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11个亮点速览
2025-01-16
徐巧月、卢辉敏

文 | 徐巧月律师 高级合伙人、卢辉敏律师



目 录

一、 增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明确同居财产的分割规则

三、 婚姻前后房产赠与的离婚分割规则确定

四、 直播打赏行为可能构成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五、 坚守公序良俗原则,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六、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来源及比例成为离婚时分割的判断基础

七、 明确涉及“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则,尊重市场交易规则

八、 严厉遏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九、 禁止滥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十、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与扶养

十一、 限制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与子女约定的单方撤销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详情)该解释,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难题,立足国情、社情、民情,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需求新期待。


《解释(二)》全文共23条内容,秉持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价值理念,为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界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同居财产分割、利用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关切的棘手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本文中,笔者整理出11大亮点内容,供参考讨论。

01

增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在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情形如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利用离婚的方式将主要财产分配给一方的方式,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赋予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处分的权利,是打击“逃废债”行为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回应,增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的可能性,同时再次强调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我们在此特别提醒当事人,切勿盲目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进行债务规避,这不仅可能导致财产分配无效,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2

明确同居财产的分割规则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解读:在我国,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共同生活的各类当事人日渐增多,无论是恐婚族、黄昏恋还是其他人群,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权益,也需要法律规则的适用和保障。


本条规定针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仍以各自财产各自所有为原则,并考虑实际生活及投入的多少、有无共同子女等因素,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能够考虑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收益、处分、分配进行约定,以更加符合本人真实意愿。

03

婚姻前后房产赠与的离婚分割规则确定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本条实则是对“加名字”后房产分割的规则确定,笔者认为其主要目的是希望男女双方回归缔结婚姻的本意,婚姻应更加注重相互扶持、信任和忠诚,家是温情的港湾,而不是“只谈金钱”。


在本条规定下,若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或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结婚或婚姻关系(无论是缔结还是维持),通过“加名字”的方式赠与另一方房产份额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及折价补偿时,首先将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其次将主要考虑房产来源、子女、婚姻存续期间长短、离婚过错等因素,也就是对家庭的贡献度。


同时,特别增加了接受方严重侵害给予方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时,给予方有撤销权等,将进一步保护婚姻中善意一方及其近亲属等的权益。


因此,我们建议切勿以恋爱、短婚等形式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事情,若没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请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内心选择。如果最终选择缔结婚姻关系,就是“家庭成员”,既有夫妻间的扶持义务,也有孝亲敬老的义务。家庭和谐了,社会才能稳定安康。

04

直播打赏行为可能构成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打赏成为较为常见的“消费”行为。本条规定针对这一新兴行为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赋予了另一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规则下仅限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适用,而不是“追回打赏资金”。法律意义上来说,不意味着“打赏行为无效”,针对打赏行为是否有效,仍需要在《民法典》民事基本原则和合同编等条款下适用,重点考量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打赏对象的特定性、是否存在民事欺诈/诈骗等因素。


因此,我们建议,夫妻之间需有必要的信任和独立空间,但也需要多关心另一半的爱好需求和行为动向,可以订立婚内协议明确合理消费的范畴等,也可以定期交流家庭财务状况等及时了解。此外,消费还是要理性!

05

坚守公序良俗原则,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系对婚内坚持公序良俗原则的再次明确,坚决维护“无过错”配偶的共同财产权。同时在第二款增加了对存在此类行为的一方的惩罚措施,以弘扬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6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来源及比例成为离婚时分割的判断基础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就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父母双方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产归属的认定以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子女、共同生活、过错等因素。


但是,基于婚姻家事的复杂性,共同生活等因素的判断具有较高的主观性,笔者觉得今后实践中,针对该类房产分割的司法实践,仍将面临很多标准不明确、主观空间大等挑战。


因此,我们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或者装修房子,甚至是提供家具采买、重大不动产采购等资助的,仍建议以适当的协议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产生后找不到平衡点,影响解决问题的效率和公平。

07

明确涉及“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则,尊重市场交易规则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解读:本条系对民法与商法交叉领域的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处理规则的回应,本规则尊重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否定基于市场交易的商法规则。同时,该条虽然规定了在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时的例外情况,但是否恶意转让在实践中较难证明,比如股权公允对价难以明确、转让时机难以察觉等,实践中仍将考验各主体的经验和能力。


因此,我们建议,有对外投资的夫妻可以有婚内协议来明确这些投资的日常管理、处分、收益等原则;另一方面,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在受让股权时需要增加问询出让方的婚姻状态以及配偶的态度等,以免交易瑕疵导致的风险。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明确了工商登记的“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时的股权归属认定,还是应当基于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则予以判断。

08

严厉遏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读:上述三条规定均是针对婚姻内外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且增加法院主动释明撤销监护人资格等要求。同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子女抚养的不利因素,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司法体现。


笔者针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适用等,将另有专业文章后续分享。

09

禁止滥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考量,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而后,又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交易处分。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房价快速上涨时,有些人又会以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交易无效。这不仅给交易对方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经济风险,也可能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本条的规定,旨在防止父母滥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否定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而维护交易秩序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然,笔者认为这条同样用以规制交易对方以此原则为理由,要求确认交易无效的行为。

10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与扶养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认定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事实的具体考量因素,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关键方面。这种综合考量的方式,使得对继子女受抚养教育事实的认定更加全面、客观、准确,避免了单纯依据前一段婚姻破裂时纸面上的“抚养权归属”而导致的片面判断等,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基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关系而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原则,认可在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拟制血亲关系的减弱与解除,为处理此类复杂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关系,如继父母子女的继承等,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明确了“我养你小,你养我老”的原则,继子女父母关系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曾经养育教育的事实不会改变,继子女仍需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继母承担必要的赡养义务。

11

限制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与子女约定的单方撤销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明确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法律性质,即该约定系双方对离婚财产的分割,而不是适用赠与。这类看起来像“赠与”的行为,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因此不能任意撤销。但是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本条规定赋予了另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协议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在第二款明确了子女在特定情况下的独立请求权,强化了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做出此类决定时仍需要慎重考虑,同时也可以对今后子女接受一定财产设计一些必要的条件,避免出现“子女不孝”却无法撤销或改变财产归属的情况。

研究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11个亮点速览

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意义重大,从规范同居、夫妻赠与房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财产问题,再到遏制抢夺子女行为与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等,紧密贴合社会现实需求,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且实用的裁判准则,积极推动家庭关系在法治轨道上稳定发展。


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像父母购房出资比例的复杂判定、同居财产分割时各种因素的权衡等,都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探索与磨合。


笔者深知以上分析较为仓促不够全面,愿借此文与大家交流。


本文中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正式立场或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咨询本所的执业律师,以获得专业、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