗面最合适的联合创始人,其邀请张予彤作为联合创始人加入月之暗面,并按照多年兑现的方式授予其股份。这些股份是对张予彤未来多年持续为公司服务和贡献的回报,与循环智能及其股东对杨植麟重新创业的决策无关,也与部分股东未投资月之暗面的决策无关。5

 

可以看出,本次事件中,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月之暗面分拆过程的内部决议程序的合规性,特别是张予彤隐瞒其与分拆决议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参与有关分拆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导致决议无效。由于公开信息有限,我们无法进一步得知有关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分拆的具体细节,特别是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具体过程、有关公司的章程规定、张予彤获得月之暗面股份的具体时间等内容,甚至作出决议的公司主体并非境内公司,不适用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但我们仍可以在中国公司法语境下对前述问题加以探讨研究,以供借鉴。未便于讨论,本文中将循环智能及其关联实体视为一方,将月之暗面及其关联实体视为一方,并不加以严格区分。

02

月之暗面分拆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朱啸虎和杨植麟披露的信息,尽管缺乏关于月之暗面分拆具体内容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但似乎可推断:1)月之暗面在分拆前已经在循环智能内部孵化了一段时间;2)杨植麟和张宇韬全职加入月之暗面工作;3)关于月之暗面分拆在循环智能内部决议涉及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其中董事决议已经在2024年1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尚未形成(签署);4)张予彤以联合创始人身份获得了月之暗面的股权(期权)。

 

考虑到循环智能和月之暗面都是AI领域的高科技创业公司,其核心的资产是核心研发团队和基于研发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从现有信息来看,月之暗面的分拆并非以公司分立形式进行,而可能是循环智能部分核心创始团队(杨植麟和张宇韬)带领部分研发人员携孵化期间月之暗面的研发成果重新设立新公司,与循环智能完全独立开展运营。因此,月之暗面分拆可能涉及:1)循环智能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可能包括改变张宇韬全职在循环智能工作的承诺)豁免;2)循环智能孵化月之暗面期间获得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转移;3)循环智能持有月之暗面股权的关联交易。

 

前述事项都可能涉及循环智能的内部决议,可能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其中,循环智能已经通过董事会决议,并于2024年1月完成了决议签署。在循环智能的董事会决议程序中,金沙江创投委派的董事张予彤参与了表决,同意前述分拆决议,但其被指隐瞒了持有月之暗面股份的事实,与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简言之,本事件中一个法律争议就是张予彤是否需要对月之暗面分拆的董事会决议回避表决,其未回避表决是否会导致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朱啸虎还表示根据公司章程,分拆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6。但我们无法获悉适用的该公司章程,故本文不对该公司就分拆月之暗面的审议权限加以讨论,仅就已经确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进行分析。

 

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循环智能不设董事会,由陈麒聪任公司执行董事。其股东睿科伦智能2019年10月以后的董事包括陈麒聪、张予彤、何沛、顾旻曼、揭发、杨植麟和张宇韬,但2022年1月后张予彤、何沛、顾旻曼退出董事会。从时间上看,分拆月之暗面的董事会决议可能于2023年年中作出,并于2024年1月签署,此时张予彤已经不再是睿科伦智能的董事,因此前述决议并非由循环智能和睿科伦智能公司董事会作出。但为了方便分析和讨论,我们假设作出前述分拆决议的董事会与睿科伦智能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董事会有相同的构成,且有关决议效力适用中国法律,在此基础上,我们尝试对前述法律争议进行分析。

 

同时,朱啸虎还指责张予彤的行为违反了基⾦合伙⼈对LP的受托责任,也违反了公司董事对股东的受托责任。限于篇幅,本文不涉及合伙型基金中GP及其合伙人对LP的责任,仅就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所对应的责任问题稍加讨论。

03

说法 | 月之暗面分拆争议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董事背信责任探析(上篇)


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和董事背信责任的规定

1.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我国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的规定,可以追溯至2005年《公司法》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规定确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程序中关联董事一律规避的原则,此后历次修订均予以保留。现行《公司法》7仅将“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改为“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仍保持不变。

 

对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国《公司法》一直未有明确规定,直至2023年公司法修订,于185条规定董事会对该法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也即当董事涉及《公司法》182条规定的关联交易、183条规定的不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184条规定的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时,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也即如果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可以设定更多需要关联董事回避的条款,甚至可以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要求关联董事一律回避表决。

 

现行《公司法》第265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可以看出,《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较为中立和宽泛,只要该关系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可能性即可。在回避表决的问题上,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需要考虑关联方事实上是否与公司及议决事项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只需要存在关联关系(也即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可能性),就应当回避表决。而针对非上市公司,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关联董事仅指《公司法》第182条至184条所列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如果构成回避表决的情形,则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也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在此情况下,即使原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事项,也需要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另外,虽然《公司法》第185条并未规定非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的披露义务,但是182条至184条关于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均规定了关联董事的报告义务,因此关联董事事先报告和披露是回避表决的题中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85条仅规定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但未规定关联董事不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规定其不得参与董事会对其关联议案的审议。也就是在充分披露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并在审议过程中发言,帮助其他董事在充分获得信息的情况下审议和表决。

 

2. 董事背信责任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了董事违背忠实义务从事相关行为(《公司法》181条至184条规定的情形)所取得的收入公司享有归入权,188条和190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当然包括董事背信行为给公司和/或股东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对董事赔偿范围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董事背信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背信董事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赔偿公司和股东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注释

在有关月之暗面分拆过程中,有关决策的主体和程序尚不得而知,为方便讨论,本文述及月之暗面和循环智能时,根据所讨论的内容,分别指其整体或有权做出决议的实体。


2 本文旨在结合月之暗面分拆争议,探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董事背信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鉴于公开信息的局限性,本文所依据的事实假设仅供学术讨论,不代表对案件的全面或准确描述。文章中的法律分析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并欢迎批评与指正。


3 樊朔:《明星AI公司创始人为何陷仲裁风波?》,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财经杂志”,载https://mp.weixin.qq.com/s/U89vTjKUueZELQNg_0q_sw


《探秘Kimi月之暗面:注册地开曼群岛,创始人套现数千万美元?》,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真智AI”,载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33928445&ver=5682&signature=GJcZGOJakEs8VAfx4IIiYkCF0CoEOj5tzT*fO4fd7K64glFpfTmcYAUHzP3oVe9pN2dXvaxNh*tzWKGYK05LHb1bAEfq3rsKV1sd-KjXPIKeqDbgDZ*a4WP--fWLYzD9&new=1


《月之暗面杨植麟详述仲裁事件,张予彤股份获授基于未来多年贡献》,来源MSN,载https://www.msn.cn/zh-cn/news/other/月之暗面杨植麟详述仲裁事件-张予彤股份获授基于未来多年贡献/ar-AA1voBtt?ocid=BingNewsSerp



两大冲突仍存,朱啸虎与月之暗面矛盾疑点待解》,载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733360754/6750fc7202001b5fg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述及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均指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除非特别注明年份,否则“原《公司法》”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修正并于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