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本条实则是对“加名字”后房产分割的规则确定,笔者认为其主要目的是希望男女双方回归缔结婚姻的本意,婚姻应更加注重相互扶持、信任和忠诚,家是温情的港湾,而不是“只谈金钱”。
在本条规定下,若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或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结婚或婚姻关系(无论是缔结还是维持),通过“加名字”的方式赠与另一方房产份额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及折价补偿时,首先将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其次将主要考虑房产来源、子女、婚姻存续期间长短、离婚过错等因素,也就是对家庭的贡献度。
同时,特别增加了接受方严重侵害给予方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时,给予方有撤销权等,将进一步保护婚姻中善意一方及其近亲属等的权益。
因此,我们建议切勿以恋爱、短婚等形式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事情,若没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请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内心选择。如果最终选择缔结婚姻关系,就是“家庭成员”,既有夫妻间的扶持义务,也有孝亲敬老的义务。家庭和谐了,社会才能稳定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