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东南亚投资法律概要——新加坡篇
2025-03-21
胡敏律师、陈旦莹


文 | 胡敏律师 高级合伙人、陈旦莹 实习生

目 录

一、经贸投资情况概览

(一)当地经济概况

(二)经贸合作现状

1、经贸协定

2、实际交易

3、重点行业

(三)经贸投资优势

二、经贸投资政策法规

(一)法律环境概览

(二)贸易政策及法规

1、主管部门

2、主要法规

3、进出口规定

(三)投资政策及法规

1、主管部门

2、主要法规

3、行业限制

4、投资方式

(四)外企承包当地工程规定

1、许可制度

2、招标方式

3、验收规定

(五)企业税收制度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商品与服务税(GST)

4、特别税种

(六)劳动用工规定

(七)纠纷解决方式

1、诉讼

2、仲裁

3、调解

4、行政救济

三、经贸投资风险与防范建议

(一)法律合规风险

(二)政策变动风险
(三)社会差异风险




01


经贸投资情况概览

(一)当地经济概况


新加坡经济运行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服务业发展强劲,外汇储备充足,信用评级高,经济展现出较强的韧性和抗风险能力。新加坡经济在疫情后持续复苏,显示出强劲经济实力。国际评级机构对新加坡的主权信用评级维持在AAA级,这反映出新加坡具有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和较低的债务风险,为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信誉和融资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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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Singapore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The World Bank)


(二)经贸合作现状


1、经贸协定


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双边协定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2008年10月签署。根据协定,新加坡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中国也于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2019年10月,《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2) 《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5年11月签署。

(3)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1986年4月签署。

(4) 《科技合作协定》:1992年3月签署。

(5) 《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1999年10月签署。

(6) 《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8年10月签署。

(7)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3年10月签署。

(8) 《关于成立服务贸易合作促进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2013年10月签署。

(9) 《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17年5月“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签署。

(10) 《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2年10月签署。

(11) 《关于宣布实质性完成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后续谈判的谅解备忘录》:2023年4月签署。


这些协定涵盖了贸易、投资、税收、科技、劳务合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贸易、“一带一路”建设、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体现了中新两国的经济合作广泛而深入。


2、实际交易


据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2024年《世界投资报告》,2023年新加坡吸收外资流量1596.7亿美元;截至2023年末,新加坡吸收外资存量26323.6亿美元。另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对新加坡直接投资流量130.97亿美元;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新加坡直接投资存量864.4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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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商务部)


3、重点行业


中资企业在新加坡承包工程市场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活跃在新加坡承包工程市场的主要中资企业目前有40多家,如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地铁项目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骄人业绩。目前,活跃在新加坡地铁市场上的中国承包商主要有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等。这些企业在地铁隧道施工、车站建设等方面展现了卓越的技术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总体来看,中国与新加坡在承包工程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中资企业在新加坡市场的发展势头强劲,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技术水平和项目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为两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累计投资额来看,中国在新加坡金融保险和贸易行业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活动主要通过并购形式展开,涉及的并购项目包括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大士能源、登布苏多联产项目及海水淡化厂项目、新加坡石油公司等,覆盖了金融、能源和基础设施等多个行业,彰显了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市场多元化投资布局的战略态势。


三)经贸投资优势


首先,地理位置优越,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海峡出入口,是亚太地区重要的世界贸易、金融、航运中心,便于中国企业进入东南亚乃至亚太市场。同时,新加坡政治社会稳定,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政策具有延续性,政府提倡种族包容,致力于打造多元和谐的社会氛围。其法律制度完备,政策公开,司法公正严明,不可预见风险较小。此外,新加坡的金融体系发达。其作为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中心、亚洲美元市场中心,也是全球第三大离岸人民币中心,金融机构众多,金融产品丰富,金融服务水平高。


再则,基础要素优越,新加坡劳动力受教育水平较高,长期接受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劳动力素质优良。劳动力市场较为灵活,能够满足企业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新加坡基础设施完善,其集装箱码头、机场服务在全球名列前茅,并且拥有亚洲先进的宽频互联网体系和通信网络。交通便利,物流发达,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作为一个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国家,市场消费能力强,居民生活水平高,对各类商品和服务的需求较为旺盛。

02


经贸投资政策法规

(一)法律环境概览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是独特的混合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成文法、判例法以及在特定宗教群体中适用的宗教法规。新加坡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明确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英联邦国家,新加坡的普通法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的部分特点,使其法律体系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新加坡的司法系统独立,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干涉,保障了司法公正。此外,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强调司法效率,采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和电子化系统来提高案件处理速度。


新加坡积极参与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与多国签署了多边条约、双边协定。


(二)贸易政策及法规


1、主管部门


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MTI)是新加坡政府直接授权制定有关贸易与工业发展政策的部门。


贸工部监管10个法定部门,其中4个涉及具体贸易事务:

