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转让” 与 “善意转让” 的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对转让股东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其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这一区分犹如一把天平,衡量着股东转让股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1.恶意转让的认定标准: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公司已面临诉讼、债务违约或资不抵债等重大债务风险,原股东可能仍需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一人公司的原股东若未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即使转让股权后,仍需对持股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很可能是为了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当公司深陷多起诉讼泥潭,资产已不足以覆盖债务时,股东若将股权转让,此行为便可能被视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受让人明显缺乏出资能力:例如受让人为低保户、无收入来源者或存在重大债务。若受让人显然缺乏必要的出资实力,股东向其转让股权,无疑增加了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转让价格不合理:零对价或象征性低价转让,且未完成公司资产交接。如果股东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未完成公司资产交接,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让。例如,股东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且未将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告知受让人,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让。
2.善意转让的免责情形:
受让人具备出资能力,且转让价格合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的出资能力是判断转让行为是否善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受让人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出资能力,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转让。此外,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亦是衡量股权转让是否为善意的重要标尺。若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值相符,且无显著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现象,则该转让行为更可能被视作善意转让。
转让后公司债务仍能正常清偿。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也是判断转让行为是否善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转让后公司的资产状况良好,债务能够正常清偿,没有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风险,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转让。譬如,股权转让后,公司凭借合理的经营策略与资金管理,仍能如期清偿债务,未发生违约或资不抵债的情形,此类转让行为即可视作善意。
(二)多次转让的补充责任链条
在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责任的承担呈现递补性特征:
1.责任追溯机制:若最终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向前手转让人逐级追索,直至最终的转让人。这种责任追溯机制的建立,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股权多次转让的过程中,每一次转让都可能涉及不同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如果最终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追溯机制,向前手转让人逐级追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追溯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通过多次转让股权来逃避出资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顺序: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出现债务问题,首先应追索受让人财产,若受让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转让人需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优先追索受让人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如果受让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转让人需要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