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一名教师因涉疫情言论被警方拘留15日,引发争议。对此,普世万联行政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邹荣(兼职律师)应邀接受《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
案情回顾
网传截图显示,8月10日,该名教师以“无线观察”的用户名在“今日头条”一文章的评论区留言称,“扬州面积不算大,人口也不算多,可不可以让扬州试验一下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看看会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可以为全国后期防疫提供借鉴,仅仅是建议,勿喷。”

图源 | 网络
据“丰城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显示,“该用户发布涉疫情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市公安局及时处置,于8月11日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通报还称,该教师在发布不当言论后,及时认识到错误,深感后悔,主动删除了网帖,并在原账号向广大网民致歉。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有人叫好有人为其喊冤。对此,专家怎么看?
(一)何为不当言论?
邹荣律师认为,言论得当与否应该有一个相对的评判基准和角度,“如果言论违反了我们公认的统一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规定,那么他的言论是不妥当的。”
邹律师表示,该名教师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个人言论不能绝对被认定为不当言论。“可能会有人听了不那么愉快,但言论的内容是对防疫做法和措施的个人观点,这种内容是可以讨论的。”
(二)个人账号发表观点的尺度是什么?
邹律师指出,仅仅因不当言论受处罚实际上是一个因言获罪的问题,而这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从法律上来说,只有实施了危害行为才可以进行处罚。”他表示这一事件中,此教师的言论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但一般对于一个问题的不同观点的表达是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非发表了一些煽动、危害社会,实施违法行为的言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三)我国对于言论规范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规定,对网上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的侵权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当下疫情是大家现如今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如何抗疫、减少其危害性以及对疫情的认识,也没有完全彻底弄清楚,大家都有发表言论、提出建议和思考的权利,不能因为其言论导致部分人不适,就对其进行法律制裁。”邹荣提醒,另一方面,个人在发表言论时,也应该注意到是否会给特定的群体、特定的人带来不愉快的感受,“应该用理性和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这个事情。”
来源 | 微信公众号“上海法治报”
整理 | 王菁 高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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