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翟雯婕 钱森虹 顾浩君 刘春梅 李璇
今日七夕,中国情人节,浪漫与祝福当至上
然而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物质生活的日渐丰富、人情往来的错综复杂
由婚恋关系衍生出的法律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今,学习一点法律小知识
明确界限、掌握分寸,扼杀那些潜在的矛盾
或许更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与感情的升温
避免成为小说里的主人公:最熟悉的陌路人
为此,小编有幸在这个特殊的节日里邀请到
普世万联婚姻与财富规划专委会的五位律师
与大家分享从相恋到离婚过程中的法律知识
(以下故事情节均为虚构,如有雷同属巧合)
是时候准备好小本本啦!
#1关于“私奔”法律问题知多少?
相恋 | 七仙女向王母娘娘提出自己要嫁给董永,王母娘娘觉得门不当户不对,为了阻止两人继续来往,王母娘娘把七仙女关了起来,并藏好了户口本,本以为万无一失,但不料七仙女趁看守不备连夜逃出和董永私奔了,在异乡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了一起。
王母娘娘做错了吗?
王母娘娘显然做错了。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第104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登记结婚自由,也包括登记离婚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婚姻自由,董永、七仙女只要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他们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受法律保护,王母娘娘无权干涉。
王母娘娘为了阻止女儿和董永在一起不惜把女儿关起来更是错上加错,如果不是母亲拘禁女儿,是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拘禁七仙女还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董永和七仙女私奔后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婚姻关系,所以,董永和七仙女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能完成结婚登记,而不构成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编》等婚姻相关法律保护。
董永和七仙女能不能成功登记结婚?
虽然王母娘娘藏起了户口本,但七仙女和董永仍然可以完成结婚登记,七仙女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即可以和董永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办完婚礼后分手,彩礼可否退还?
分手 | 为不让心爱的女儿居无定所、在外奔波,王母娘娘最终同意了两人的婚事。董永喜悦之余,向七仙女转账20万元以表诚意,随后双方举办了婚礼,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生活中矛盾不断,七仙女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而后,董永起诉要求七仙女返还彩礼,其主张可否得到支持?
可以。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依照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七仙女与董永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可以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酌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赠与房产,在房屋登记前能反悔吗?
相许 | 两人分开一段时间后,发现心里难以忘记对方。于是董永又再次对七仙女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七仙女毫不犹豫地同意了。为表心意,他在求婚时向七仙女出具了一份房产赠与书,愿意婚后在房产本上加上七仙女的名字。七仙女甚为感动,不久后两人登记结婚,但婚后董永始终未办理加名登记。
七仙女现要求房屋加名,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房产的一般在房产登记完成后才完成权利转移,因此,董永在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加名)前可以反悔,也即撤销赠与。同理,在婚外情的情况中,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是支持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任何一方出轨则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约定 | 董永与七仙女两人分分合合,感情之路甚是波折。为了避免二次悲剧、维系婚姻稳定,双方决定约法三章,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出轨则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
董永与七仙女签订的此份《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夫妻忠诚协议虽然是以合同的形式呈现,但却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而是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会以忠诚协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而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系争财产来源以及结合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方面予以裁判,以平衡双方利益,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如何处理?
离婚 | 董永与七仙女多年来虽苦心经营着婚姻,但二人常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剧烈争吵甚至家暴。这天,七仙女实在忍无可忍,便一纸诉状将董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离婚。不久后,第一次开庭如期举行,谁料到,被告董永并未出席……
董永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并未出庭,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十二条: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复:因为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一、被告不到庭,法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可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到庭,可拘传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到庭。
若董永委托了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本人就可以不出庭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意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因此,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庭前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如果被告既不出庭,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即使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仍然会按照被告缺席进行处理。
在哪些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得缺席判决。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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