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亮点解读(上):踏时代步伐,为民而来
2022-01-20


文 | 翟雯婕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导 言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期盼中颁布,历经改革开放时期的9年,通过不断的累积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2007年、2012年、2017年,为了适应群众的司法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

             

时光飞逝,我们来到了2022年1月,去年的这个时候,国人迎来了划时代的《民法典》,而今年,我们等来了踏着时代步伐,为便民而改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

 

本文将为大家解读民诉法在修改之后的亮点——“便民”、“兼顾公正与效率”。

 

一、新增线上诉讼的“便民”规定

 

2020年、2021年,世界遭遇了新冠疫情,原本中国境内的自由通行往往因为防疫而受阻,同样不方便的还有诉讼活动,但没什么能难倒4G、5G通信技术发达的中国,互联网诉讼由此在中华大地普及。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深刻感受到了线上诉讼活动的便捷性,立案、提交证据、开庭、提交代理意见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既方便又省时。

 

以便民为先决条件,立法者基于我国通信技术的强大、线上诉讼已被国人广泛接受的现实,在新民诉法修订时直接将线上诉讼纳入调整范围,新增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线上、线下诉讼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将本来运用于疫情期间的特殊诉讼方式变成一种普遍可采用的诉讼形式。

 

此处必须提醒大家注意,适用线上诉讼有一个前提即“经当事人同意”,有一方反对则不可适用,任何审判组织都不能强制进行,这一前提的设定充分考虑到了区域、人群差异,反映出了立法以民为本的最高原则。

 

二、新增一审普通程序、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的“兼顾公正与效率”内容

 

在新民诉法之前,基层法院对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审理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且人数必须是单数,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三人合议庭。

 

普通程序、二审案件是否都需要由合议庭审理?这个问题在面对司法资源紧张、公正与效率如何并重时显得尤为尖锐,现在,新民诉法从适用独任审理、不得适用独任审理、不宜及违法独任审理的处理等三个方面给出了答案。

 

(一)一审普通程序、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况

 

新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意味着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当下,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因审限问题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不必等待合议庭的成立、排期即可获得审理,不用长时间的等待,对当事人来说确实是个好消息。

 

新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二审独任审理,读者需要分几个层次去理解:1、新民诉法生效后,二审案件会采取合议庭、独任两种形式审理;2、独任审理的范围只包含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且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从范围来看,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还是以简单案件为主;3、双方当事人同意是大前提。

 

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独任审理,笔者认为,能更充分地发挥审判员的主观能动性,在确保公正的情况下实现效率的最大化,这是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最想得到的兼顾。

 

(二)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况

 

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新民诉法新增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得独任审理情况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新民诉法并未详尽规定前述6种情况的判断标准,但笔者认为作为当事人对于可以独任审理却被认定不得适用的情况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异议和理由,并采取合法的方式审理案件。

 

(三)不宜或违法独任审理的处理

 

针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以及当事人认为适用独任审理违法的情况,新民诉法给出了明确处理方式。

 

新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很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纠正模式,前者是法院主动,后者是当事人主动。

 

有读者也许会思考为什么当事人发现问题要找到法律依据通过一定程序才能纠正,在这里笔者想提醒一点,独任审理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既然已经同意适用独任审理并且也在审理过程中了,突然提出适用独任程序违法,自然需要向法庭说明理由和依据,这就如同在网络上买了一件衣服,回家试了下觉得不好,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但如果衣服吊牌剪了,穿了好几天,消费者想退货,那就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退货理由才能退,所以,在决定是否适用独任审理前有必要考虑清楚法律后果,慎重对待,毕竟诉讼活动不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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