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2025-04-28
周辉、钱森虹

文 |  周辉律师、钱森虹律师



目 录

引言

一、形格势禁:在建工程“网签”与转让限制问题

二、改换门庭:在建工程证照效力与变更问题

三、木已成舟:在建工程债务确认与清理问题

四、承前启后:工程合同义务承继与终止问题

结语

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关键词:在建工程 施工主体变更 债务清理 合同承继




引言

在建工程1转让作为一类特殊资产交易,已在近年来成为房地产并购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呈现出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与独特的市场机遇,并成为众多房企资产重组和风险化解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区别于已开发完成或已成熟运营项目的转让,在建工程转让因其遗留有诸如:项目转让限制性条件繁杂、工程证照失效、施工主体变更困难、应付工程款无法有效清理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工程合同义务承继与终止等问题,其所涉风险远远高于其他类别的房地产收并购交易。因而在法律尽调工作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就此类资产交易中的特性问题予以重大提示。本文正是以笔者在过往在建工程转让项目2中的尽调经验为基础,就上述提及的几大重点关注问题予以简要分析,试图从实操角度提供一些个人应对建议和示例,以供读者参考。

01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形格势禁:在建工程“网签”与转让限制问题

可转让性,始终是房地产收并购项目起始需要予以确认的首要问题。从项目转让的基本条件来看,核查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是法律尽调工作中的常规操作,而项目开发投资比例也是必会被提及的问题之一,例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则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才具备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转让性;而从在建工程转让法律限制条件来看,司法查封、抵押限制、合同限制等均是常规备查内容。而除去土地出让金、司法查封以及抵押限制等前述内容,结合过往项目经验,在本次在建工程转让限制问题的论述中,笔者更想要提示的内容则是关于在建预售商品房“网签”3作为融资担保形式所带来的转让限制问题,具体以某度假村在建工程项目中遇到的“网签”锁定交易为例,主要可以归纳以下要点内容予以示例: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02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改换门庭:在建工程证照效力与变更问题

在建工程收购后,新进买方的核心工作即是对未完工项目进行续建、改造或者升级,以提升项目价值,进而启动后续可能的转售或运营。因而,在接盘在建工程项目之前,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效力问题通常是我们在法律尽调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一项内容,以便更好协助买方预估项目最终完工时间以及是否可能发生竣工时间延长情形,能够提前统筹应对方案;而在接手在建工程之后,还需特别留意工程证照主体的变更难易问题,因为在实操中就施工单位予以变更,通常需要原施工单位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交变更申请表、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原单位无债务纠纷证明或工资支付承诺等材料。若在交易过程中未有提前考虑该项内容,则项目完工时间将可能因证照变更问题而被无限期拖延。就此,在以往笔者出具的尽调报告中均会将工程证照效力做特别提示,同时将原施工单位的配合义务作为一项交易前置条件并与款项支付安排做合理绑定,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其中,就施工许可证的效力问题,在尽调报告中的提示内容主要可作如下示例: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而就施工单位证照主体变更问题,在尽调报告中的提示主要内容如下示例: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03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木已成舟:在建工程债务确认与清理问题

多数情况下,在建工程项目因“烂尾”停工多年,合同台账通常在尽调过程中并不能被我们尽调团队完整获取,也就导致了部分隐性债务在尽调中无法予以发现,特别是原业主或卖方未予披露的担保或连带责任、因工期延误或逾期支付工程款引发的索赔责任以及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欠付的未结清款项、未披露的行政处罚责任等。而要就在建工程债务完成确认与清理,本身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除了全面梳理,逐单位、逐项目、逐笔进行排查外,法律尽调团队还应当合理利用法律程序,从已有诉讼或者时效问题上来综合评估债权债务风险,并且需要注意与财务尽调团队的配合与联动,通过检查会计科目,追踪资金流向,识别未入账债务等方式汇总或有债务(如诉讼、索赔)并评估其发生概率。就此,在尽调过程中若遇到上述相类似问题,则建议至少应在尽调报告中按以下内容予以要点提示: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04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承前启后:工程合同义务承继与终止问题

在建工程存量合同义务的承继是项目收购、重组或续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必要性源于法律约束、项目可持续性及风险控制等多重维度。根据《民法典》第555条,在建工程作为整体资产转让时,原合同权利义务原则上由受让方概括承继。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终止合同可能构成违约,导致诉讼。若未与原合同相对方(如供应商、分包商)达成权利义务承继的相关补充协议,原业主或卖方的债务可能被视为“遗留债务”,收购方需承担连带责任。而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等证照的变更更是需以合同义务承继为前提。例如,变更施工单位时需提供原施工合同解除或承继的证明文件,否则无法通过审批。为了防控该等隐性风险,通常以三方协议签署,与原业主、合同相对方明确权利义务转移,约定原业主历史责任的豁免为主要手段。就该等问题,作为尽调报告的重点内容可提示如下:


房地产尽调实务之(四)| 在建工程法律尽调常见重大问题提示


结语

时值对等关税政策持续撕裂传统贸易秩序,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化,中国房地产市场该如何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尚待各方努力寻求到一条有效的破局与纾困路径。但立足当前市场环境,在外部减量发展的同时,做足房地产业内部增量文章,不断扩大内需,或许才是未来我国房地产业良性发展的重心。“潜居抱道,以待其时”,优质的在建工程项目势必将逐渐成为战略投资者未来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盘活存量在建工程资产之于扩大内需而言,理应成为优先事项。而在此时,若能善用法律尽职调查之手段,积极参与市场活动,以法律人之姿,维护市场参与主体利益,也可谓“正当其时”。


就在建工程尽调与并购相关的未尽话题,欢迎与我们保持联系,我们也乐于与诸位作进一步有益交流与探讨。


注释

1 在建工程是指经批准立项,拥有合法完整用地手续,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在建设(包括已停建或缓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工程项目;简单而言系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其施工进度还未完工或达到最终验收标准。


2 本文所提及的在建工程转让项目,是指在房地产并购项目中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且在交易方式上通常系以资产收购方式完成。


3 网签即指网上签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住建委网上签约系统在线录入《商品房(含预售)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做合同备案的过程的一套行政管理程序。

本文中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正式立场或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咨询本所的执业律师,以获得专业、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