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纵观京沪房屋租赁政策,看《住房租赁条例》的新规定
2025-09-15
张鸽

文 |  张鸽律师


目 录

引言


一、《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一)我国住房租赁法律规范体系沿革

(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条例》出台的核心意义

二、《住房租赁条例》的核心新规解读

(一)强化住房安全管控

(二)规范租金与押金管理

(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主体的行为

三、《住房租赁条例》与京沪两地住房租赁政策的比较    

(一)出租与承租规范

(二)住房租赁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规范经营

(三)行政监管与公共服务

四、法律风险提示与应对

(一)关于个人出租人

(二)关于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三)关于网络平台经营者


结语


引言

有数据表明2025年全国租房人口达2.6亿,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居住权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流动加剧,住房租赁需求持续攀升,但市场乱象也随之凸显,群租房“甲醛房”危害健康,长租公寓爆雷、“提灯定损”等纠纷频发……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住房租赁市场将从“野蛮生长”迈入依法规范成长的新阶段。

 

本文结合北京、上海两地已施行的住房租赁政策,对《条例》的核心新规进行解读,对《条例》如何回应市场痛点进行剖析,并对《条例》施行后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网络平台等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进行提示。


01


《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一)我国住房租赁法律规范体系沿革


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住房租赁法律规范已形成“中央+地方”的双层体系。


中央层面,以《民法典》为基础,明确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等民事规则,为承租人居住安全提供兜底保障;住建部2011年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则从部门规章层面细化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安全等管理要求。


地方层面,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出台了针对性法规。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率先施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等地方法规规章相继落地,《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地方细则也陆续跟进,形成了“国家立法定原则、地方立法补细节”的格局。然而,地方政策差异导致市场主体合规成本增加,部分领域(如资金监管、租金干预)缺乏全国统一标准,亟须一部高位阶法规统筹规范。


(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地方政策不断探索,住房租赁市场仍面临不少问题:


1.房屋安全与质量隐患


(1)群租房


[问题表现] :部分房东或中介为追求高收益,通过打隔断、改变房屋结构增加出租面积,导致消防与结构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 :北京中润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溪山嘉园房屋中擅自打隔断,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规定,被处以4万元罚款。


(2)近年见诸媒体报道的有毒“甲醛房”


[问题表现]:租赁房屋装修后,甲醛超标,房屋危及承租人健康。


[典型案例]:租客入住后因甲醛浓度达0.28mg/m³(远超国家标准0.10mg/m³)出现头晕、咳嗽,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判决解除合同,房东全额返还租金、押金及检测费用。


群租房和“甲醛房”的问题,暴露了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租赁房屋安全标准缺失的问题。


2.租金与押金风险


(1)长租公寓爆雷


[问题表现]:该事件暴露了长租公寓行业“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模式,该模式下企业“高杠杆扩张”,租金的资金池缺乏监管。


[典型案例]:长租公寓“高收低租+租金贷”模式风险:以蛋壳公寓为代表的企业通过“高价收房、低价出租”并诱导租客办理“租金贷”快速扩张,2020年资金链断裂后,超10万房东租客陷入“房东未收租、租客被清退仍需还贷”的困境,最终破产清算。


(2)江西“提灯定损案”


[问题表现]:房屋出租人对墙面泛黄、地板轻微划痕等自然损耗索赔,滥用验收权,无故克扣房屋押金。


[典型案例]:房东以强光检查为由,对墙面泛黄、地板轻微划痕等自然损耗索赔1万余元,拒退押金并强索额外费用。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指出,承租人按约定使用导致的损耗无需赔偿,房东需举证证明损坏系租客过错。


此类事件反映出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押金扣除标准模糊、房东滥用验收权的问题,也推动了对“合理损耗如何界定”的问题的讨论。


3.中介与租赁企业违规经营


(1)虚假房源与行业乱象


[问题表现]:虚假房源与资质造假部分企业出租违法建设或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


[典型案例]:北京隆盛基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出租西城区林家胡同无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禁止出租违法建设”的规定,被处罚3万元。


(2)合同备案缺失


[问题表现]: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加剧风险。


[典型案例]:北京京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后,未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备案,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经纪机构签订的合同应自动备案”的规定,被处以1万元罚款。备案缺失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交易信息,增加纠纷解决难度。


4.监管机制与政策落地难题


缺乏全国统一的租赁管理平台,信息不透明,地方政策侧重保障房供应而忽视承租人权益。监管机制不健全,政策执行碎片化,各地对“群租”“合理损耗”等定义不一,企业跨区域经营需应对不同标准,合规成本高。


(三《住房租赁条例》出台的核心意义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从“分散治理”迈向“系统规范”,首次以行政法规层级统一住房租赁监管规则,解决地方政策冲突问题;强化权益保障:通过资金监管、租金干预等制度,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防范企业“爆雷”风险;引导行业转型:推动住房租赁等企业从“规模扩张”转向“合规经营”,促进市场从“野蛮生长”走向“高质量发展”。


