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点灯》歌词被改,真的侵权吗?| 律师说法
2022-07-08

文 | 陈一痕律师 陆梦慰律师 陈梓源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一、事件回放


近日,五位女明星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演绎台湾歌手郑智化作词、作曲并演唱的经典歌曲《星星点灯》时,为了贴合其甜美活泼形象,对歌曲重新编曲,改变了歌曲风格,并修改了部分歌词,将原歌“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再也看不见”改成“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总是看得见”。因改编后的表演令观众耳目一新,五位女明星拿下了该场“公演”第一名。


《星星点灯》歌词被改,真的侵权吗?| 律师说法


郑智化知晓后,通过微博表达了歌词被改的“震惊、愤怒和遗憾” 。由此引发网友热议。

 

《星星点灯》歌词被改,真的侵权吗?| 律师说法


网友除了对表演者的肯定外,也有部分网友表达了对郑智化的不理解。一是,网友猜测,综艺节目中能够表演《星星点灯》,一定是得到了版权方的许可,为了配合舞台演出的需要,也一定获得了改编歌曲的授权。而且,郑智化既已经出售了版权,那又有什么立场来表达不满呢?二是,原歌词创作于三十年前,五位歌手修改后的歌词更积极乐观向上,传扬了主旋律,更符合时代特点,也增加了歌曲的传唱度,对郑智化来说反而是好事。


那么,表演者能否未经作者本人同意直接修改词曲呢,尤其是修改后较原作品更为优秀、传播更积极向上的精神食粮时?


二、《著作权法》的整体规则


本事件所反映问题实质是对作品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不同理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传播权与演绎权等财产权利。对修改权与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出于维护整个人类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作者的声誉,人身权利不可转让且永久受保护,但作者可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


让《星星点灯》改词一事,一般来说,词曲作者本人很少能够有制作、发行歌曲或唱片的能力,基本都会与唱片公司签署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协议,将相应的复制权、表演等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转让或许可授权给唱片公司,自己收取许可费或转让费。在《星星点灯》事件中,节目主办方可以对歌曲进行改编,又可以请五位女明星来公开表演,表演的视频、音频又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在线观看或下载,似应从版权方获得了较为全面的授权。


但因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被转让,所以综艺节目在利用作品时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改编,依然可能侵犯到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比较好理解,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但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很多人就不太了解了,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也存在争议。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则与行使


1、为什么要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对作者的各项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会使得人类文明的发展缺少动力,进而失去根基。作品不仅是作者精神思想的反映,更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故而世界各国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极为重视。正如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即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护作品完整权规定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看,如果作品完整权受到破坏,也即作品被歪曲、篡改,则整个人类文明将难以为继与传承;就具体作品而言,正如下文所述,作品是作者特定时期或环境下的思想与情感的表达,作品完整权被破坏,实质就破坏了作者当时的情感与思想,并可能影响到作者的声誉,这较侵害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更为严重。当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但因不存在没有思想的表达,为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观点、思想及意图的个性表达,保证作者的精神、思想、感情不受歪曲,从而保障不同风格、不同特点、不同观点作品的创作与繁荣。结果是,未经许可的修改即破坏了作品完整权。当然,随着时间与环境的变化,作者观点、情感亦可能随之变化,为此作者可授权他人修改。也正因此,《伯尔尼公约》并未规定修改权,而只是在第六条之二规定了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2、“歪曲、篡改”行为的认定


(1)“歪曲、篡改”之含义


歪曲、篡改这两个词语,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与负面信息联系在一起,如“日本右翼团体恶意篡改教科书,歪曲历史真相”等,给人的感觉带有贬义的倾向。故有人认为,被改动后的作品,应该造成对原作品的贬损,才属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歪曲、篡改行为。


笔者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通过作品的表达所展现出的作者的精神世界、意图、思想及个性特点等等,对作品的改劣毫无疑问会使作品所表达的精神、思想被阉割、贬低,甚至损害作者的声誉;但将作品改动的所谓更加优秀更加完美同样会使作品传达的信息被他人误读。何况,优也好,劣也罢,本身就是主观范畴的见仁见智,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作者都有权要求其作品的表达不受改动,来保护表达所展示出的作者的精神世界不被人扭曲,防止作品被他人误读,而不论对作品的改动是否提高了作品的艺术价值使其更臻完美,还是贬损了作品的审美价值。


(2)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歪曲、篡改”的认定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歪曲、篡改”,对作品造成歪曲、篡改的处理方式有添加、删减、割裂、改变内容、不当利用等。


对作品本身进行改动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中最常见的方式,如对文学作品的表达进行删减、割裂、改动,将美术作品的画面大量裁减、改变颜色等等,通过对作品的表达进行删改而使得作者原本的意图、思想、观点被歪曲,使得公众无法了解原本作品所要展示的内容。如果对作品的改动仅仅只是少许的修正或润饰,并未改变作品所要传达的作者精神的话,则不能被认为达到了歪曲、篡改的程度。


