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孕”合法吗?
侵犯生育权问题如何界定?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
一直是我们关注的话题。
经普陀区妇联的指导、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的支持,普陀区妇女儿童活动指导中心自2020年3月起,陆续刊登了由我所合伙人徐巧月律师主讲的关于婚姻家庭、妇儿维权普法小课堂的系列推文,所有内容均为原创,旨在普及法律常识、鼓励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日转载第二十期,敬请关注!
第二十讲 丈夫为生男孩执意找代孕,妻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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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简介:
陈琳的表哥与表嫂结婚已有5年,育有一女,男方父母十分想再要一个男孩,但女方因身体原因不能再次生育。于是,男方父母遂劝说要求找人代孕一男孩,夫妻因此矛盾不断。( 故事内容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
1、男方可以去找代孕吗?
2、如果男方执意要代孕生子,女方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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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项技术的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及胚胎。
2、女方可以提出诉讼离婚,若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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