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选取最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提起工程款诉讼)为例,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总包施工合同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正常处理,总包方起诉发包方。
2、合法分包合同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正常处理,分包方起诉总包方。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3、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情况下:
(1)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总包和发包单位,总包单位会承担付款的义务,同时发包单位在欠付总包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如果总包怠于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那么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总包和发包单位,发包单位需要在欠付的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4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可以总包作为跳板,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4、挂靠情况下:目前没有明确的直接文字上的司法解释对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进行规定,但由于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普遍,所以在一些司法观点中也会对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进行规定(最高院六巡观点介绍)。
(1)发包单位不知道挂靠情形的处理: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该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发包单位知道存在挂靠情形的处理: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或挂靠人直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人可以跳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