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乃韦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最近电视剧《扫黑风暴》正在持续热播中,该剧以扣人心弦的剧情和各位演员精湛的演技而广受观众好评。然而,近日,其引来的版权纠纷也受关注:安徽摄影师曹祺在追剧过程中突然发现,自己去年所拍摄的一段延时作品中,有两组画面出现在了《扫黑风暴》的片头里,而他此前对此毫不知情。据曹祺表示,其曾将剪辑好的延时作品上传到“新片场”的视频分享网站。而“新片场”网站表示,若创作者上传素材时选择不开放下载,如想要使用相关视频素材,必须通过网站与创作者进行联系,以取得授权。9月2日下午,《扫黑风暴》片头制作方北京正通亿和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声称,被指经未授权使用的素材,是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从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VJshi网购买的,是标题为“老房间老物件静物延时”的画面。目前曹祺已委托律师维权,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吃瓜”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就本案可能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简要分析如下,聊作各位“吃瓜”饭前餐后的谈资。
一、延时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项下的哪一类作品?
延时摄影(Time-lapse photography),又叫缩时摄影、缩时录影,是以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其作者先期拍摄一组照片,后期通过技术手段将照片串联合成视频,把几分钟、几小时甚至是几天的过程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
从上述定义上看,可能有人觉得延时摄影作品既然是“一组照片”,其显然应该属于摄影作品。这种观点乍一看很有道理,但是《著作权法》第三条不仅包括了“摄影作品”这一分类,还包括了“视听作品”(2020年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称之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开始在一定介质上形成一系列连续的画面)。
对延时摄影作品的定性而言,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周立亚诉申屠晓宁著作权侵权纠纷[1]一案中认为:“原告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扫黑风暴》制片方可能侵了什么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其中包括了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扫黑风暴》的片头包含了涉案作品,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曹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同时,由于《扫黑风暴》已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播放包含涉案作品的文件,观众在付费后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这一行为侵犯了曹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花钱买来的素材却被控侵权,电视制作者到底冤不冤?
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据上述规定,《扫黑风暴》制片方若能够主张其从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了使用延时摄影作品的合法授权,似乎就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真的如此吗?
在原告初某诉被告包图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中,原告对北京多个地点通过延时摄影的方式拍摄大量照片后,通过选择、剪辑、配音等后期制作,制作成“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时摄影”。被告经营的包图网(www.ibaotu.com)站向用户提供了“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时摄影”付费下载业务,并注明该视频的著作权归包图公司所有。证据显示,1.包图网上的视频与原告拍摄的视频内容相同;2.包图网上的视频名为“高青”的设计师上传;3.被告向“高青”支付了2,440元的使用费。浦东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直接实施了向网络用户提供侵权视频的行为,而并非仅为设计师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包图公司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故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予赔偿。包图公司上诉称,系争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包图公司主张适用《著作权法》有关合法来源抗辩规定缺乏依据,其在网站上提供被控侵权作品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仅在无法证明“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系由于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复制品的发行行为仅限于对作品有体复制件的销售。因此,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法来源”并非是指著作权权利具有合法来源,而是指有体复制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就经营包图网的被告而言,其作为专业的图片网站,应当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通过人工及技术手段进行实质审查,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并且,被告就被控作品支付给案外人的费用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其理应知晓该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可能性程度较高,但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审查措施。因此,被告应就本案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
四、若认定侵权,《扫黑风暴》片头能改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相信各位“吃瓜”群众最关心的还是“停(bu)止(neng)侵(zai)害(kan)”四个字,也就是到底还能不能继续愉快追剧的问题。
首先,“停止侵害”,必须将片头中涉及侵权的片段通过剪辑予以去除。
但是,但是,但是(重要的说san ci),任何一部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作品,都不是可以说改就改的,否则发行许可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第63号令)的有关规定,国产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而要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需要提供“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以及“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也就是说,样片及完整的片头、片尾、歌曲及字幕表共同作为取得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基础。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换言之,能不能改并不是制片方可以独立决定的,而是要由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责令修改”。
五、若认定片头侵权,《扫黑风暴》会停播吗?
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扫黑风暴》被认定为侵权作品,权利人无疑是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即要求制作者及相关平台停播侵权作品。然而本案片头中涉及侵权的部分只有区区2小段共8秒,而《扫黑风暴》每一集时长都在42-45分钟之间,仅以如此之小的侵权事实而将长达28集的整部电视剧停播的确有点……(你都懂的,呵呵呵呵)
就类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71号】公报案例中也明确指出,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的确定,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结合被诉行为的特点,考虑具体责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简单一点说,就是除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外,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利益,更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尤其《扫黑风暴》本身向社会传递的正能量正是我们现在这个社会所急须的。
为此,我们乐观地猜测,瓜还是可以继续吃的。
结 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被媒体曝光,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引发巨大的社会反响,形成了全社会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有利于激发文艺作品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却也为影视、娱乐、媒体在内的各个经常需要使用第三方作品的行业敲响了警钟。在第三方作品的援引、转载和使用方面,不仅要杜绝不劳而获的“拿来主义”,更要核实作品的原始作者身份、取得妥善授权并保留好授权来源的相关依据,在作品原始作者及授权来源客观上难以核实的情况下,也至少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免责事项和违约责任,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
注 释
[1]该案件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度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国内淘宝店铺低价盗卖延时摄影作品的第一案。
[2]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5民初17201号;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19)沪73民终312号。
[3]【上知案例洞察】第21期:初某某与包图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https://www.163.com/dy/article/GH3RHKA
30514ILH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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