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场地出租者并非预付合同的当事人,却因租赁关系被追责,这本身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加重了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因此,笔者在提出建议时,明确提出在这种情形下,对商场场地出租者设定的法律义务必须是合理、明晰、可操作的。草案原规定的“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在实务中可能会引发举证标准、举证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商场场地出租者被迫承担无法预见的风险;草案原规定的“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并没有实质性衡平消费者、经营者、出租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安排,一刀切的将责任主体锁定到商场场地出租者,人为地凭空制造出了三角债关系,不仅不能真正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反而会徒增诉累;草案原规定的“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实际上已经涉及了送达问题,商场场地出租者如何一定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实践中很难证明,特别是“真实”、“有效”两个点必将导致巨大的争议。
令笔者欣喜的是,在最终的发布稿中,第六条的上述几个问题均得到了妥善解决,此次修订不仅是条款表述的调整,更是法律逻辑与社会价值的深度契合。最高院以精准规则重塑责任边界,在消费者权益与市场主体活力间寻得平衡,彰显法治智慧。
其一,坚守合同相对性:锚定过错,破除“连坐”困局
合同相对性是民法基石,若因经营者违约便追溯至商场场地出租者,无异于强加“无限背书”之责。发布稿摒弃“一刀切”连带责任,将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严格限定于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如放任无证经营),既避免“无辜躺枪”,又警示出租人守住底线。责任归责的逻辑,恰如江河分流——各担其责,方能奔涌向前。
其二,明晰权利义务:以“形式审查”划清了合规的边界
草案中模糊的“审查义务”曾令商场场地出租者如履薄冰。发布稿以“形式审查”破题:核验证照、留存信息即为尽责,无需深究经营者的实际履约能力。此举如同为行业点亮一盏明灯——合规成本降低,规则清晰可循,市场主体得以轻装前行。
其三,促进商业生态健康:稳市场、惠民生
苛责商场场地出租者或致租金上涨、门槛畸高,实际上将会挤压中小商户生存空间。发布稿通过限缩责任,为商业地产注入了稳定剂:商场场地出租者风险可控,招商更趋灵活;商户百花齐放,消费者亦享多元服务。法治的终极价值,正是以规则之力托举市场活力,让繁荣与公平共生。
从“无限连带”到“过错归责”,第六条的修订不仅是条款的优化,更是法治对商业逻辑的深刻回应。它诠释了一个真理:公平非此消彼长,而在规则的砝码下,让每一方都能站稳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