(1)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

(2)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

(3) 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SG)

(4) 裕廊管理局(JSC)


2、主要法规


新加坡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理办法》、《商品服务税法》、《竞争法》、《海关法》、《商务争端法》、《自由贸易区法》、《商船运输法》、《禁止化学武器法》和《战略物资管制法》等。


3、进出口规定


(1)进出口管理


进口方面,在货物抵达新加坡之前,进口商必须通过贸易交换网向新加坡关税局提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一旦货物满足相关法规要求,新加坡关税局便会向进口商颁发新加坡进口证书以及交货确认书,以确保货物真正进入新加坡境内,而非被转移或出口至禁止的目的地。通常情况下,所有进口货物均需缴纳消费税。若进口货物属于受管制类别,则必须向相应的主管机构提交许可证申请并获得批准。


出口方面,对于非受管制货物,若其通过海运或空运方式出口,出口商需在货物出口后3天内通过贸易交换网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而受管制货物,以及通过公路或铁路运输的非受管制货物,在出口前则需通过贸易交换网提前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此外,出口受管制货物还需事先获得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或许可。


(2)海关管理


新加坡《海关法》明确指出,进口商品可分为应税货物与非应税货物两类。应税货物主要包括石油、酒类、烟草制品及机动车辆等四大类商品,而非应税货物则涵盖了除上述四大类之外的所有其他商品。无论是应税货物还是非应税货物,进口至新加坡时均需缴纳9%的消费税。此外,除需缴纳消费税外,应税货物还需支付国内货物税以及关税。


(三)投资政策及法规


1、主管部门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简称“经发局”,英文简称EDB)为新加坡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


2、主要法规


新加坡与在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企业注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国内货物买卖法》、《进出口管理法》和《竞争法》等。


3、行业限制


新加坡对外资无一般性要求或义务,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故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较为自由。不过,新加坡仍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业(如下表所列),需取得政府批准才能对其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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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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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企承包当地工程规定


1、许可制度


新加坡建设局(BCA)是新加坡对建筑业的管理机构,也是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属的法定机构。在新加坡承包工程需首先在企业管理局(ACRA)注册分公司、个人所有或合伙制的企业,并向新加坡建设局申请相应的建筑资质并获得建设局建筑商许可(BLS),该许可分为普通建筑商和专门建筑商两类,普通建筑商类又分为两级,第二级普通建筑商不能承包合约金额高于600万新元的工程,而第一级普通建筑商则不受此限制。


承包商所投标的政府工程类别和金额分别受限于其注册类别和等级。外国自然人在新加坡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并不受特别的限制。但是在承包商注册系统(CRS)下,个人所有或合伙制企业只能定位C1或L1级。外国承包商可承揽与其建筑资质相符合的工程项目,无明示的禁止领域限制。但是政府工程若涉及国家安全,政府可采用有限招标或邀标方式限制参与工程的承包商。


2、招标方式


新加坡所有公共工程项目的招标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可通过新加坡政府电子政务网站查询项目信息。私人工程项目由业主通过报纸、网站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对外发布信息,工程顾问通常也会推举或邀请承包商投标。了解信息后,为取得项目企业需参与国际招标,即按照新加坡建设局承包商注册系统(CRS)下审定的资质等级所批准的工程类型及范围进行投标,不得跨级、跨范围投标。资质方面,建筑企业能够在企业管理局(ACRA)完成公司注册程序,之后,建筑企业必须向新加坡建设局(BCA)申领建筑商许可(BLS)或承包商注册(CRS)资质等级。


3、验收规定


新加坡建筑项目业主方会委派监理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实现和施工进度进行全程监理,工程款按项目完成阶段逐笔拨付。《建筑业管制法案和规例》(Building Control Act and Regulations)规定,开发商必须呈交建筑蓝图或任何修订以申请建筑管制总监的批准。


(五)企业税收制度


新加坡按属地原则征税,而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赚取的收入也须缴纳所得税,有税务豁免的除外(如: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详细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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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其征税实行累进制。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其就业收入按15%的统一税率或累进居民税率征税。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不过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


3、商品与服务税(GST)


即消费税,凡从事货物和劳务服务供应活动,且年度应税营业额达到或超过100万新元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进行消费税的登记。对于已登记消费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算方式为销项税额扣除因购进货物或服务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目前, 消费税的标准税率为9%。出口商品和服务被划分为国际服务范畴,享受0%的消费税优惠;而无家具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贵重金属的投资进口与本地供应、金融服务等则被免征消费税;商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私人之间的交易等活动也不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4、特别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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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用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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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在对外籍劳务人员的政策法规方面有其特别的制度,主要包括:新加坡对外国工人实行工作准证制度,分为就业准证(EP)、S准证(SP)和劳务准证(WP)三类。外籍人士在新加坡必须持有相应的工作准证才能合法工作,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务工。新加坡对不同行业的外籍劳务人员实行配额制度,如建筑业和加工业的外籍劳工比率顶限从2024年1月1日起收紧至1比5,即每聘用一名新加坡本地员工,企业最多可引进5名外籍劳工。