对作品本身不做任何改动,但将作品通过其他形式的使用,也可能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因为即使未对作品进行任何改动,但将作品放在不恰当的场合使用,也可能造成公众对作品的误读、从而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甚至造成对作者声望的贬损。例如如张敏耀诉长江日报社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知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敏耀制作了一幅能鼓励人们向灾区捐款的公益画《让世界充满爱》,并注明“公益广告”,交由被告长江日报社作为公益广告发表,长江日报社却将该广告画用于商业广告中使用。在此案中,原告明确要求长江日报社须将自己的美术作品作为公益广告使用,但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美术作品用于宣传房地产公司,使作品通过与作者原本意图不符的方式进行利用。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演绎作品如对原作进行了歪曲、篡改,也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演绎作品,指的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因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体现着作者的人格烙印,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新作品会使社会公众对其来源的原作品产生联想。如果演绎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展示出的思想、观念或情感,会使社会公众对原作品产生误读,导致对原作品作者的误解。


3、认定“歪曲、篡改”应以作品使公众对原作产生误读为要件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防止作者的作品不被他人任意歪曲、篡改的权利,但这仅仅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思想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防止他人通过被歪曲后的作品,对作者真实的精神世界、意图、目的产生误解。对作品所造成的改动,需使公众误以为改变后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观点为原作者的思想、情感、观点,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作者的理解与评价,给作者的精神权利造成影响,才能被认定为“歪曲、篡改”。如果他人对原作的改动并不会导致公众对原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观点产生误读,就不应当认为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4、“歪曲、篡改”以损害作者声誉存分歧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有损于作者声誉为保护的要件,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此规定,司法实践对是否以“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存在分歧。


典型如,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即“天下霸唱”(《鬼吹灯》小说作者)诉《九层妖塔》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7号)】,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与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损害作者声誉”是否为侵权要件上产生了分歧。作者张牧野认为,根据其小说改编的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涉案小说相差甚远,均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当看是否降低了原作品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网络上对电影的恶评真正的指向也是对涉案电影的批评,而不是针对作者本人,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原著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则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而侵权行为致使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只是判断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如果改编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则会使得公众对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产生误读,进而对原作品作者产生误解,这将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结合原著小说与改编电影的剧情比对,法院认为电影“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也未要求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需造成对作者声誉的损害,意味着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要求损害作者声誉的情况发生。而部分法院在案例中将损害了作者声誉作为歪曲、篡改作品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并不符合立法意图,会使得司法实践降低了法律原本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强度。


当然,如果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使用确已导致作者声誉受损的,作者另行依据《民法典》之人格权篇进行主张。


四、《星星点灯》被改词可能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让我们再回到《星星点灯》事件。要判断对作品的修改、改编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的程度,还需要结合事实进行分析。


《星星点灯》收录于郑智化1992年发行的专辑《星星点灯》里,郑智化表示这首歌曲是他在车上写成的,在车窗里看到的点点星光就是他创作这首歌曲的灵感。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气馁、彷徨、无助的时候,他创作这首歌曲希望可以给人以鼓励。郑智化本人也很早就经历过“气馁、彷徨和无助”,2岁罹患小儿麻痹症导致终身残疾的郑智化,成长过程中经历了常人无法想象的困难与无助,他在微博上也说:“幸运的人,用他的童年治愈他的一生;不幸的人,用他的一生,治愈他的童年。我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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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郑智化的作品,既有对当时社会的讽刺与批判,也有着铁汉柔情。《星星点灯》的歌词中,虽然有部分字眼看起来是灰暗的、负面的,可歌曲中确能传达出强烈的积极向上的力量,成为了几代人心中的励志经典,那夜空中的星光直到现在依然在为无数迷茫的年轻人指引方向。


在综艺节目中,虽然仅仅将歌词改动了数个文字,但是却将整首歌所表达的身处困境中依然乐观的情绪完全更改,歪曲了郑智化原本的创作意图,也与郑智化原作品中所表达的情感大相径庭。虽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改的歌曲活泼轻快,充满了正能量,也不失为一首好作品,但是此种修改行为,确实可能已经侵犯了郑智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结语


《星星点灯》被改词事件所引发了极大的讨论与热度,虽然使得综艺节目本身的话题度进一步提高,但也不可避免给综艺节目、五位带来精彩表演的女星,甚至是表达了不满情绪的郑智化本人带来了一部分负面舆论。《星星点灯》创作于30多年前,其中部分的歌词所表达的出的苍凉感,对于不了解这种歌创作背景的观众来说,的确可能会产生疑惑与不解,并且,出于对舞台呈现效果的考量等多种因素,综艺节目制作方在利用作品的过程中对作品稍加修改也可以理解。但是,在利用作品时,并不是“拿到了”版权或授权就万事大吉,还需要与作者、与版权方进行充分而积极的沟通,确保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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