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销售的发票开具时间
该时间点为将货物(包括出售、转让公共财产以及销售国家储备货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购买方的时间,而无论是否已收取货款。对于货物出口(包括加工出口),电子商业发票、电子增值税发票或电子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由销售方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货物按照海关法律规定完成通关之后一个工作日。
(2)提供服务的发票开具时间
该时间点为完成服务提供的时间(包括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而无论是否已收款。若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或服务过程中收取费用,则开具发票的时间为 收款时间。但不包括为确保履行下列服务合同而收取的订金或预付款:会计、审计、财务和税务咨询、价格评估、勘察、技术设计、监理咨询、投资建设项目咨询等。
(3)多次交货或分阶段验收服务
若分批交货或按各项工程、步骤分阶段验收,则 每次交付或验收均须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对应当次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价值。
(4)特定情形的发票开具时间
a. 针对数量大、频率高、需对账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包括:
· 直接支持航空运输的服务、航空燃料供应、供电活动(不包括《123号法令》第9条第4款 h 项规定的对象)、铁路、水路运输支持服务;
· 电视服务、电视广告服务、电子商务服务;
· 邮政及快递服务(包括代理、代收代付服务);
· 电信服务(包括增值电信服务);
· 按周期销售的物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不包括《123号法令》第9条第4款 b 项规定的情形);
· 银行服务(不包括贷款业务)、国际汇款、证券服务、电脑彩票、公路收费服务;
· 以及财政部部长指导的其他情形。
上述服务项目发票开具时间:
为双方完成数据对账的时间,但 最迟不得超过服务发生月份次月 7 日,或不得超过约定周期结束之日起 7 日。具体周期由销售方与购买方协商确定。
b. 针对须进行数据连接对账的电信服务及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
· 电信服务(含增值电信服务)
· 基于电信与信息技术平台的支付中介服务
上述服务项目发票开具时间为根据经济合同完成费用数据对账的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费用发生月份起算的 2 个月。
若通过预付卡销售电信服务、收取开户费但客户未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未提供姓名、地址及税号,则企业应 每日或按月定期统一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记录未索取发票客户的收入总额。
c. 建筑和安装活动
发票开具时间为工程、单项工程或已完成的建设、安装工作量的验收与交付时间点,而无论是否已收款。
02 律师提示:企业应如何预防此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