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一般诉讼流程介绍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
2025-06-16
张文钧

文 | 张文钧律师 高级合伙人


01


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地域管辖:


1、通常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款案件、质量问题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例外情形:挂靠人起诉被挂靠公司,由被挂靠公司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例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辖终455号裁定


裁判规则:中联天盛公司依据《合作协议》等证据,主张黄继君、江谋花、黄婷造成中联天盛公司损失,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后于一审中变更案由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要求黄继君、江谋花、黄婷返还合同价款4811258元并支付利息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2号裁定


裁判规则: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力筑公司起诉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不当。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实务中,施工单位起诉发包单位索要工程款,若该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属于同一个省内,或者都不属于同一个省内,则中级人民法院要受理该案件,起诉标的需在5亿元以上;若当事人一方是省内,另一方是省外的,比较常见的是施工单位是省外的情形,则这种情况下只要起诉金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就由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高院和最高院直接决定要对涉及部分企业的案件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到一个法院进行管辖;还有一种则是通过基层法院、中院法院层层上报申请对涉及部分企业的案件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到一个法院进行管辖。这种集中管辖一般都是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防止不同地方涉及同一企业的案件作出的判决存在不一致,同时也是对企业资产的整合,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02


确定诉讼主体身份和法律关系:施工方以什么身份提起诉讼,起诉谁

这里选取最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提起工程款诉讼)为例,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总包施工合同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正常处理,总包方起诉发包方。


2、合法分包合同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正常处理,分包方起诉总包方。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3、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情况下:


(1)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总包和发包单位,总包单位会承担付款的义务,同时发包单位在欠付总包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如果总包怠于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那么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总包和发包单位,发包单位需要在欠付的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4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可以总包作为跳板,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4、挂靠情况下:目前没有明确的直接文字上的司法解释对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进行规定,但由于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普遍,所以在一些司法观点中也会对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进行规定(最高院六巡观点介绍)。


(1)发包单位不知道挂靠情形的处理: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该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发包单位知道存在挂靠情形的处理: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或挂靠人直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人可以跳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03


确定诉讼请求: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预期可得利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工程款:是最基础的主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2、利息:主要有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迟延支付的利息,和满足一定施工节点后的节点付款利息。(比如竣工验收、结算,质保期一般都会有不同的付款比例,相应的利息计算基数也会发生变化)。计息标准有法定LPR和约定标准两种。


3、停窝工损失:工程因发包人或者其他原因出现停窝工,施工单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其中增加的人材机费用有时候可以计入工程价款,因为这些虽然算作索赔,但是从组成上主要还是由人材机费用构成,人材机费用又是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停窝工导致下游分包商、材料商未能及时收到货款,产生的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失,就不能算入工程造价。


4、违约金: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话可以按约计算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和利息标准相加过高,则优先主张利息,因为违约金还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且违约金过高的话可调,所以如果出现二者标准过高的话,优先选择主张利息,调低违约金标准。


5、预期可得利益:《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工程施工合同若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解除了,施工方可以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利润,一般是计算出剩余工程的价款,从中计取利润。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807条,规定了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对施工工程拍卖、折抵价款优先受偿。这个权利对于施工企业十分重要,因为实务中往往会碰到施工的工程已经被抵押出去的情形,正常情况下银行抵押权排在普通债权前面,但是法律专门设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排在银行抵押权前面,关系到施工单位最终能否实际取得工程款。而且优先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规定从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一般而言如果诉讼时工程没有完成结算,那么优先权的行使期限18个月不会起算。但是如果工程已经结算,就要注意优先权是否过了法定行使期限。比较常见的应付款之日是采用竣工验收的付款节点(一般常见比例95%)和工程结算完毕(常见比例97%)这两个付款节点确定应付款之日。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话,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起算时间。


7、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判决结果在原被告之间依法分配,一般主要由被告发包人承担。

0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一般向工程所在地的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


2、是否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银行账户和房产线索一般由原告梳理好以后提交给法院,不同法院对银行账户采取的措施不同,有的法院保全的账户仅限于原告提供的线索,也有的法院会用人民银行系统进行全网账户查询。

05


法院审理建工类案件的基本流程

1、首先是原告宣读诉状,提出工程款、利息、损失、优先权、诉讼费用等请求。


2、接下来被告会针对原告的请求事项进行答辩。


3、接下来法官一般会总结下案件的争议焦点。


4、原告进行举证,被告发表意见。


5、被告进行举证,原告发表意见。


6、如果工程完成结算,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把注意力放在应付款的节点比例、已付款的金额、迟延付款的利息、优先受偿权上,审理也是比较快的,一般在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反诉的情况下,法院会比较快的下判决。


7、如果工程没有完成结算,那么这个时候就要审查付款条件是否具备,有可能要启动造价鉴定:实践当中的造价鉴定多数都是施工方作为原告提起的,鉴于没有完成结算,法院不能按照施工方单方主张的金额确定工程价款。但也有例外,有时在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举证(例如举证已审定的过程结算单)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启动鉴定或者把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单位。或者虽然发包单位不认可,但是因为这些过程审定单都有发包单位的确认,所以也有法院会把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单位,这样施工单位就会省去一大笔鉴定费用。实务中,每个地方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且收费标准并不是恒定的,具有议价空间,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鉴定机构报价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8、鉴定机构确定后,就会要求提供鉴定资料,主要是一些施工资料:施工合同、图纸、变更签证、认质认价单、开竣工报告这几样是最基本的材料,有的机构可能会需要招投标手续、施工组织设计这些资料。


9、鉴定机构会先出一个鉴定报告初稿,由双方发表意见和进一步补充资料,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的异议调整报告形成正式的报告。如果对正式的报告有异议的话,还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问询,继续提出异议。最终的工程造价结果由法院进行认定。


10、最后法院以鉴定报告为基础,对部分争议项进行判定,确认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扣除已付款后,依法进行判决。

06


法院判决

1、工程欠款金额;2、逾期付款利息;3、停窝工损失;4、违约金;5、预期可得利益;6、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7、诉讼费和鉴定费进行分配。(一般来说,除非诉请的工程款金额虚高太多,大部分诉讼费用都是由被告发包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