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司法适用
2025-12-25
韩静

文 | 韩静律师 合伙人


目 录

引言


一、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立法意旨与核心要义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三、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司法审查的综合考量因素

五、裁判价值平衡的逻辑层次

六、实务操作指引

(一)债权人的诉讼策略

(二)债务人的应对策略

(三)非负债配偶的法律建议


结语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家庭财产形态的多样化,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日益增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侵蚀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为统一裁判尺度,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于2025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三条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明确债权人可在符合条件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文旨在结合该解释条文,系统分析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适用条件、审查因素与裁判逻辑,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引。


01 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立法意旨与核心要义

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明确了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及消灭等内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方式,对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债权人撤销权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做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债权人权利过度扩张、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涉及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并无特殊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自身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使用了“参照适用”而非“依照”或“适用”用语,这一用语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依照”与“参照适用”用语存在本质区别。“依照”意味着完全按照、直接适用,不允许变通;“参照适用”则意味着需要借鉴基本原则,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参照适用”的表述反映了立法者的多重考量,既承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又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特殊性,从而赋予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空间和灵活性。


再次,“参照适用”要求法院在审理时,不能机械套用债权人撤销权的一般规则,必须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以期在个案中实现债权保护与家庭保护的动态平衡。

02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债权人依据《解释(二)》第三条主张权利,需满足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债权人必须对夫妻一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通常应为离婚前已形成。


关于债权形成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债权必须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存在。如上海食品公司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078-001)中,法院明确指出:“李某与何某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上海某食品公司之债权已实际存在,且得到了上海某实业公司与李某之确认。”这一时间要件是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重要依据。若债权形成时间晚于离婚协议,原则上不能推定存在逃债故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发生具有必然性且债务人对此明知(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关于债务的性质,该债务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债务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可直接向双方主张权利,不存在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必要性。实践中需注意《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共债共签”原则、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及共同受益要件。


2、离婚协议存在不当财产分割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通常应按照民法典第538条关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标准进行审查。理由在于:(1)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举证债务人配偶主观恶意极为困难;(2)超过应得份额的财产分割具有赠与属性;(3)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债权人课以过重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需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较典型的有:


(1)无偿处分财产行为:指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本应分得的财产份额无偿让与配偶。包括:放弃共有房产所有权份额、将股权、存款等资产全部归配偶所有、承担明显不合理的共同债务等。如上海食品公司案中,债务人将三套房产全部归配偶和子女所有。


(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指财产分割时对高价值财产作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的处置。判断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需结合财产评估价值、当地交易习惯、分割时点市场价格等综合认定。


3、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人偿债能力降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即离婚财产分割是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显著减少的主要原因,且债务人无其他充足财产清偿债务。若债务人虽在离婚中分得较少财产,但仍有稳定收入或其他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撤销权不能成立。

03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需承担严谨的举证责任,结合前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1)债权合法性的证明: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有具体的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该债务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体现为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生效法律文书等核心证据。


(2)财产分割损害债权的证明:首先,通过对比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与法定原则分割之间的差异,证明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显著失衡,证明债务人本应分得的主要财产被无偿或低价转移。其次,需证明离婚前后债务人责任财产显著减少的状态,并证明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明细、股权变动记录等。


(3) 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明 :债权人需排除其他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证明离婚财产分割是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丧失的决定性因素。

04 司法审查的综合考量因素

《解释(二)》第三条要求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院需要从整体上评估离婚财产分割的合理性,而非机械适用平均分配原则。具体包括:考虑各项财产的取得方式、贡献度等,即使个别财产分配不均,但整体分配合理的,不应撤销;已经履行完毕且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应当慎重处理。


2、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权益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优先考虑的因素",对此需要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收入审查抚养费的合理性,需要区分是否存在恶意提前支付抚养费以逃避债务以及一些特殊教育、医疗等必要大额支出的正当性。


3、照顾女方原则(离婚经济补偿)。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需考虑未负债的配偶方因照顾家庭而放弃的职业发展机会,对配偶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协助,从而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在此基础上分割的财产应当予以保护。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中无过错方基于法定情形获得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参考重婚、家暴、出轨等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衡量过错补偿与财产分配的比例关系,从而判断离婚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5、其他正当因素:基于夫妻感情的自愿让渡,对生活困难一方的适当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在排除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应当纳入考量范围。

05 裁判价值平衡的逻辑层次

司法实践在适用《解释(二)》第三条时,形成了一套层次化的裁判逻辑,旨在平衡多方利益:


1、优先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


当离婚财产分割明显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且不存在正当抗辩事由时,法院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但需注意,该撤销仅针对损害债权的特定条款进行修正,而非全盘否定离婚协议效力。如仅撤销房产归属条款,而不影响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条款效力。另外,司法实践亦可在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的同时,判决债务人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避免影响离婚中另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


2、尊重婚姻家庭特殊属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往往包含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复合因素,不能简单以是否均等分割作为判断标准,要承认非均等分割的正当性。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强调:“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也正因为婚姻家庭的特殊属性,即使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仍应为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和居住条件。如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撤销房产转移条款后,仍为债务人未成年子女保留居住权至成年。


3、特殊情形下的利益平衡


较为典型的特殊情形,如对子女抚养的特殊考量:若离婚财产分割中包含子女抚养费的合理负担,即使影响债权实现,法院也可能限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又如婚姻存续时间因素:短暂的婚姻关系中发生的财产转移更可能被推定为逃债行为。

06 实务操作指引

(一)债权人的诉讼策略


1、诉前准备需了解债务人家庭情况,调取离婚协议书,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和财产转移证据。


2、诉讼请求的确定,明确请求撤销的具体条款,选择适用条文(建议按民法典538条无偿处分主张),合理确定诉讼请求范围(以债权额为限)。


3、债权人的举证重点主要在于充分证明其债权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对比离婚财产分割的失衡程度及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丧失。


4、诉讼中策略选择,债权人可充分利用“参照适用”的灵活性,不必拘泥于所有要件,重点论证离婚财产转移的恶意性和债权损害的严重性,充分主张《民法典》第538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债务人的应对策略


1、离婚财产分割的正当性抗辩,充分举证婚姻中存在的特殊因素(子女抚养、一方过错、特殊贡献等),论证即使部分要件不满足,基于婚姻特殊性也不应撤销。


2、程序性抗辩:针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的抗辩、债权真实性的质疑、以及已履行部分的既成事实抗辩。


(三)非负债配偶的法律建议


1、善意抗辩:主张获得离婚财产系基于子女抚养需要、家务劳动补偿等法定事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强调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积极收集财产独立证明,若受让财产与债务人债务无关,应证明财产来源的独立性(如婚前财产、法定继承所得等)提供完整的财产来源证据链。

结语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的出台,为解决离婚逃债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家庭稳定之间的精妙平衡。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条文采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模式,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弹性空间。这种立法智慧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又避免了僵化适用;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婚姻家庭的特殊性;既给予了法官必要的裁量空间,又设定了裁量的边界和考量因素。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相信会有更多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出台,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法律工作者应当在个案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充分理解“参照适用”的深刻内涵,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