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邹荣解析:网红饭店频翻车,只因罚款力度不够?
2021-09-22


导    言


从蜜雪冰城使用过期原料到杨国福把猪肺当抹布,从紫燕百味鸡老鼠乱窜到一绪寿喜烧以次充好……近期,诸多网红饭店频爆食安问题。有网友就指出罚款力度不够是原因之一:“小罚对于这种商家来说只能是挠痒痒”。对此,普世万联行政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邹荣(兼职律师)应邀接受《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


现行法律对于食安问题如何出击?


邹荣律师指出,对于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经营的商家也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邹荣律师表示,如果销售食品不合格或者对消费者有危害性,侵犯了消费者的民事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索赔。如果商家对于不特定多数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行政部门应该通过没收、罚款甚至是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同时,如果构成刑法犯罪标准的话,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由此看来,涉及到使用过期食材的,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轻则处以没收,重则吊销许可证。此外,记者查阅《食品安全法》发现,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也是严格禁止的。在法律责任上,同样依上述规定。


网友:罚的不够!专家怎么看?


对此问题,邹荣律师表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根据商家实施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范围等,由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裁量。“有关部门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而应该准确查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根据情节依法选择处罚强度,过罚相当。”


如何抓痕有力,遏制频翻车?


邹律师认为,不管是网红店还是非网红店,都得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红店可能借助网络营销拥有更广的传播度,甚至是更高的销售量。对于采用网络经营的“网红店”,由于其流动性更大,经营范围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影响可能更大。难道只能靠事后处罚来约束吗?邹荣建议,在食安问题上,市场监管部门更应该加强事前监管。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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