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上一期的推文中,笔者解读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中的“便民”、“兼顾公正与效率”两大亮点。
本期文章,笔者将继续介绍新民诉法的变化,以及体现出的“以民为本”的特点。
一、新民诉法“完善”了送达规则
(一)电子送达有条件的全覆盖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近几年有诉讼经历的读者会发现,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可以勾选电子送达,但电子送达的内容仅限于一些程序性的文书,比如传票、诉讼费缴纳通知等,案件审理最为关键的结论——裁判文书一直都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新民诉法对于电子送达进行了完善,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从九十条来看,电子送达是有条件的全覆盖,首先,必须是受送达人自愿,这一点和线上诉讼一样,也是考虑到了地区和人的差异;其次,在选择电子送达的同时当事人依然可以要求法院邮寄纸质文书。
新民诉法实行电子送达有条件的全覆盖是对送达方式的优化和完善,既提升了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又契合了时下的环保主题。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电子送达还有一个纸质文书无法比拟的优点,那就是速度,笔者相信这对焦急等待案件审理结果的当事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告送达时间合理缩短
在新民诉法施行之前,公告送达的时间是60天,一场原本应当正常进行的诉讼,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而戛然停止60天,特别是一些直接涉及生计民生的金钱给付型案件,原告的心情可想而知;同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遇到过一些老赖明知被起诉而藏身于外,利用公告期转移财产的情况,所以,面对60天的公告期或多或少会有些疑问,为什么要60天那么长?!
新民诉法对60天的公告期进行了合理缩短,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一修改,笔者认为可以称之为“完善”,因为对于无法送达的案件,公告送达新旧民诉法都有规定,但新民诉法缩短公告期等于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有效地防止了诉讼被无谓拖延。
关于公告期的缩短,有些媒体认为是“治疗”老赖的措施之一,对此,笔者也认同,毕竟审理周期的缩短意味着老赖可以转移财产的时间相应减少了。
二、新民诉法缩短了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
在新民诉法施行前,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限可以与普通程序的审限一样,立法者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是为了快速地审理案件,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案件数量、司法资源配置等问题,导致简易程序不“简”,背离了立法初衷。
正是由于简易程序在实践中暴露的不“简”问题,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四条才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意味着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最长审限不超过四个月,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如此一来,简易程序审限的问题就彻底由法律来规定了。
三、新民诉法完善、细化了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在案件类型上未给予明确的限制,对于标的额超过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案件,直接不予适用,缺乏灵活性。
新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方式作出了调整,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从这一条规定中,笔者抓取了几个变化的关键点:1、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2、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3、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小额诉讼。
新民诉法的调整实际上是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中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赋予当事人有条件地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令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审终局的制度优势充分得以发挥。
除了可以适用的范围和方式,新民诉法还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读者可以将第一百六十六条理解为小额诉讼适用范围的“负面清单”,之所以设立负面清单,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避免小额诉讼程序的不当适用。
(二)新增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审限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问题,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曾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在部分省区市进行改革试点,但在旧民诉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及审限没有规定,导致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不明显。
新民诉法从审理方式、审限等方面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加以区分,令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更为明显,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两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谓是重大利好消息,第一是当庭可以判,第二是从立案到审结最长三个月,对此笔者认为,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最关键的是可以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增对小额诉讼程序不宜适用及违法的处理。
旧民诉法只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却并未涉及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处理,也就是缺乏善后的规定。
新民诉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两种纠正方式,一种为法院主动,一种为当事人主动。
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享有异议权是一种进步,其实质是新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监督权,当然,行驶监督权的前提应当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法法律规定。
四、新民诉法优化了司法确认程序
在新民诉法施行之前,司法确认程序仅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但这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因为除了人民调解之外,还有许多社会组织有权依法进行调解,例如妇联、消协等,家庭纠纷、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这些社会组织的调解协议如果能够进行司法确认,可以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和讼累。
新民诉法立足于现状,将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的范围内,同时明确了管辖,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ー)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参与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提供了司法保障,也丰富了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渠道,在诉前化解矛盾实现了社会和谐的核心价值。
笔者注意到,新民诉法在扩大司法确认范围的同时,还非常贴心地释明了司法确认的管辖,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有利于调解、诉讼的对接,从实务角度来看,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执行。
五、新民诉法调整了分期履行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在新民诉法实施前,判决明确分期履行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为“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导致不同期次的申请执行起算时间点也不同,由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假设分期履行时间跨度有五年,那么在最后一期届满之日申请执行,会生产部分期次已过申请执行期间的问题。此外,旧民诉法的规定也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不一致,这也是新民诉法对分期履行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进行调整的重要原因。
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很明显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变相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但是笔者也要提醒大家注意,拿到生效判决不等于万事无忧了,及时申请执行才是确保权利实现的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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