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翟雯婕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导 言
2021年娱乐圈最大瓜——吴某凡与都某竹大战,在北京朝阳警方连续发出的两份情况通报中进行,都某竹把万千少女心中的白月光“吴giegie”送进了看守所,而她自己也因为这一波炒作从女英雄神坛跌落到了声名狼藉境地。相较于都某竹而言,可能大众更无法原谅吴某凡,毕竟吴某凡被刑事拘留了,如果查证属实,那么吴某凡披着“傻白甜”外衣佯装纯情地诱骗无知少女不仅丧失的是道德,更是践踏法律的尊严。

图源:新浪微博
一、官宣吴某凡的涉案情况
根据北京朝阳警方的情况通报,读者可以得到以下讯息:
第一,案发是因为网络举报,这显然是都某竹的“功劳”,虽然朝阳警方查明都某竹系自愿与吴某凡发生性关系,但确实是因为都某竹举起倒吴大旗,一群受害人才能勇敢地站出来举报;
第二,吴某凡为加拿大籍华人;
第三,吴某凡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
第四,吴某凡已经被刑事拘留了,这表明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国的司法机关不论其国籍、身份、地位,一视同仁。
二、网传情况如果属实,吴某凡下场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笔者对强奸罪的构成作了简单汇总,见以下图表:

都某竹爆料称,吴某凡多次利用其特殊身份以“面试演员”为名,由粉丝牵头人从其后援会中挑选漂亮女粉丝或者由已经发生性关系的女孩介绍其他女孩,其中不乏未成年女性,经吴某凡遴选后灌醉,吴某凡与之发生关系。
【以下法律分析均为假设都某竹爆料属实的情况下作出,且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吴某凡涉案详情以警方后续通报为准,请读者不信谣、不传谣】
笔者认为都某竹爆料中有两点将影响吴某凡的定罪、量刑。
1.灌醉年轻女性
从强奸罪的定义来看,除了胁迫、暴力手段之外还规定了“其他手段”,著名刑法教授张明楷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同时,张教授还特别强调“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显然,灌酒令受害人醉酒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手段”之一。
都某竹的爆料中,吴某凡先将年轻女性灌醉,使年轻女性丧失清楚意识、判断力和性防御能力,在与吴某凡发生性关系时不能自主,所以,应当认定吴某凡与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年轻女性的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
假如年轻女性醒来,发现是与吴某凡共度良宵,遂没有报案,并与吴某凡建立了恋爱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构成强奸?笔者认为构成,理由如下:
首先,强奸属于国家公诉案件,如果女性事后意愿的改变能够影响之前行为的犯罪属性,就如同赋予了受害人用其意志左右定罪的权力,国家刑事追诉权将因此无法实现。在此,笔者想强调一点,正因为强奸是公诉案件,即便受害人隐而不发,任何知情人都有权、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强奸犯罪不仅侵害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更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序、中国传统道德,在弘扬正气、维护正义的社会氛围之中,中国政府鼓励受害人、知情人勇敢举报,以令国家能够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其次,最先提出“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观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1984】法研字第7号),但该《解答》因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早在2013年1月18日就已被废止,换言之,在2013年1月18日以后,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不以强奸罪论处将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吴某凡实施灌酒行为是因为知道年轻女性可能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灌酒的目的是为了使年轻女性丧失性防御能力,进而达到奸淫的目的,在奸淫得逞时吴某凡就已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至于受害女性对其行为的事后谅解并不能改变吴某凡行为的性质。举例说明,张三偷了李四一个钱包,后来又还给了李四,李四了解到张三偷钱包是为了给母亲治病,觉得张三很孝顺,就把钱包里的钱都给了张三,尽管最终李四原谅了张三,但谁也不能否认张三偷过李四钱包的事实。
2.多次灌醉年轻女性、不乏未成年女性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笔者认为,从都某竹的爆料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对于吴某凡的量刑可能存在较大影响。
都某竹称被吴某凡侵犯的受害人数量超过20人,其中包含未成年女性,但其未明确未成年女性的具体年龄,如果其中包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吴某凡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甚至是无期徒刑。
假设受害人中还包括未满10周岁的幼女,那么就要看吴某凡侵犯该幼女的时间了,侵犯是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则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新增的第(五)项规定,侵犯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则适用新增的第(五)项规定,笔者认为,真有第(五)项的情节,吴某凡就是罪大恶极,从重从严量刑在劫难逃。
鉴于吴某凡家庭经济实力雄厚,他可以通过家属赔偿受害人的方式获得谅解,以求得法庭从轻量刑,但笔者认为,吴某凡犯罪周期长、侵害对象有未成年人且被侵害人数众多,通过赔偿获得谅解也改变不了其长期服刑的结局。
三、国籍不是免死金牌
吴某凡是加拿大籍,可以想见他被捕后,加拿大政府可能又会来要求放人了。
针对加拿大公民吴某凡,中国有没有刑事管辖权?答案是有!
《刑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是我国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笔者注意到属地原则存在例外情况,比如:《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九十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例外规定等,但是吴某凡并不在除外情形之内,他是在中国大陆地区非民族自治地方犯罪,且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因此,加拿大公民吴某凡涉嫌强奸罪一案受我国刑事管辖。又因为我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例,加拿大政府也不能要求我国引渡吴某凡。
事实上,中国的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也有信心做到不冤枉好人,不放过恶人,在国际社会、各方媒体、社会大众的监督下,吴某凡一案的审理必将依法公正进行。
结 语
鉴于吴某凡的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诸多案情不明,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不能在人民法院还未定罪前对吴某凡作有罪推定,一切还有待最终审判,笔者也要提醒粉丝冷静看待吴某凡被刑拘一事,要相信司法机关会查明真相,吴某凡案件会得到公正的审理,最后,奉劝吃瓜群众不信谣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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