02


《住房租赁条例》的核心新规解读


《条例》针对市场痛点,从住房安全、租金管理、企业行为、平台责任等维度构建刚性约束体系,新规核心内容如下:


(一)强化住房安全管控


· 禁止非居单独出租:针对房屋安全隐患,《条例》明确“安全优先”原则,延续《民法典》及京沪政策精神,规定“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结构”,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这一规定直接回应群租房问题,从源头消除结构与消防隐患。


· 住房状况说明书制度:出租人或租赁企业需编制说明书,明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安全状况等信息并公示,未编制或隐瞒信息将面临行政处罚。这一制度借鉴了北京“房屋状况说明书”经验,倒逼出租人披露房屋真实情况,减少“甲醛房”“群租房”等纠纷。


(二)规范租金与押金管理


· 资金监管强制性: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通过该账户收付租金,未执行的可处2万-50万元罚款。《住房租赁条例》明确禁止“高收低租”“长收短付”,强化租金资金监管,成为中国长租公寓行业规范化的重要转折点。


· 押金退还规则:《条例》明确要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押金扣押的情形等,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意味着押金扣除需遵“合理必要原则”,无正当理由克扣的视为违约,是对江西“提灯定损案”的制度性回应。


(三) 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主体的行为


· 报送开业信息等:向房产部门及时报送开业信息,并公开公示。房租赁企业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禁止虚假房源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前需核验房屋权属、安全状况,网络平台需核验发布者身份。需做到“三一致”,不同渠道发布信息一致、图片与实物一致。未履行义务的平台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强制备案与信息公示:经纪机构签订的合同需通过管理平台自动备案,未备案的处2万-10万元罚款;租赁企业需报送开业信息并公示服务规范。


· 转租资金监管账户设立: 从事转租经营的企业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公示,通过该账户收付租金,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挪用,保障租客与房东权益。


· 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的情况: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北京市7月3日发布《关于规范个人开展个人转租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个人转租10套以上的纳入监管。


(四)明确网络平台“守门人”责任


· 信息核验义务:核验发布者身份、房源信息,对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核实其是否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 违规信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房源需及时下架并报告主管部门,未履行义务的由网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政府加强行政监管与公共服务


· 制定并公布合同示范文本:国务院住建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租赁交易提供标准规范,减少合同纠纷。


· 租金监测措施:当租金显著上涨时,政府可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涨幅等措施。


· 平台信息共享: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管理与服务,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与精准度。引入信用评价机制,督促市场主体诚信规范经营。


· 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租购同权”原则:租赁合同履行达到一定期限的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议承租人留存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作为享受公共服务的重要凭证。


03


《条例》与京沪政策对比分析


作为住房租赁市场核心城市,北京、上海较早出台地方性条例,《条例》在吸收两地经验基础上实现制度统一,同时保留地方创新空间,本文将从以下十大关键纬度进行比对。


(一)非居空间禁止单独出租等


研究|纵观京沪房屋租赁政策,看《住房租赁条例》的新规定


(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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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报送开业、备案及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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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企业从业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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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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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押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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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布虚假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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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网络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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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房状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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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租金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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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市场主体法律风险与合规应对


(一)个人出租人


· 风险点


(1)需确保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燃气、装修等强制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2)严禁将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且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及人均面积需符合规定。

(3)个人出租人应实名签订租赁合同,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房产部门免费备案,不得出租给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 合规建议


(1)新房或新装修的房屋在出前做好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2)出租前核查房屋安全标准,编制并公示住房状况说明书。            

(3)通过租赁管理平台办理合同备案。

(4)核实服务合同中是否含有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必要条款,建议优先适用政府发布的示范文本。


(二)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1.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 风险点


(1)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在北京或上海注册的企业,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报送);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2)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3)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4)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5)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

(6)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住房租赁企业


· 风险点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3.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 风险点


(1)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非居住空间出租、超标群租等“问题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2)禁止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3)项目需明码标价。

(4)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6)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7)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 合规建议


(1)全面梳理《条例》实施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做好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

(2)全面核实须公示的信息,是否全面及时地进行公示。

(3)对于涉嫌违规的房源信息尽快下架。

(4)定期自检租金、押金是否通过监管账户收付。

(5)加强企业内部的合规建设,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


(三网络服务平台


· 风险点


(1)建立“发布者实名认证+房源核验”双审机制,发现违规信息及时下架并报告主管部门,否则可能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 合规建议


(1)尽快全面排查,对涉嫌违规的信息,要求及时下架。

(2)后续要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等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留存不少于三年。

(3)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核实其是否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未提供的,要求及时提供;已提供的,核实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结语

《条例》通过回应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屋安全隐患、押金退还规则模糊、企业违规、监管缺失等核心痛点,构建了“中央统筹、地方细化”的监管体系,既统一了全国性规则,又保留了京沪等地的创新经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条例》既是“红线”也是“指引”:个人出租人需规范出租行为,企业需从“规模扩张”转向“合规经营”,网络平台需履行“守门人”责任。唯有各方协同发力,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市场治理效能,推动住房租赁市场从“乱”到“治”,最终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民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