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出租人
· 风险点
(1)需确保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燃气、装修等强制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2)严禁将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且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及人均面积需符合规定。
(3)个人出租人应实名签订租赁合同,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房产部门免费备案,不得出租给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 合规建议
(1)新房或新装修的房屋在出前做好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2)出租前核查房屋安全标准,编制并公示住房状况说明书。
(3)通过租赁管理平台办理合同备案。
(4)核实服务合同中是否含有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必要条款,建议优先适用政府发布的示范文本。
(二)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1.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 风险点
(1)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在北京或上海注册的企业,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报送);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2)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3)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4)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5)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
(6)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住房租赁企业
· 风险点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3.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 风险点
(1)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非居住空间出租、超标群租等“问题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2)禁止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3)项目需明码标价。
(4)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6)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7)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 合规建议
(1)全面梳理《条例》实施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做好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
(2)全面核实须公示的信息,是否全面及时地进行公示。
(3)对于涉嫌违规的房源信息尽快下架。
(4)定期自检租金、押金是否通过监管账户收付。
(5)加强企业内部的合规建设,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
(三)网络服务平台
· 风险点
(1)建立“发布者实名认证+房源核验”双审机制,发现违规信息及时下架并报告主管部门,否则可能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 合规建议
(1)尽快全面排查,对涉嫌违规的信息,要求及时下架。
(2)后续要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等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留存不少于三年。
(3)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核实其是否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未提供的,要求及时提供;已提供的,核实材料是否真实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