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彩礼的范畴该如何界定?
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返还的比例又如何确定?
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
向来是我们关注的话题。
经普陀区妇联指导、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支持,普陀区妇女儿童活动指导中心自2020年3月起,陆续刊登了由我所合伙人徐巧月律师主讲的关于婚姻家庭、妇儿维权普法小课堂的系列推文,所有内容均为原创,旨在普及法律常识、鼓励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日转载第二十一期,敬请关注!
#第二十一讲#——彩礼
故事摘要:点此查看视频
陈琳有个闺蜜叫李晓,相亲认识了男方毛先生。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商定结婚,毛先生给了李晓父母2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后登记结婚。此后因准备婚礼,李晓父母陆陆续续转账给李晓约15万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左右,李晓就因工作派驻外地,按照计划要待满2年才回来。因长期分居,双方感情淡化,开始谈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对彩礼是否返还产生了分歧。(故事内容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
1.毛先生能否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
2.如果毛先生曾送给李晓一枚钻戒,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支付一半的价格)?
解答:点此查看视频
1.可以。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登记后李晓随即因工作派驻外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在这种情况下,毛先生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但,本案中,父母为筹备婚礼,已经实际支出的部分,李晓家可以主张不予返还。法院也会酌情裁判具体返还的金额。
2.不可以。钻戒属于女方专用个人物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今天的故事就讲到这里
下期会怎么样呢?
让我们下期再见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 普陀区妇女儿童活动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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