(七)纠纷解决方式


1、诉讼


作为对抗式争议解决途径,诉讼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并耗费较长时间。新加坡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法》(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国家法院法》(the State Courts Act)以及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法规、法庭规则、诉讼指引、判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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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主要包括国家法院(State Courts)、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s)与家事法院(Family Justice Courts)。除涉及家事、未成年人等案件由家事法院管辖外,国家法院作为其他案件的一级审级,包含了地区法院及各专门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High Court)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组成,后者为新加坡最高司法裁决庭。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一般可在英联邦国家内,以及政府公告的区域(目前有中国香港)的法院登记后予以执行。中国与新加坡于1997年签订《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2、仲裁


仲裁是涉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可提供中文仲裁以及涉及中国法律的仲裁员,且中国和新加坡同属《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成员国取得的仲裁裁决,可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规定,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成立于1991年,属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设有仲裁法院和董事会,分别负责监督案件管理和仲裁任命以及组织和业务发展。此外,新加坡还拥有多个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和新加坡仲裁员研究所等。


新加坡法院重视执行仲裁协议,特别是国际仲裁协议。根据《国际仲裁法》,若一方违反协议而提起诉讼,法院可暂停诉讼,要求履行仲裁协议。对于非国际仲裁,《仲裁法》允许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暂停诉讼,同时法院还可为协助国内外仲裁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3、调解


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由调解人协助当事人找到涉案各方都同意且能照顾到其各自不同想法的解决方案,具有自愿、灵活、高效、保密等优势。


201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联合国框架下首个以新加坡为名的公约。2019年,51个国家(包括中国、美国、以色列、印度等)代表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显著提升了新加坡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使其成为全球商事调解的重要枢纽。该公约增强了新加坡在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和机构选择本地调解服务,巩固了其作为亚太地区商业与法律枢纽的战略优势。


4、行政救济


外国投资者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向同一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当事人因为违规而被要求去法庭解释,则可在法庭陈述环节中陈述理由进行辩解。


如果外国投资者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可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高等法院有权审查法律、政府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并且在必要时要求撤销或重做相应的行政行为。

03


经贸投资风险与防范建议

(一)法律合规风险


新加坡法律制度完善,企业在合规审查方面需更加谨慎全面。在用工管理方面,新加坡有严格规定,如雇佣外籍劳工的比例限制、人力年配额制度、外劳税和担保费的缴纳等。企业若不遵守,可能面临罚款、限制雇佣外籍劳工等处罚,影响正常运营和项目进度。同时,新加坡政府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企业若在生产运营过程中违反环保规定,如造成环境污染、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等,可能会被处以高额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增加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此外,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备,企业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为应对这些合规风险,企业需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新加坡的用工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确保外籍劳工的雇佣符合当地规定,同时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调整用工策略。在环保方面,企业在投资前应充分了解新加坡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将环保因素纳入项目规划和预算中,运营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和技术创新,确保生产运营活动符合当地环保标准。此外,企业还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申请、注册和保护,日常经营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


(二)政策变动风险


新加坡政府为吸引外资虽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地区总部或国际总部等,这些形式都享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但其亦时常根据市场变化修改变动相应政策。对此,企业应组织专门人员及时跟踪相应动态,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灵活变动合适的投资方式,以争取最大优惠。


(三)社会差异风险


新加坡是多元文化的移民国家,中资企业若对当地文化缺乏了解与尊重,易在交流中产生误解和冲突,影响运营。同时,新加坡社会注重和谐稳定,企业若在用工管理、社区关系等方面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损害企业声誉。因此,中资企业应加强文化学习,尊重风俗习惯,可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文化培训;严格遵守当地规则,参与公益活动,树立良好形象,赢得认可。

来源

1、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新加坡2024年版)


2、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3、新加坡法律:www.singaporelaw.sg


4、新加坡进口管制物品目录及对应申请批准的主管机构名单:www.customs.gov.sg/businesses/importing-goods/controlled-and-prohibited-goods-forimport


5、新加坡出口管制物品目录及对应申请批准的主管机构名单:

www.customs.gov.sg/businesses/exporting-goods/controlled-and-prohibited-goods-for-export


6、北京法院网:新加坡的法律体制,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1/04/id/881246.shtml


7、留学世界:新加坡法律体系及其特点,https://www.liuxueshijie.com/article/204068.html


8、Discover the courts, https://www.judiciary.gov.sg/discover-the-courts


9、Legislation,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SINGAPORE, https://www.mti.gov.sg/Resources/Legislation.


10、威科先行:新加坡投资程序及法律风险提示简述




本文中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正式立场或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咨询本所的执业律师,以获得专业、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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